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业务信息 > 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 正文
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6期)

时间:2020-11-15 11:51:25  作者: 点击数:

 录

市州院动态

v张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柳小惠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v嘉峪关市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服务民企健康发展

基层动态

v敦煌市检察院联合四部门出台《“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联系协作工作办法》

v西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薛峰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典型事例】

v兰州新区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民企经济纠纷

v兰州西固区检察院对一起民营企业家涉嫌非法拘禁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者按:“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一次前所未有的尝试,没有过去的经验可以遵循,也没有现成的模板可以参考,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随着“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的不断深入,各类涉民营企业的问题线索不断汇集,回应民企呼声,解决实际困难就成为检验专项行动是否成功的试金石。对于收集的问题线索,属于检察职能的,按程序依法办理后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涉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解决。争取解决一批民企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问题、困难,不断扩大专项行动影响力。

 

 

 

 

 

 

 

 

 

 

 

 

 

 

市州院动态

 

张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柳小惠

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按照省院、省工商联“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要求,张掖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柳小惠会同张掖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张自锋前往张掖市丹霞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多成农业有限公司走访,调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听取企业对检察机关法律服务需求,向企业介绍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

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对检察机关的法律需求后,柳小惠检察长介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对企业负责人提出的具体法律问题,柳小惠检察长表示将责成专人负责、尽快依法办理

柳小惠检察长指出,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张掖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牢固树立所有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理念,进企业,问需于企,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立足检察机关职能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完善联系企业制度,深入宣传解读加强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以典型案例为依托的法治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企业家强化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业规范经营、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窗体顶端

窗体顶端

 

嘉峪关市检察机关积极作为、主动担当

服务民企健康发展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局中,联合市工商联共同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活动,截止7月中旬共走访市属重点民营企业140家,占全市重点民营企业的72.5%梳理问题线索30余条。

走访中,嘉峪关市检察机关干警紧围绕高检院保障民营企业发展“11条执法司法标准”以及甘肃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大服务保障措施”,详细了解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困难,为民营企业发放了《“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宣传手册》,填写了民营企业走访线索登记表,制作了摸排线索台账,认真听取了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意见建议,仔细解读了民营企业普遍关心的法律法规问题,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举报损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于此次“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活动,广大民营企业家纷纷表示:走访调研,拉近了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的距离,增强了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加强了民营企业的凝聚力,给民营企业家吃下了定心丸,为民营企业发展注入了强心剂。

下一步,嘉峪关市检察机关将积极探索服务民营企业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思路,认真研究民营企业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在做好问题线索分流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涉企案件,以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实举措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推动“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基层动态

 

敦煌市检察院联合四部门出台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

联系协作工作办法》

近日,敦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出台《“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联系协作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含畅通三个工作通道、搭建三个工作平台、健全三项工作机制、构建三个保障体系、落实三项协作措施等5个方面共计15条

办法》指出,要畅通民营企业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的通道,打造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治服务的“直通车”;要畅通向民营企业反馈信息的通道,及时依法开展核查及回复工作;要畅通服务民营企业日常工作协作联系通道,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办法》强调,要搭建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平台,积极支持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做好诉调衔接;要搭建服务民营企业座谈协商平台,共同研究、商议解决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的有关困难问题;要搭建民营企业综合评价平台,积极支持市工商联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进行综合评价。

办法》明确,市检、公、法等机关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工商联对民营经济人士开展法治教育培训,以典型案例反映出的问题为切入口,以案释法,增强民营企业的守法经营能力;要认真落实“四长”座谈会,继续开展好检察长、董事长“两长”座谈会及检察开放日,共同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 研究落实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联系机制,听取民营经济人士意见和建议;要联合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商会活动,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商会完善内部管理和预防措施。

办法》提出,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有关案件,既要依法办案,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和减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当影响,强化执行兑现,构建预防、监督、教育、保护、惩治于一体的法律服务保障体系;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政策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主动邀请工商联、民营企业代表参加,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注重从保护、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合理采取处理措施;要适时对涉及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分析情况提出预防和改进对策。

办法》要求,要适时共同出台有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文件,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支持力度,实施有效的保障措施;要加强对工作的督促力度,确保有关文件精神和具体举措落实到基层,落地到个案,见到实际效果;要深化服务协作,强化上下联动,做到务实高效。

 

西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薛峰

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7月2日,西和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薛峰,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谢福德一行深入西和县何坝镇民旺马铃薯专业合作社和西和县陇上爱心家政服务中心,对企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情况进行走访调研。
   薛峰一行先后参观了西和县何坝镇民旺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种苗培育基地、产品展览中心,以及西和县陇上爱心家政服务中心、党员活动室,对企业生产经营、营商环境、权益保障、发展规划、党建工作以及发展存在的困难等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并与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郭大权,陇上爱心家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季七正等人进行了座谈。
座谈会上,企业负责人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别是检察长一行亲赴民营企业调研,认真倾听企业心声的做法深表感谢,表示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工作衔接配合长效机制,加强检企沟通协调,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把企业做大做强。
   薛峰检察长在听取企业负责人发言后就检察机关服务民营经济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西和县民营企业发展历程艰辛,检察机关将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向党委政府进行汇报,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改善县域营商环境;二是民营企业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检察机关将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健全长效机制、依法打击涉企犯罪、送法进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全方位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三是对于民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检察机关将主动担负社会责任,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协调,向社会动员呼吁,共同推动西和县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典型事案

 

兰州新区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民企经济纠纷

 

2017年10月12日,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兰州新区中通道雨水项目工程总承包方,与鸿图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总金额4906975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由亘盛公司按建设单位付款情况向鸿图公司支付总金额的95%,剩余5%在工程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给付。2017年12月4日,亘盛公司在鸿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工程发包方私自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工期246天,致使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完成期限超出鸿图公司的合理预期。鸿图公司多次向亘盛公司催要货款无果,遂于2018年8月10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新区法院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后鸿图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兰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2019年1月24日,鸿图公司向兰州新区检察院申请诉讼监督。鉴于本案经两级法院裁判,诉讼历时较长,涉案金额较大,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兰州新区检察院高度重视,从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发展、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出发,立即依法展开调查。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办案人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调阅案件材料,走访相关单位询问当事人。更是多次赴湖北、江苏等地调取材料,夯实固定案件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经审查,新区检察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结合本案情况,应视为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履行条件已成就,鸿图公司可随时要求亘盛公司履行债务。

兰州新区检察院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办案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关系,建议双方和解。通过多次沟通协调,亘盛公司与鸿图公司就该案自愿达成和解,亘盛公司履行了合同中490余万元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

兰州新区检察院依法行使诉讼监督职责,通过灵活方式纠正民事判决中存在的错误,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监督在把握原则前提下,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通过释法说理使当事方认识到自己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启动再审程序可能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兰州西固区检察院对一起民营企业家

非法拘禁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1月19日22时许,张某某(系兰州瑞广石化管件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新疆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天圣公司)欠其货款33000元长达3年时间未还,在得知天圣公司员工焦某来了西固之后,集了张某、周某、王某等人对该公司员工焦某进行了殴打、威胁,强行将受害人焦带至兰州市西固区南山路寺儿沟段,当日23时许,索要了50000元后将焦某送回住处,并让焦某写下还款协议后离现场。

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因收付货款等产生债务,部分企业经营者因法律意识淡薄、诉讼程序繁琐等原因,经常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手段索取债务,在此过程中,若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极易发生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进而触犯刑法涉嫌犯罪。

本案中,张某某等4人,因天圣公司欠其公司货款,久拖不还,为索取债务对被害人焦某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实施了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考虑到张某某等4人索取的是合法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其间采取的暴力手段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2019年5月30日,西固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依法对张某某、张某、周某、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某向被害人焦某退赔了损失,与焦某达成谅解协议。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并没有一结了之,而是积极联系欠款企业天圣公司,经过对其释法说理,天圣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了全部欠款。

本案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协调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企业要回多年欠款,做到案结事了。事后,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的企业经营者进行了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这一套组合拳合法、合情、合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