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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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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19期)

时间:2020-11-15 12:40:33  作者: 点击数:

省院动态

v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小庚走访民营企业

v省院同步审查涉民企案件中分别对两名涉案民企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和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市州院动态

v武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晋骁走访民营企业

v酒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俞新民走访民营企业

基层动态

v城关区检察院与甘肃省陕西商会签署优化营商环境共建合作协议

v东乡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马凌云走访民营企业

企业家心声

v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梅慧杰甘肃祁连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卢炳彦甘肃省陕西商会会长张建忠

【典型案例】

v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


省院动态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小庚

走访民营企业

 

429日下午,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小庚一行深入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走访调研,全面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空间设计、施工、石材精细化加工、销售及国际进出口贸易的大型多元一体化公司。赵小庚主任实地参观了生产车间、产品展厅、党建室等场所,详细询问了解了企业产品生产流程、市场前景以及公司党建工作等情况。

走访期间,赵小庚与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了座谈,公司负责人就企业发展历程、复工复产、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详细介绍。赵小庚给企业负责人送上了《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五十项提示》等宣传资料,详细讲解了中央、高检院、省检察院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保护民营企业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政策精神,全面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共同开展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等情况。

赵小庚表示,梅隆集团多年如一日,扎根西北,情系兰州,在解决大学生就业,社会帮扶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活力。

赵小庚指出,民营经济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省检察院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服务地方大局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在法治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为企业常态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涉法难题,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赵小庚强调,此次疫情对梅隆集团也是一次考验,希望梅隆集团能够克服当前困难,在产品研发上多下功夫,在市场销售创新思路,严把产品质量关,为市场提供优质产品,相信公司的发展会越来越好,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将会更加突显。

 

省院同步审查涉民企案件中分别对两名涉案民企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和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刑事司法政策,将依法平等保护落到实处,做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省院在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专门建立了涉民企案件同步审查机制,由三级检察机关对办理涉民企案件是否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是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是否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是否体现保护民企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严格把关,审慎作出处理决定,努力减少司法办案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优化我省法治营商环境。近日,省院批复分别对两名涉案民企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和变更强制措施决定。

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2017627日,犯罪嫌疑人某某以平凉市阳光快递有限公司庄浪分公司的名义与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20169月至20192以庄浪县百世快递公司名义招收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收取加盟费、保证金、过户费的方式多次收取他人现金。20191125庄浪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庄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省院在落实涉民企案件同步审查机制中发现该案定性存在问题,要求庄浪县院以请示形式报告案件情况。省院审查中,围绕犯罪构成对杨某某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析论证,认定该案快递业务真实存在,合同当事人财产交付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杨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杨某某对合同乙方的进出比罚款及合同约定外罚款缺乏约定和依据,且不予退还保证金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经省院批复,2020430日庄浪县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191212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该案部分参与者系汪、成2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的嫌疑人,秦安县公安局将该案与汪、成并案2020222日移送秦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发现,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但与汪、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关,非组织成员,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秦安县检察院及时对程某某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经营的甘肃金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其被羁押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相关业务开发项目停滞,到期银行贷款无法周转归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程某某被羁押时间越长,企业资金断裂的可能性越大,正在开发建设的秦安·时代广场项目第二十二届兰州投资商贸洽谈会秦安县政府签约的重点项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有利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有利于维护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不予羁押可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经层报天水市院、省院批复同意,2020430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同步审查机制运行以来,省院共受理同步审查案件72128人,改变下级院决定10件,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市州院动态

 

武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晋骁

走访民营企业

 

为更好提供检察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期,武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晋骁实地走访了3家民营企业。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雷蕴刚一同走访调研。

419日,杨晋骁检察长走访了甘肃省优质小乳瓜出口农产品重点企业武威市凉州区沼然有机蔬菜种植基地。在种植大棚中,杨晋骁详细了解了小乳瓜等农作物种植规模、市场前景等情况,询问了企业在培育种植、产品销售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及疫情带来的影响。杨晋骁检察长鼓励企业企业要加大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应用、新品种培育,继续做大产业规模,提升竞争力和影响力,带动辐射周边农户增产增收。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形成良好生态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425日,杨晋骁检察长走访了甘肃华一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产品研发、原材料采购、生产制作一系列流程作了详细了解听取了企业复工复产、产品销售等情况介绍。杨晋骁表示,华一家具公司理念先进,发展势头良好,在这次抗疫大考中,体现了民企的责任与担当。希望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进一步坚定信心,改变思路观念,做好组织生产、开拓市场等工作,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作出贡献。

426日,杨晋骁检察长走访了甘肃达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实地查看了企业生产车间和新投产车间运行情况,询问了企业复工复产、生产销售等情况及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杨晋骁检察长充分肯定了达利公司在稳就业、促增长、保利税等方面所做的贡献,并对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主动投入产业扶贫,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给予高度评价。

晋骁检察长强调,今年是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恒心韧劲,扎实做好服务六稳”“六保各项检察工作,以更加有力有效的举措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紧紧围绕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把履行检察职能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履职,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类违法犯罪。要落实落细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实现联系全覆盖、对接常态化、服务专业化、保障法治化,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主动沟通、积极协调,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来服务保障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酒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俞新民

走访民营企业

 

422日,酒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俞新民深入甘肃祁连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大得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走访调研,深入了解企业复工复产及经营发展情况。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杨春福一同走访调研。

俞新民检察长一行深入生产一线,详细了解两家制药公司疫情防控、生产经营、产品研发和政府支持民企抗击疫情、克难发展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深入了解企业面临的经营形势、困难和司法需求,与企业家深入交流,听取他们对检察机关和工商联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意见建议。俞新民检察长向两家制药公司发放了专项行动联系卡,赠送了宣传资料。

俞新民指出,今年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大环境下,民营企业更需要特殊保护和大力支持。酒泉市检察院将紧紧抓住专项行动深化年的有利契机,担当起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化专项行动,进一步畅通民企诉求渠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走访联络,摸清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痛点”“难点,细化服务保障措施,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理念,在办案中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司法理念,尽可能减小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营商环境。积极帮助民企解决涉法涉诉等困难问题,加强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民营企业提高法治意识,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基层动态

 

城关区检察院与甘肃省陕西商会签署

优化营商环境共建合作协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省检察院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4月23日,城关区检察院与甘肃省陕西商会共同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共建”活动。城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龙,甘肃省陕西商会会长张建忠参加了此次活动。

   王龙检察长首先参观了甘肃驰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兰州天祥汽车销服务有限公司及甘肃兰州创业者出租车有限公司,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复工复产等情况。在之后的“优化营商环境共建”座谈会上,王龙听取了甘肃省陕西商会关于企业发展的现实诉求,解答了企业家提出的问题,并与甘肃省陕西商会签订了《优化营商环境共建合作协议》,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

王龙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通过走访、联络、服务等方式,知“民”情、解“民”忧、保“民”权、护“民”利,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让企业家安心经营,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此次“优化营商环境共建”活动是检企双方继送法进企业、检察开放日之后更为深入的合作,在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方面合作构建了常态化机制:

一是建立联络协调制度。通过交流走访、举行企业家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倾听民企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利用“12309”检察民生服务热线、“两微一端”等平台,畅通沟通渠道,为民营企业释法解惑。通过联络协调进一步商讨、探索检察服务助力企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更优法治环境。

二是结合涉企案例加强释法说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组建涉企预防讲师团,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法律咨询或专题培训活动,加强对涉企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发布侵犯民企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企业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点,提高企业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三是加强综合研析和预防作用。对民企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收集、分析、通报合作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案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增强预防针对性。就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公共管理问题,加强类案研究,促进出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制度。

四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审慎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办理涉民企刑事案件时,在充分审查案件证据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涉民营企业刑事司法政策,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探索建立“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与研判,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涉民企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

城关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增强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启合作共赢的新局面,既为企业做大做强保驾护航,又着力体现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责任担当,努力创建我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心工作新格局。

 

东乡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马凌云

走访民营企业

 

4月20日至21日,东乡县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马凌云,副检察长马维山一行赴东乡县东达面粉有限公司、甘肃金强信邦电缆有限公司、东乡县金轮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六家民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困难,听取企业负责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马凌云同志向走访企业介绍了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与企业负责人座谈交流,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与办法。针对企业的发展实际和遇到的法律问题,马凌云建议,民营企业要注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完善企业法务工作,通过聘请法律顾问或者涉诉案件聘请专业律师等方式,为企业决策、发展提供法律建议,规避法律风险,从源头上解决好企业涉法涉诉相关问题。

马凌云提出,东乡县的脱贫攻坚与持续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发展。县检察院将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实际需求,从四大检察职能出发,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着力为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打造良好的法治软环境。

企业家心声

 

甘肃梅隆石材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梅慧杰:感谢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关心关注民营企业发展,来我们公司实地走访调研。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督促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审结我公司关联企业甘肃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诉案件,并归还华茂公司被错误执行的涉案款。今后我们将努力探索民营经济发展新思路、新理念,不断提高现代化经营和管理水平,积极带动地方石材行业发展,把石文化产业做大做强,努力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

甘肃祁连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卢炳彦:感谢市检察院和市工商联领导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听取意见建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企业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法律问题,真正做到了“进企业门、知企业事、解企业忧、增企业效、暖企业心”。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协调解决我公司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土地所有权纠纷问题,民营为企业提供案例警示、法治宣传等方面检察服务,帮助企业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经营行为。

甘肃省陕西商会会长张建忠:检察机关近两年在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审查上真正体现了担当与作为,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希望“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能够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政策红利,营商环境的改善将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希望检察机关在企业今后投资中,涉及北环路服务区的征地问题上提供相关帮助。

【典型案例】

 

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

      ——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甘肃省金塔县某生产农用地膜企业的法人,殷某某等12人是该企业的技术骨干、生产员工。2016年以来,杨某某多次指使企业员工通过“贴身催债”和在他人住宅内居住的方式帮其催收欠款和地膜款。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12日以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批准逮捕,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9日对杨某某等7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3月5日,金塔县公安局将杨某某等13人涉嫌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罪案移送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理过程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人立即查阅卷宗,审查证据、深入分析案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充分听取各犯罪嫌疑人意见走访了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求的基础上,金塔县人民检察持依法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理念该院讨论,依法决定对患病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杨某某和其他技术骨干7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实践。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性措施是检察机关“维护民营企业 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之一。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人员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了检察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了涉案企业的健康发展。

2.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是金塔县院坚决贯彻落实中政委会同两高两部制定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和高检院关于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的要求,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也是金塔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尽职履责,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保障春耕农资正常生产供给,使司法活动既遵从法律规定又符合政策要求的具体表现。该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温度”,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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