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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机关关于2019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自评总报告

时间:2020-11-15 11:52:41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检察机关

关于2019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自评总报告

 

甘肃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全国打击侵犯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2019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甘肃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的通知》的安排部署,现将我省检察机关2019年度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9年工作总体情况

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按照省“双打”办各项要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2019 “双打”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

一是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始终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20191-12月,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人;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人;提前介入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件;受理再审抗诉案件*件。

结合全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化产权保护2019年省检察院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安排干警实地走访民营企业,收集企业涉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线索,并对收集到的涉知识产权案件线索进行筛选,建立台账,转办分流,做到专案专责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形成打击合力。制定会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方案要求。按照省院党组安排,省院第四检察部挂牌督办一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全程跟踪指导努力通过依法查处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严厉查处和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合力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四是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推进完善“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查及案件咨询等制度的建设,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19年省院与省食药监局、省市场管理监督局密切沟通,多次召开相关会议,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在案件督办、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提前介入侦查、案件移送、检验鉴定等方面加强联系沟通2019年度提前介入侵权假冒类案件*件,引导侦查取证,完善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质量。7月份,对省“双打”办制定的《2019年甘肃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五是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打击侵权假冒宣传工作的通知》,省院第四检察部416日代院行文拟发通知至全省市州分院,426日即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当日,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日宣传活动,各市、州、分院分别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在“两微一端”进行推送宣传。

二、考核的组织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迎接考核准备工作。充分认识到本次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自评和现场考核相关工作。

二是密切配合,认真准备,完成各项考核工作。依据《2019年度甘肃省打击侵权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自评评分表》,按要求开展自评并撰写自评报告,按期提交“农资打假”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认真梳理问题,整理好文件资料,分类装盒,以供查阅,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迎接考核准备。

三是统一认识,宣传到位,营造迎接考核良好氛围。做好相应宣传动员工作,使相关部门和干警充分认识到迎接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

三、自评总得分及分项自评得分

(一)自评总得分:

按照考核自评评分表二十一项和第二十五项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检察院负责的三项自评分为满分*分,没有扣分项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检察院牵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五项自评分为满分*,无扣分项目。

(二)分项自评得分:

1. 依法批捕、起诉涉嫌侵权假冒犯罪案件。20191-12月,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人;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人,本小项得*分。

2. 对重大、疑难、复杂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019年度,我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件,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件,本小项得*分。

3. 不存在对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或提出抗诉,因事实认定错误被判处无罪的情况。无扣分项。

4.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查及案件咨询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13年与省政府法制办会签《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关于加强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与省打假办、省法制办联合制定印发《甘肃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2016年又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试行)》2019年,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制定会签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方案要求。本小项得分1

5. 省级平台完成工作交接,且交接后与行刑衔接中央信息平台数据接口保持互联互通,每月均向中央平台传输数据。本小项得分0.5分。

6.开展全省打击侵权假冒行刑衔接业务培训。开展省市县三级两法衔接业务培训,部分地区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并结合乡镇检察室工作对两法衔接进行部署督导,本小项得分0.5分。

7.不存在省级平台全年累计*个月未向中央平台传输数据的情况。无扣分项。

8.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无扣分项。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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