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检察业务信息 > 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 正文
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8期)

时间:2020-11-15 11:56:30  作者: 点击数:

 录

市州院动态

v庆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志利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v嘉峪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玉霞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v临夏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炜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主题活动】

v敦煌市检察院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

v瓜州县检察院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

v两当县检察院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

【典型事例】

v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v陇西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市州院动态

 

庆阳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志利

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725日,庆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志利深入华池县金南梁酒业有限公司、华池县康帝福利服装加工厂和华池县北地雪杂粮加工有限公司,对3家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走访调研。华池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文军陪同调研

张志利一行先后实地查看了金南梁酒业有限公司、康帝福利服装加工厂和北地雪杂粮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及厂区建设情况,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管理模式,仔细询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在走访金南梁酒业有限公司时,张志利对该企业负责人反映的商品产权保护不完善、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力度不大等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核查,积极处理。在参观康帝福利服装加工厂的“扶贫车间”时,张志利对该厂原材料、成品款式、企业经营销售情况和职工生活状况等都做了详细了解,并对企业负责人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就业,为当地经济创收的做法表示认可和感谢。走访北地雪杂粮加工有限公司时,张志利触景生情地说:“说起小杂粮到处都是,但是要做出绿色、做出品质的产品则少之又少”。在倾听负责人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介绍及产品的销售情况后,叮嘱企业在杂粮加工品质方面要注重三性,即安全性、绿色性、合法性,在产品的销售宣传方面重点突出企业文化价值、杂粮营养价值,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产品有说头、有卖头、有赚头。并鼓励企业负责人要有干事业的执着心,争取让华池县的小杂粮走出甘肃,走向全国

 

嘉峪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玉霞

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方位推动省院、省工商联“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各项安排部署,为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201985日上午,嘉峪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蔡玉霞赴甘肃海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嘉峪关明珠药业有限公司走访调研,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蒋康志、市工商联专职副主席宝卫华陪同调研。

走访过程中,蔡玉霞检察长参观了甘肃海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并对该企业生产的不锈钢餐具及体育器械的销售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同时向企业发放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工商业联合会“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宣传手册。在与甘肃海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嘉峪关明珠药业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的座谈中,蔡玉霞检察长认真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发展现状的介绍,并针对甘肃海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产品销售困境等问题从专业角度给予了细致讲解,也为企业今后发展的途径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通过检察长亲赴企业走访调研,嘉峪关市检察机关零距离地了解市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和当前的法律需求,为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并为全市检察机关在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夯实了法治基础。

 

临夏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炜

走访调研民营企业

 

8月2日,根据全州检察机关、工商联“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安排,临夏州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炜临夏州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承一行,甘肃华安生物科技集团进行走访调研。临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志,甘肃华安生物科技集团董事长马志安及集团有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走访中,王炜检察长一行先后参观了华安集团产品展厅及生产一线,向集团董事长马志安就企业发展、生产销售和利税等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对华安公司呈现出的良好发展态势表示肯定,并鼓励公司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巩固和拓展国内国际市场,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提高出口创汇,努力让企业跨越式发展。

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王炜检察长听取了企业有关情况介绍,仔细询问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介绍了全州检察机关、工商联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同时就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企业经济健康发展向企业征求了意见建议。

王炜检察长指出,开展专项行动是全州检察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重要体现,是服务社会经济大局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更好发挥检察职能的重要载体。全州两级院和全体干警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作用以及开展好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和迫切需要把服务非公经济、民营企业作为服务全州中心大局、凸显检察作为的重要内容,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为全州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做民营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主题活动】

 

敦煌市检察院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

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

 

823日,敦煌市检察院组织开展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领导、民营企业家、经营者代表走进检察机关,近距离了解、认识检察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凝聚共同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

活动中,受邀代表们先后参观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办案区、档案室、远程视频接待室、党建活动室、荣誉墙、警示教育基地等场所。通过工作人员细致讲解和现场观摩,代表们对检察院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执法办案流程等情况有了深入了解和认知。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交流会上,受邀参观的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围绕民企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检企合作等方面提出了宝贵意见。

 

 

 

 

瓜州县检察院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

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

 

822日,瓜州县检察院举行“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10余名民营企业家代表走进检察院,零距离接触检察工作,齐心协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活动中,与会人员先后参观了检察机关12309服务大厅、检察荣誉室、党建阵地等基础设施。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代表们观看了瓜州县检察院形象宣传片《维护公平正义 铸新时代检察精神》,瓜州检察院副检察长王中杰向与会代表介绍“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情况,代表踊跃发言,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外部营商环境及企业法治宣传等问题进行讨论交流,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

 

两当县检察院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

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

 

820日上午,两当县检察院组织开展了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了两当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工商联领导、人民监督员、民营企业家及农村农业合作社代表等40余人参加了开放日活动。

受邀人员先后参观了扫黑除恶展板、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远程视频接访室、检察建议宣告室、党建办公室,观看了两当县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专题片《发挥检察职能,重拳黑恶乱霸》和宣传快板《黑恶除,安宁驻》。

参观结束后召开了座谈会,通报了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等工作情况。并发放了“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致民营企业家的一封信”、检察服务民营企业联系卡、扫黑除恶线索摸排表及“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调研、走访、排查表。企业家代表们也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了加强法治宣传、加强法律监督、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许多意见建议。

 

典型事案

 

平凉市崆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民营企业

负责人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1214日,刘某(系平凉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中国银行平凉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万事达白金信用卡,授信额度10万元。刘某于20151220日第一次透支消费至20181112日最后一次透支消费,共计透支本金91873.01元未归还。201811月起,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催收和上门催收的方式通知刘某还款,但刘某在催收后三个月仍不还款。截止2019324日,刘某透支本金91873.01元、利息22778.48元,共计114651.49元。

2019418日,中国银行平凉分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23日,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对刘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刘某到案后,于同年430日向中国银行平凉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29732.93元。

本案移送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经办案人员审查核实,刘某因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未能在发卡银行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金额,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考虑到到刘某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透支信用卡本息129732.93元,并取得该发卡银行的谅解,亦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经崆峒区院检委会审议,依法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案件办理中崆峒区院结合正在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少捕慎诉少监禁的要求。同时,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刘某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其提高法律意识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守法经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该案的办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陇西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

涉嫌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陇西县检察院对一起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不起诉决定,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201712月至201812月在担任陇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拖欠工人朱某某、许某某、司某某、黄某某等4人劳动报酬共计19000余元。2019124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郭某某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郭某某拒不改正。同年315日,该局将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材料移送至陇西县公安局,陇西县公安局于2019322日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郭某某于2019426日主动将拖欠的19000余元工资全额支付给4名工人。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定,郭某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到位,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以上情节,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陇西县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更加突出“服务理念”,办理民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涉罪案件中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坚持打击犯罪的同时,尽量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