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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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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16期)

时间:2020-11-15 12:34:11  作者: 点击数:

省院动态

v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赴武威调研督导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v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保岗赴天水调研督导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制度建设

v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典型案例】

v凉州区检察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v靖远县检察院对两名涉案民企管理人员决定不起诉 保证企业复工复产


编者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委、高检院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积极做好司法办案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坚持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服务。近日,省院党组在全省开展督导调研,主动走访民营企业,及时了解企业司法需求。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在武威市走访民企时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员工返岗、择业就业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积极服务保障复工复产。为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更好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省院制定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作为疫情期间服务民营经济的根本遵循。本期刊发了省院领导走访企业信息、《实施意见》、武威、白银典型案例,请各地贯彻落实,学习借鉴。

 

 

 

 

省院动态

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赴武威调研

督导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3月11至13日,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赴武威市调研督导该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情况,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他强调,当前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已经得到基本遏制,防控形势逐步向好,今年全省检察工作任务已经明确,要统筹推进、狠抓落实,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举措,积极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全力以赴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实现疫情防控和检察工作两手抓、双丰收。武威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关维斌,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晋骁陪同调研。

调研期间,朱玉检察长走访了甘肃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武威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查看了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生产经营、项目进展情况。朱玉指出,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两家企业和项目积极复工复产,投入经济社会建设,体现了社会责任和担当,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稳步有序开展生产经营和施工建设。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两高两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服务保障,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朱玉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员工返岗、择业就业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找准结合点和着力点,积极服务保障复工复产要坚持依法防控,践行法治思维,严把案件质量关,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等工作,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保岗天水调研

督导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3月10日至11日,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保岗深入天水市检察机关调研指导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期间,李保岗副检察长实地走访了天水昊峰集团有限公司,详细了解了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及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天水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发魁、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夏草陪同调研。

走访昊峰集团期间,李保岗副检察长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昊峰集团负责人就企业发展、防疫情况、复工复产、当前面临的困难及检企合作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在听取情况介绍后李保岗副检察长充分肯定了昊峰公司在稳就业、促增长、保利税等方面对社会所做的重要贡献,并对企业加强自身防疫,积极投身复工复产取得的成绩予以赞赏。李保岗副检察长指出,天水市工商联、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紧密联系,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合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了众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效果良好。疫情过后,民营企业可能面临更多新的问题,检察机关要一如既往坚定地与民企站在一起,尽我所能,倾我全力,为民企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李保岗副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要继续深化“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建立所有涉民营企业案件上报省检察院备案审查制度,严格依法依政策落实“平等”保护民企的要求,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民企之间的网络交流平台,不断完善相互合作机制,推动专项行动纵深发展。

李保岗副检察长最后表示,“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社会意义与政治意义重大,检察机关要做优化营商环境的典范、要做亲清政商关系的典范,与各级工商联一道不断深化专项活动,努力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实在在困难,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大局做出更大贡献。

 

 

 

 

制度建设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

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服务职能,助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大中小微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有力保障脱贫攻坚,根据中央、省委和高检院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甘肃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意义

1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按照两聚焦一结合的工作思路,深度结合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在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中形成四大检察共同发力,十大业务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尽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力支持复工复产,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妨害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

2严厉打击诈骗、盗窃、侵占企业财产、强迫交易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缓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所致的资金困难;严厉打击散布谣言、恶意丑化企业形象等侵害企业权益犯罪,以及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帮助、支持企业消除影响,恢复声誉;严厉打击寻衅滋事、聚众扰乱、插手物流运输、欺行霸市、暴力讨债等有黑恶背景犯罪,和哄抬物价、造假贩假,阻碍交通等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犯罪。

  3严厉打击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准入、用地审批、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等环节向企业索取贿赂,履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依法严惩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审慎处理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刑事犯罪案件

4落实审慎、谦抑、善意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司法办案中准确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贷款申请资料瑕疵与骗取贷款的界限。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不以犯罪处理;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一律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从有利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

5对企业人员尤其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重要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予以特别的司法保护,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少监禁工作理念,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等因素,不捕的不捕,不诉的不诉。对已经羁押的,逐案、逐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无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从严掌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标准,尽量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次数,控制延长审查起诉,加快案件诉讼进程,缩短羁押时间。

6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鼓励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为案件从快、从简和宽缓处理创造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积极认罪认罚的企业人员,能建议适用缓刑的不建议适用实刑,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对涉企业复工复产案件的检察监督

7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及时提前介入,就证据收集、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提出建议,预防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中过度执法,与公安机关共同把握好刑事政策,有效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8加强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监督,发现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销案件。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报案、举报,经审查发现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

9加强涉企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注意甄别审查检察环节涉案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如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发现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产不当的,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财产性强制措施。

10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监督案件,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11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强化对涉及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防止企业因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影响复工复产。根据当地分区分级复工复产实际,积极参与涉疫征用补偿、企业补贴、劳动保障等行政案件实质性争议化解工作。

12准确把握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定位和优势,利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强化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积极摸排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和虚假广告领域的案件线索,妥善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

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13深化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主动对接企业,及时掌握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线索,尽我所能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充分发挥“12309”检察热线作用,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读和涉法问题解答为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用好民营企业控告申诉绿色通道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优先办理,及时答复。

14切实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促进社会治理不断加强、创新。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管理漏洞,及时向企业和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15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及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宣传防控疫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适时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针对企业延迟复工产生的劳用工、经济纠纷等加强释法宣传。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避免因宣传不当造成负面影响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6建立涉企业案件从快办理机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优化办案方式,加强涉企案件办理,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依法从快办结。

17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建立层报省院审查机制。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或案件审结前,要层报省院,同步办案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情况进行审查。民事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18加强与工信委、发改委、卫建委、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的协作沟通,及时了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法治需求,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形成服务民企发展的合力。

 

 

【典型案例】

 

凉州区检察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近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精神,对该市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刘某某、况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助力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2019年6月,武威市某装饰工程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况某在收取公司财务人员转账款和客户装修款合计423463元后,拒不支付该公司拖欠的32名公司员工及施工人员劳务工资共计260015元。2019年7月23日,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况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16时前整改,但二人收到整改指令书后拒不整改。凉州区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况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10月23日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后被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6日况某被取保候审,12月20日,刘某某、况某付清了该公司32名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该案移送起诉后,凉州区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及省、市院相关文件精神,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力民企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刘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鉴于刘某某、况某已全部付清劳动者工资,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已消除,且该公司复工在即,为帮助该公司快速复工复产,对刘某某、况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凉州区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考虑民企面临的困难、真心实意为民企排扰解难为民企恢复生产创造了条件。刘某某、况某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进行了深刻反思,表示将珍惜机会,接受教训,尽快复工复产,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办合法经营的企业。

 

靖远县检察院对两名涉案民企管理人员

定不起诉 保证企业复工复产

 

靖远县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规定,202036日对办理的涉案民企管理人员做出不起诉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复工复产提供了保障

邢某甲靖远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华某某经理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煤业公司从内蒙古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钢坯,煤业公司指派员工邢某某负责运输业务。后邢某某以对方公司运输车辆紧张为由向煤业公司实际控制人邢某甲汇报短途运输业务需由本公司自行承担。邢某甲同意并让邢某某全权负责该业务。后邢某某与乌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商议后,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煤业公司以运输费的名义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物流公司6134089.08余元,物流公司收款后,张某某扣除7万元,将剩余款项回流转入邢某某账户。期间,煤业公司还通过私人账户给张某某提供的私人账户支付23万元。物流公司给煤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6张,税额合计607882.8元。邢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予以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事后张某某非法获利18万元人民币,邢某某非法获利12万元。案发后,煤业公司已全额补交了税款。20191015日,靖远县公安局以邢某某、张某某邢某甲、华某某四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靖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靖远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煤业公司员工邢某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货物运输费的情况下,通过与张某某协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人均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对邢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因没有证据证实煤业公司实际经营人邢某甲及经理华某某指使邢某某联系虚开增值税发票及抵扣业务,只是对公司运营疏于管理,资金往来审核不严,导致邢某某自导自演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并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属于管理失误2020年3月6日邢某甲、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为煤业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也为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时期与全省全市同步复工复产提供了样本。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白银市检察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中保障非公经济合法权益、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帮助和引导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复工复产,靖远县检察院一方面帮助企业制定疫情防控机制,做好内部防控管理,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生产有序进行;另一方面提醒企业重视法律风险,以案为戒,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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