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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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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李某某等四人串通投标案

时间:2020-11-14 18:56:41  作者: 点击数:

甘肃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3家

单位及李某某等四人串通投标案

——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让民企感受司法温度和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李某某在不具备投标条件的情形下,为了拿到平川区水务局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的施工权,主动联系甘肃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水利水电公司法人丁某某甘肃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水利工程公司法人王某某甘肃C土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土木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约定由上述公司参与该工程的投标,任意一家公司中标后,工程均由李某某负责施工。平川区水务局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开标前,李某某A水利水电公司B水利工程公司C土木工程公司垫付投标保证金,支付标书费、资质费、预算费等费用,上述三家公司按照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的工程报价制作标书并投标。最终A水利水电公司中标平川区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中标价为3238064.27元,后A水利水电公司收取中标价的1.5%作为管理费并将工程交由李某某施工,现该工程已完工,目前处在验收阶段。

另查明,甘肃D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工程建设公司为获取公司资质使用费、标书费,同意以其公司名义为李某某陪标,后制作标书并报名参加平川区水务局2017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的投标。

【处理结果】

2020年1月7日李某某周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1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以李某某丁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四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8日,经平川区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以串通投标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罚金,对A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丁某某B水利工程公司及其法人王某某C土木工程公司及其法人周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并依法予以训诫,同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做好行业监管。

因本案部分涉案人员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该案同步层报省检察院后,批复同意区院处理决定。2020年5月19日,院以串通投标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单处罚金,对A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丁某某B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王某某C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周某某以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公开训诫。同时向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A水利水电公司B水利工程公司C土木工程公司D工程建设公司依法予以处理。2020年6月3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2.5万元。

【主要做法】

通过查阅、参照同类案例,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数额等因素,李某某作为犯意的发起者并组织其他三家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共同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中标后,工程由李某某负责施工,是最大的利益获得者,如果做出不起诉处理,李某某作为自然人,整个犯罪活动中以个人名义实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行政主管单位无法对其做出处理。而作为从犯的丁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及其企业可能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这种结果明显有失公平和正义,据此,院作出将李某某提起公诉,对其他三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作有罪不诉的处理决定,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对此事进行处理。该案同步报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市两级院均同意院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1. 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法追加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工程招标采取明标明投摇号中标的方式进行,不存在串通报价行为,即使犯罪嫌疑人借用多家公司参与投标,也不宜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其违反了《招投标法》等相关行政法规,应当剥夺其中标资格,并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借用多家资质参与投标,并有串通投标报价行为,则构成串通投标罪。本案中要进行投标,必须使用公司资质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无法脱离单位意志,因此,A水利水电公司B水利工程公司、C土木工程公司也构成串通投标罪,故追加为单位犯罪。

2. 贯彻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刑事政策,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该案办理中,严格按照省院《关于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同步审查办法》和《关于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层报省院审查的通知》要求,由三级检察机关对办理涉民企案件是否坚持法定原则,是否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是否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是否体现保护民企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严格把关,审慎做出处理决定,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3. 严格把握宽严相济,传递司法温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宽严相济的本意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该案办理中,平川区院准确认定主犯、从犯,对情节严重,起主要作用的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对A水利水电公司及其法人丁某某B水利工程公司及其法人王某某C土木工程公司及其法人周某某,考虑到其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另外涉案工程还没有进行验收,是否给招标方造成损失还需要时间印证,同时,上述公司均无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据此,对主犯提起公诉,对其次要作用的从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公开予以训诫,既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又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4. 主动服务大局,展现检察担当。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当然,保护企业健康发展,决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任何时候都要严格依法,不搞法外开恩宽大无边要在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将依法打击犯罪与保护民营经济相结合,教育涉案民营企业家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力。只有企业做大做强,人民群众有充分的就业机会,有利于落实六稳”“六保工作。检察机关要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尽职尽责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展现检察机关担当,显司法温度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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