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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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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15期)

时间:2020-11-15 12:32:18  作者: 点击数:

省院动态

v省院与省工商联召开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

v省工商联致函省检察院对服务民企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制度建设

v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加强服务保障

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基层动态

v武威市检察机关积极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v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v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适时回访 敦促民企依法复工复产

v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 确保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双平稳

【典型案例】

v甘肃省冀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高检院、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严格适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民企工作相结合,以实际行动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各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把疫情防控与服务保障民企工作同步推进,创新服务方式、主动为民营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检察支持,全力配合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张掖、武威、兰州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民企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及张掖肃南的典型案例予以刊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省院动态

省院与省工商联召开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座谈会

 

为持续有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着力深化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226日,省院第四检察部邀请省工商联召开全省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座谈会。会前,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会见了省工商党组成员、副主席张益民、省工商联商会工作部部长刘昶及相关人员,对2019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2020年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交换了意见。随后座谈会由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保岗主持,省工商联领导及工作人员、省院第四检察部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座谈会上,李保岗总结了2019年我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总体情况,并由衷感谢省工商联在过去一年与省院达成了高度共识,打造出合作典范,专项行动不仅得到省委省政府及高检院的肯定,还得到了省内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高度好评,同时为营造清亲型政企关系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

李保岗指出,2020年是专项行动深化年,应突出深化年特点,一是原有的好做法要继续坚持,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要持续深入开展,同时走访工作较去年更要突出重点,涉法涉诉企业将是今年走访重点;二是要重点走访陕西、宁夏、青海、新疆等在甘商会及企业,推动西北五省检察机关开展合作,撬动西北五省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优化丝绸之路经济带(西北段)营商环境,共同为民营企业提供支持帮助;三是要重点走访与当前防疫抗疫密切相关的民营医院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与工商部门联合走访,与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促进与民生相关的医药等行业健康发展;四是在走访中突出重点,重点走访有涉法涉诉问题的企业,在走访中要注意帮助企业解决与疫情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权益保护;五是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工商联、民营企业三方信息沟通网络平台,便于全省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可直接上网发表诉求,再由省院、省工商联统一调度,共同解决企业困难诉求,建立长效机制以拓宽涉企案事件线索来源。

李保岗强调,要全面落实高检院“11条执法司法标准和省院保护民企十大服务保障措施具体要求,要建立专项审查把关机制,即对全省办理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应层报至省院进行同步审查,专项审查高检院“11条执法司法标准和省院保护民企十大服务保障措施在每一个案件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同时,请省工商联对省院草拟的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并决定于近期联合下发方案,在疫情期间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后续工作开展打好基础。

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张益民表示,检察机关站位高、认识深,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摸排了一大批问题线索,解决了一批影响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坚定了民营企业的信心,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广大民营企业家高度评价和社会各方面一致好评,省工商联作为专项行动的配合单位和联系非公企业最紧密单位,倍感振奋,深表感谢,2020年将继续全力以赴,密切配合,继续携手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为我省及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经济健康良性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省工商联致函省检察院对服务

民企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2019年以来,省检察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高检院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部署,持续有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联合省工商联,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组织全省检察机关扎实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近距离听取民企诉求,收集涉民企问题线索。为督促涉民企问题线索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省院对走访调研中收集掌握的399件涉企重大、困难问题线索,按属地原则交由三级检察机关院领导挂牌督办,按周收割逐项清零,最终全部办结。此间,省检察院分阶段先后四次向省工商联通报问题线索办理进展情况,形成了省院与省工商联信息对接、情况共知、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

2020年新年伊始,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来《关于省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党组成员挂牌督办涉企事件情况的通报>的复函》,对专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衷心感谢。省工商联表示,省院和省工商联联合开展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中,省院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检察机关院领导带头示范,全体干警积极行动,深入企业开展大调研、大走访,通过广泛座谈征求意见,面对面了解企业困难,摸排了一大批问题线索,解决了一批影响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的行为给予高度赞许,认为切实坚定了民营企业的信心,为社会的稳定、就业和民企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广大民营企业家高度评价和社会方面的一致好评,省工商联作为联系非公企业最紧密单位,对专项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感到非常振奋,同时,对检察机关情系民企,为企解困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感谢。

 

制度建设

 

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

加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齐心协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 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全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中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探索完善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新方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 强化司法办案,做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阻碍、破坏民营企业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维护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权益。在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漏洞、风险,积极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企业主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引导企业和职能部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协助完善疫情防控体系,及时化解风险。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明确打击重点,严惩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

3. 发挥检察职能,明确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诈骗、盗窃企业财物、侵占企业财产套路贷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破坏企业生产经营、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用品材料等犯罪行为;对造成影响疫情防控顺利进行、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4. 注重协调联动,确保涉企案件依法从快办理。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市院要加强对各县(区)院的办案指导,必要时市院挂牌督办,实行上下联动。各院要组织专人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质效。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

三、完善服务举措,切实增强服务保障质效

5.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营企业及因疫情等原因引发的经济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审慎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已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认罪认罚及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适用缓刑。

6.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的界限,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予以解除。

7.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涉及疫情防控用品供应、生活物资保障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切实考虑不可抗力和具体情况,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恢复生产的大局出发,兼顾疫情防控用品供应和企业生存发展问题。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规定,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等方式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8.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加强涉疫情防控领域的监督,利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强化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办理疫情期间,借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防护用品和虚假广告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探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支持民营企业起诉,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主动加强与市发改委、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法治需求,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形成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合力。

10.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注重对涉案案情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把关,避免因宣传不当造成负面影响。制发疫情防控宣传手册,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基层动态

 

武威市检察机关积极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武威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下发后,武威市检察机关积极响应,迅速行动,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服务,积极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为护航本地区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检察保障。

一是积极部署,全力提供法治保障。《通告》发布后,武威市院第一时间研究部署,下发通知对全市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民企发展工作作出安排,主动联系企业掌握复工复产情况,帮助企业加强疫情防控,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优化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和检察监督保障机制,全方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实地督查,凸显检察责任担当。按照我市当前外防输入的疫情防控重点,由院领导牵头,安排五个工作组对我市存在疫情外来输入风险或来武返岗人员较多的民营企业进行实地督查,查看了企业入口测温、实名登记台账、厂区消毒、员工个人防护设备配备及住宿安排、来武返岗人员隔离情况,并向企业负责人宣讲《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指导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三是多措并举,畅通检企服务渠道利用12309检察服务热线和两微一端,及时向民营企业推送、宣传、解答有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注意生产、管理方面的漏洞,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

截至226日,武威市检察机关已实地走访企业16家,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民营企业334余家,其中复工复产102家,走访联系中指导纠正企业疫情防控中存在的漏洞或薄弱点18个,收集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困难线索32个,提供法律咨询200余人次。下一步,武威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好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检察职能,为我市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积极

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感谢检察院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期为我们送来了防疫物资和法律咨询服务,让我们在复工复产的关键时刻吃下定心丸’……” 225日,在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产业园区,甘肃语航工贸服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对上门送防疫物资和法律咨询服务的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由衷感谢,表示公司将尽快复工复产,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期,企业也陆续复工复产,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服务,积极延伸检察服务职能,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甘肃语航工贸服饰有限公司是兰州市红古区的扶贫企业,帮助解决了辖区内18户贫困户就业,为当地精准扶贫做贡献。该企业已向红古区政府提交申请,准备复工复产。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城关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上门为企业送去防疫物资,同时现场就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扰乱社会秩序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特殊时期用工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并与企业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力争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适时回访

敦促民企依法复工复产

 

220日以来,安宁区被界定为疫情低风险地区,辖区部分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安宁区院分管领导带领第二检察部干警前往一家在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中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涉案企业进行回访,重点了解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情况及不起诉决定宣布后企业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整改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并要求企业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制度,完善防控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防护措施,强化质量意识,确保药品安全。

该企业负责人详细报告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企业在管控产品质量方面制定了规章制度、规范了原材料购买与中药生产流程,表示将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把药品质量关,为打赢疫情阻击战生产优质的中药产品。

安宁区院将继续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最高检和省市检察院工作要求,将疫情防控与服务民企相结合,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

确保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双平稳

 

为打赢疫情防控击战,助推企业加快恢复生产,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建立一对一检察服务机制,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针对性帮扶,有效确保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双平稳

一是强化联动协同,全面深化“检察服务关”。认真落实高检院有关要求,准确理解保护民营经济的相关规定,依法妥善办理疫情期间涉民营企业案件。建立涉企涉疫情案件提前介入绿色通道,通过两法衔接,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系统等部门的信息互通,确保涉企涉疫情案件高效介入、优先受理、快速办理、打准打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密切关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细化服务保障工作措施, 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精准度。

二是紧盯重点企业,把好疫情防控“监督关”。深入绿地集团新区置业有限公司、锦亿圣服饰有限公司、辅仁医院等多家企业开展复产前联防联控服务和监督工作,认真检查企业办公、生产经营场所防疫情况,帮助发现隐患漏洞,引导企业筑牢防疫安全线。加强对兰州新区医药产业园、周边药企药厂的监督,重点排查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等违法行为。检察长主动深入兰州安泰堂医药公司,详细了解企业防疫用品生产情况,督促企业把牢生产安全关和产品质量关,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努力传播疫情防控“正能量”。对涉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编印《打击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手册》,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及群众遵纪守法,严格依法筑牢防疫战线。

 

 

 

【典型案例】

 

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类型:立案监督  

甘肃省冀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要旨】

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增强服务营商环境的主动性,通过近距离听取民营企业诉求,主动发现执法司法不当案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提前介入侦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标准或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实现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民营企业权益双赢

【基本案情】

20196月,肃南县自然资源局向肃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移交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批转的甘肃省冀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陇公司)非法占用灌木林地1.77公顷的案件线索,公安森林分局受案进行初查,认为冀陇公司涉嫌在肃南县祁丰乡祁青村的一重晶石及多金属矿损毁林地面积数量较大201973日决定对该公司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案件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甘肃省检察机关推出服务民企十大保障措施,要求检察干警要走进企业近距离听取企业涉法涉诉方面的诉求。张掖市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在走访冀陇公司时,该企业负责人袁某反映:冀陇公司经批准自2005年就在肃南县祁青工业园区从事矿产开发项目,但公司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经过多次变更,2015年由其接手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他对公司开发区域被林业主管部门划转为林地的情况不知情,但现经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公司的矿产开发造成了土地毁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司正在矿产开发的关键阶段,不得不暂时停业,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进行调查核实,公平公正处理。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肃南县检察院对企业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决定派员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跟踪案件办理情况。通过详细查阅证据和进一步的调查走访,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存在占用林地从事生产经营,造成土地损毁的事实,但本案是否存在政策调整和企业更迭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应予查明,且被损毁林地的面积应当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遂向公安机关提出三点取证意见:一是查明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开发区域属于林地的事实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二是查明林地的损毁是由公司现在的经营者生产造成的,还是公司变更前其他经营者造成的三是建议公安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被损毁林地的类别、面积等作出专业鉴定。

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查明:(1)该区域于2015年被林业主管部门划转为林区,企业负责人对此情况不知情,且现场区域无相关标示2)该区域多年前就存在矿产开发导致的植被损毁情况,现查明的被损毁区域无法准确认定损毁时间和具体责任人3)被损毁的林地的面积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林地面积为8.31亩,其中灌木林地1.69亩,宜林地6.62亩。

(三)监督撤案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一是该企业不明知此区域为林地或其他农用地,不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目的二是本案实际存在政策调整和企业更迭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若由企业经营者全部承担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危害后果,有失公正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有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有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属于数量较大。本案经专业机构鉴定,被损毁林地面积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19729日,肃南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当日公安机关决定撤案,检察人员并会同办案民警向企业负责人宣布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的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法治教育,要求该公司在恢复生产经营的同时,接受行政机关的处罚,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态修复工作,今后必须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用实际行动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处理结果】

201983日,肃南县国土资源局做出肃国土资执罚〔201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66670元。截止目前企业已恢复林地6.63亩。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要增强服务民营经济的主动性,近距离听取民营企业的涉法诉求,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司法不当引起损害民企合法权益的问题。甘肃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作为经济相对落后少数民族地区,民营企业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实现脱贫致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秉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主动走访听取企业涉法诉求,及时依法解决执法不当问题,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展示检察机关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服务脱贫攻坚大局的务实姿态。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政策调整和企业更迭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额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案中,肃南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指导公安机关对是否存在政策调整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侦查,并托委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准确介定企业非法占用农用数额。在最终确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额没有达到追诉标准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法律监督取得了实效,切实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

(三)找准保护生态环境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平衡点。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地处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科学发展是执法和服务的着力点,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也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审慎谦抑司法理念,要实事求是去评价客观行为,确保打击的准确性。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在使无罪企业免受刑事追究的同时,又积极开展法治教育,监督企业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与节约司法资源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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