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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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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4期)

时间:2020-11-15 11:47:09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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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动态

v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工商联在省院召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座谈会

v领导及代表委员座谈会热评专项行动

市州院动态

  v陇南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魏刚赴民营企业走访调研

  v平凉市检察院向市工商联、政务服务中心派驻检察服务室

基层动态

v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有玉深入企业走访调研

【典型事例】

v陇南市武都区检察院依法变更两名民企负责人强制措施

v兰州市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件

 

    编者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一行于7月10日至12日来甘肃走访调研。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工商联甘肃调研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座谈会”上,万春专委充分肯定了甘肃省检察机关近两年来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尤其对“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有序开展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在民企保护工作上,甘肃省检察机关政治站位高,部署行动快,活动内容实,既立足监督职责,又结合地方特色,探索出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路子,为助推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检察智慧。

 

 

省院动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工商联在省院召开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座谈会

 

7月10日至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副部长王洪武一行六人,到甘肃专题调研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情况。7月10日下午,在省院召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座谈会,座谈会上,调研督办组听取了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关于《2018年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专题汇报,与包括在甘全国、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工商联代表,基层检察官在内的17名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了解他们对于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需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万春专委对座谈会进行了总结,认为座谈会上企业家和检察官的意见都十分中肯,大家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很高,反映出加强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结合省情实际,落实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方面部署有力、措施得当、成效突出,通过卓有成效的大走访活动,增进了检察机关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了解,提高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水平,体现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守初心、担使命”的政治担当和高度自觉。

万春专委强调,民营经济对国家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是党中央强调的重大事项,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大局工作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正确监督理念,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意见规定中关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界限和工作方式,从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高度推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要准确把握“扫黑除恶”“三大攻坚战”等专项活动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的关系,更多关爱涉案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主,切实解决侵犯民营企业利益案件立案难、证据收集难等问题;对于涉案可能采取强制措施的民营企业家,要根据案件需要,慎捕慎诉,对于确实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民事企业家,也要提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便利,切实做到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刻意拔高案件性质,营造“为担当者担当”的机制和氛围;要积极主动作为,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职能作用。

 

领导及代表委员在座谈会上热评专项行动

 

7月10日召开的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座谈会上,参会领导及受邀参加的全国、省级两会代表委员对甘肃检察机关联合工商联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甘肃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赵少智我为甘肃检察点赞,不管是前期派驻检察室还是这次部署开展专项行动,都是检察院主动联系工商联联合开展,体现了甘肃检察的使命担当。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们将继续携手配合,扎实推进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有始有终。

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副部长王洪武:今天座谈会这个形式很好,甘肃检察机关真心做这个事,我很感动,尤其听到现在的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办理中有一定的风险,我更感动,也要向你们表示敬意,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供好的营商环境,甘肃做得很实在。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尚伦生:甘肃检察机关在保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所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希望能够继续转变职能,把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贯穿检察工作始终,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格把关,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依法监督纠正涉民营经济的一些错案。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陇南市徽县“陇上庄园”淘宝网店负责人梁倩娟:检察院开展这个专项行动很有必要。其实就我自身的体会,现在网络营商环境也需要优化,存在很多针对经营者的恶意敲诈勒索,希望你们也能加强侵害网络经营者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优化净化网络营商环境,使经营者把更多的精力、财力投入到正常的经营中。

甘肃省政协委员、甘肃省民间商会副会长、甘肃广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安春锋:甘肃检察机关开展走访调研,让企业感受到了中央的关心和组织的温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的行动很及时,使企业的诉求有地方说了,各级工商联也积极配合,给予企业很多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

 

市州院动态

 

陇南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魏刚

赴民营企业走访调研

 

7月5日,陇南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魏刚和市工商联主席袁海涛一行深入甘肃佛仁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和陇南华誉水电公司走访调研。武都区委常委、统战部长罗岗、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武都区院检察长车瑛陪同调研。

   魏刚一行先后参观了佛仁制药生产车间、厂区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以及陇南华誉水电公司机电中心、党员活动室,并邀请陇南市康神酒业、陇南市汇森工贸公司等知名民营企业相关负责人,在陇南华誉水电公司召开了座谈会,就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营商环境、扫黑除恶等工作进行了座谈交流。

 座谈会上,民营企业家对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别是魏刚检察长、袁海涛主席深入民营企业进行调研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的做法表示感谢,向走访人员介绍了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并表示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好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检企沟通协调力度,健全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共同创建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魏刚表示全市检察机关要以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履职、主动作为,紧紧围绕民营企业所需所盼,综合运用好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贯彻落实好“十大服务保障措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做民营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要加强与其他相关行政单位的沟通协调,搭建便捷的诉求解决平台,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重商、护商良好环境,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企业要不断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管控机制,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位置,把依法规范经营作为企业发展的根本遵循,积极做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的典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平凉市检察院向市工商联、政务服务中心

派驻检察服务室

 

为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检察院、市委在优化营商环境和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决策部署,依托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探索完善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联系人民群众的平台,有效延伸服务领域、拓展服务渠道,平凉市检察院前期分析讨论,积极与市工商联、市公管办等部门协调沟通,经汇报市委同意后,确定由市院作为试点5月初正式向市工商联和政务服务中心派驻检察服务室,主动为民营企业和社会群众提供检察服务。

派驻检察室每周固定时间安排两名检察干警坐班,主要负责接受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法律咨询,收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案件线索和信访资料,开展检察宣传和法治宣传,收集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工作,对相关案件线索和信访资料进行统一接收,并在一个工作日之内交本院控申部门及时受理分流,督促承办部门按时限办理反馈。派驻检察服务室制定了工作职责、案件线索和信访资料办理流程等工作制度,印制了派驻检察服务室专题宣传资料,建立了服务工作台账,并在派驻场所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网站

全省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后,市院党组对照省院整体部署和“十大服务保障措施”,结合市院前期派驻检察室工作试点经验,对全市专项行动工作作了细化安排。目前,向工商联和政务服务中心派驻检察服务室工作在全市全面逐步推开,部分院派驻检察服务室已正式开展工作。截止目前,派驻检察室累计受理电话咨询106件次,接待企业咨询26件次,受理的7条涉企案件线索已全部按流程交办

 

基层动态

 

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有玉深入企业走访调研


 7月2日,武威市凉州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有玉前往武威阳光教育科技集团、武威金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研走访工作。

张有玉重点实地查看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管理模式,仔细询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企业涉法诉求和需求,认真倾听企业对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尤其是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逐一进行了耐心细致解答。对属于区院受理的线索,按程序分流到民行等部门督促落实,并要求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企业反馈,解除企业后顾之忧。同时,张有玉还对企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企业党建、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进行了督调研

张有玉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家是社会经济建设的中坚力量,企业家财产和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要通过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构建亲清新型检企关系密切关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细化服务保障工作措施加大法治教育和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分析查找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保障便利,让民营企业获得实在的法治红利,推动建立更深入的常态化机制,让法治阳光普照民营企业家的心田,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他同时强调,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踩红线、不越底线,做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此次专项行动中,区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办案尺度,体现司法温度,依法打击“不手软”,依法保护“不缺位”。主动适应企业发展需求,找准服务切入口,依法充分履职,规范司法行为,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担负起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努力营造企业健康成长良好环境,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和司法保障。

 

 

 

典型

 

陇南市武都区检察院依法

对两名民企负责人变更强制措施

 

某系陇南A公司所持股90%的公司股东,因公司拖欠141名农民工工资292万余元2019年1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武都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

2019年3月29日武都区院对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经审查认为吴某羁押期间积极筹款支付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认罪态度好,该公司武都区招商引资项目,其系公司直接负责人,继续羁押会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遂于4月2日向武都区公安局发出改变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武都区公安局于4月3日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吴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公安机关仍在侦查之中。

甘肃B有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程某,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监察机关留置,2019年5月22日武都区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5月23日武都区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区院在进一步审查了该案行贿目的、数额的基础上,同时考虑程某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对其继续采取羁押措施很可能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于5月26日决定对程某取保候审。目前该案退回区监察委补充调查。

武都区院对在押的两名民企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结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决定对一人由刑事拘留改变为取保候审,对另一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接受了区院的建议。

自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以来,武都区院按照专项行动“十大服务保障措施”关于在民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措施的要求,坚持打击犯罪的同时,尽量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影响,防止办理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在保证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对羁押涉案民营企业家采取审慎、谦抑的态度,既保证案件顺利办理,又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兰州市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件

 

2016年10月,甘肃A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兰州市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称兰州市中级法院判决C公司偿还原告B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借款利息61.6万元A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不服一审生效判决,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驳回再审申请A公司向兰州市院申诉称从未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也未派人参加诉讼,担保贷款、参加诉讼均系被申请人毛私刻申请人公章所为。

兰州市院受理该案后,调阅了原一审审判卷宗材料调查核实了一审被告代理人的虚假公职人员身份并由甘肃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A公司在合同上的印文进行了鉴定,证明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转印)形成。经调查发现,2014年兰州新区B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甘肃C能源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为了增强担保能力,合同保证人毛某通过无权代理、伪造印章等手段,将A公司列为《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其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参加诉讼,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转嫁债务,构成虚假诉讼

2017年7月21日,兰州市检察院提请甘肃省检察院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11月17日,甘肃省检察院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4月24日省高院兰州市中院再审本案。兰州市中院于2019年528日作出(2018)甘01民再52号民事判决,再审判决: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法院(2015)兰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C公司偿还B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借款利息61.6万元;驳回B公司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B公司退还A公司相关款项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通过虚假诉讼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虚假诉讼不但损害当事企业合法权益,更是借司法之手行违法之实,对司法公信度损害严重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加大对虚假诉讼这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守法经营企业的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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