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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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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18期)

时间:2020-11-15 12:37:55  作者: 点击数:

省院动态

v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霞敏走访民营企业

v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兰州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学军走访民营企业

市州院动态

v张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柳小惠走访民营企业

v临夏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炜走访民营企业

基层动态

v张家川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邵新建走访民营企业

v两当县委副书记金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晓铭走访民营企业

企业家心声

v甘肃西北之光电缆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董世斌、甘肃中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谭胜斌、张家川县恒润煤炭配送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元生

制度建设

v省院建立涉民企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v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省院动态

 

省检察院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霞敏

走访民营企业

 

4月17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丁霞敏深入甘肃荣康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走访调研详细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面临的困难问题,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意见建议。省工商联副主席张益民兰州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晓波同走访调研

甘肃荣康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第三方医药物流的现代化医药仓储配送企业,其拥有150亩的健康产业园和10万平米医药物流配送中心,能为零售药店、医药公司提供专业医药物流配送。丁霞敏参观了企业新建成启用的医药物流仓储基地,详细了解询问企业利用现代化、智能化技术,为医药生产企业、医院、药房等提供仓储物流的有关情况。

走访荣康公司期间,丁霞敏与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了座谈,荣康公司负责人就企业历程、企业发展、当前企业发展制约因素及检企合作等情况做了详细介绍。在听取情况介绍后,丁霞敏充分肯定了荣康公司在解决药业公司仓储物流和解决老百姓实际困难方面所做的贡献,并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捐赠口罩、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给予高度评价。

丁霞敏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共同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情况,并向企业送上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化年实施方案、专项行动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

丁霞敏表示“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全省检察机关与工商联要继续深化专项行动,抓住今年专项行动深化年的有利契机,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畅通民诉求渠道,进一步了解企业困难需求,不断深化专项行动,协调帮助企业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努力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作出更大努力。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兰州市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张学军走访民营企业

 

为深化“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更好地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416日,省院党组成员、兰州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学军深入甘肃西北之光电缆有限公司进行走访调研。省工商联组织人事部部长张文军等陪同。

甘肃西北之光电缆有限公司是西北地区首家专业从事稀土高铁铝合金电线电缆生产和铝合金新材料、新技术新型电缆、特种电线研发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是兰州新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张学军一行先后参观了该公司线缆生产车间、电性能检测室、机械性能检测室、技术质检部等场所。参观中,张学军向公司人员详细了解复工复产电线电缆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情况,对该公司“认真、求实”的经营理念、规范的生产经营给予肯定。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公司负责人就企业发展、市场现状、融资情况、疫情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等做了介绍,同时对政府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张文军部长通报了全省工商联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相关情况。

学军在座谈中指出,当前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较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压力加大。检察机关更应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民企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针对公司负责人提出的兰州市电线电缆市场秩序需要规范、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效规范市场行为。不应局限于电线电缆领域,可以在充分调研我市市场运情况的基础上,集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为民健康发展扫清障碍,保驾护航。

张学军指出,此次疫情,对西北之光电缆有限公司这样的实体企业来说是一次考验。越是在特殊时期,越应严把质量关,为人民群众提供质优物美的产品。同时建议公司可以在高新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上多下功夫,生产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的高端产品,疫情过后公司一定会有更广阔的市场,在服务甘肃建设,乃至西北建设方面必将大有可为

市州院动态

 

张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柳小惠

走访民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工作,3月20日,张掖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柳小惠走访张掖市金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公司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企业涉诉涉法问题等工作开展调研。

在走访中,柳小惠检察长了解了企业疫情防控、市场前景、复工复产以及当前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意见建议,柳小惠检察长就复工复产、涉法涉诉等问题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亲切交谈和专业解答。

柳小惠检察长指出,要充分认识当前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担当意识,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坚决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探索完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新方式。要加大走访力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进一步深化专项行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临夏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炜

走访民营企业

 

4月21日,临夏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炜深入甘肃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走访调研,全面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面临的困难问题,听取企业负责人意见建议。临夏州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马培列,临夏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学智一同走访调研

走访中,王炜检察长实地查看了在建的中安景苑商住楼及沿街商业广场建设项目、中安汽车维修公司生产情况,并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王炜检察长对甘肃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中,克服困难复工复产,保障就业给予高度评价,并鼓励企业迎难而上,稳步有序安排生产,在加快生产进度同时,务必注意生产安全,避免发生责任事故,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王炜检察长向企业负责人送上《临夏州检察机关致在临民营企业家的一封信》和印制的宣传资料,全面介绍了全省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共同开展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2020年深化年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详细讲解了中央、高检院、省检察院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的政策精神。王炜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将不断深化专项行动,持续关注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困难,为民企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动态

 

张家川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邵新建

走访民营企业

 

3月13日,张家川县检察院检察长邵新建、副检察长马永生一行走访本县重点企业,深入了解各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需求及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邵新建检察长一行深入张家川县恒润煤炭配送市场有限公司企业生产车间一线岗位,了解职工工作开展及防护保障情况,并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各企业负责人表示,接到县委复工复产通知后,立刻安排为全体职工配发工作服和防护用具,职工上班前统一进行消毒和体温检测,工作期间全部佩戴口罩,防疫防控工作落实到位。部分企业积极主动作为,踊跃捐款、捐献食品、酒精、口罩等物资,慰问防疫执勤点,为全县的防疫工作做出了贡献同时,各企业在生产方面也做了全面准备,保证了疫情期间和后续货物供应,及时复工复产,生产经营方面现已恢复正常。

邵新建检察长在听取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有关情况后指出,企业在开展复工复产的同时,一定要保障好职工的健康安全,做好防护措施,确保防疫与复工复产两不误在疫情期间严禁哄抬物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运营规范合法经营,坚决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检察机关会时刻关注企业的运行情况,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法律方面的诉求和需要协调的事宜,检察机关会积极配合,帮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两当县委副书记金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王晓铭走访民营企业

 

   为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检察服务4月15日,两当县委副书记金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晓铭一行走访果老仙酒业公司,了解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并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倾听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建议。

   了解到疫情期间企业总体经营平稳,但也存在着由于县人口少经济欠发达内需拉动不足、品牌效应尚未形成、产品营销不理想、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等问题后,县委副书记金石检察长王晓铭表示,将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及时帮助研究解决,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王晓铭检察长指出,检察院要继续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结合上级有关部门县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部署,努力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活力,为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企业家心声

 

甘肃西北之光电缆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董世斌:感谢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关心关注民营企业发展,目前,兰州市电线电缆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我们企业会积极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责任,全力做好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交流。今后将以守法经营为根本,继续在产品质量和创新上下功夫,做优做强西北之光电缆品牌,为甘肃省和兰州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甘肃中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谭胜斌:国家的政策给我们提供了巨大的支持,特别是检察机关对我们企业发展给予了实实在在的帮助。去年,因棚户区改造拆迁问题,我公司员工与拆迁户发生打架,8名员工涉嫌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临夏市检察院依法对2名员工监督撤案,对5名员工做了不起诉处理,对1名员工起诉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上述人员均是我公司的业务骨干,对他们从宽处理,有力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我们对检察机关深表感谢。我深刻地感受到,企业过去的管理模式过于粗放,今后在管理中一定要注重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让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始终运行在合法的轨道上。

张家川县恒润煤炭配送市场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元生:真的没有想到在疫情防控期间,县检察院领导专门来我们企业走访,帮助解决困难问题。去年你们已经来过多次了,这充分说明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情怀,内心倍感温暖舒心。感恩党的好政策和检察机关的热心肠,我们将尽快复工复产,一如既往坚持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和财富,做出企业应有贡献。希望检察事业蒸蒸日上,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法律服务。

 

制度建设

 

省院建立涉民企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

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近日,省院“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层报省院审查的通知,要求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层报省院同步审查,为了规范机制的运行,按院领导的要求,专项行动办公室专门制定了《关于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同步审查办法》该机制的建立,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11条执法司法标准省委政法委《甘肃省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推进全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工作,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办法》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管理者的案件,下级院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应层报省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案件办理中是否贯彻落实高检院相关涉企刑事政策进行审查。对在涉企案件办理中没有贯彻落实相关刑事政策的,省院将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保证同步审查案件的质效,省院成立涉民企案件审查办理“专班”,由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组,专门办理此类案件。对疑难、复杂、敏感涉民企案件,由分管检察长主持召开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审慎作出处理决定。

同步审查机制的建立确保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相关法律政策落实、见效,切实纠正一批在司法办案中侵犯民企权益的不当行为,努力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做出更大的检察贡献。

 

 

 

 

 

 

 

 

 

【典型案例】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精准审查,严格把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系甘肃省庆阳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于2012年承建庆阳市镇原县孟坝镇小区在修建过程中,张某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于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5月5日,个人或A公司的名义向郭某等十六人借款660.6466万元。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或用修建中的商品房抵押签订借款协议承诺2.5%至3%的月利率在借款过程中,用于协议抵押的房屋出现一房多次抵押的情况,造成房屋产权权属混乱,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债权人在无法实现债权情况下镇原县公安局报案。至案发前仍有150万元借款未归还。

镇原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日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侦查终结,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镇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本案办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张某违反国家金融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本人提出、朋友推荐、熟人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法,以承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从多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处以借款为名筹集社会资金,其借款对象涉及范围广、身份复杂,且未附加任何条件限制接受资金的行为系变相非法吸收资金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且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借款对象特定,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虽然具有约定给付高利息的行为,并且因无力还款而逃避,但只是一种高利息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应以犯罪定罪处罚。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行为,构成合同违约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本案中,张某借款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朋友、公司职工、当地村民,虽然有朋友介绍的陌生人,但都有一定的社交关系基础,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借款人得知张某需要资金的消息来源上看,是张某主动提出借款,部分借款人是从张某朋友处得知,并没有进行公开或广泛性的宣传来筹集资金,即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和社会性构成要件,张某所借的基本用于工程建设,归还利息也是工程款上利息,未用所借资金发放贷款谋利等行为。因此,认定张某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2020年4月17日,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1. 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民间借贷中,部分债权人在借款人到期没有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上访的方式,要求以刑事犯罪来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以达到索要借款的目的,由此造成民刑交叉案件增多。法机关应当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吸犯罪,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论处

2.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挽回损失。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不仅要准确把握案件定性、罪与非罪,还要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挽回损失。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积极与张某沟通,向债权人释法说理,协调张某及其亲属筹措资金140多万元确保群众的经济损失挽回有保障,并督促A公司,继续建设小区的附属工程,按时交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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