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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1-14 18:51:12  作者: 点击数:


关于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

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省院制定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2020317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

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监督、服务职能,助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大中小微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有力保障脱贫攻坚,根据中央、省委和高检院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甘肃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意义

1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按照两聚焦一结合的工作思路,深度结合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在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中形成四大检察共同发力,十大业务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尽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尽力支持复工复产,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妨害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

2严厉打击诈骗、盗窃、侵占企业财产、强迫交易犯罪,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缓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所致的资金困难;严厉打击散布谣言、恶意丑化企业形象等侵害企业权益犯罪,以及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帮助、支持企业消除影响,恢复声誉;严厉打击寻衅滋事、聚众扰乱、插手物流运输、欺行霸市、暴力讨债等有黑恶背景犯罪,和哄抬物价、造假贩假,阻碍交通等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犯罪。

  3严厉打击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准入、用地审批、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等环节向企业索取贿赂,履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依法严惩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审慎处理企业复工复产中的刑事犯罪案件

4落实审慎、谦抑、善意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司法办案中准确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贷款申请资料瑕疵与骗取贷款的界限。对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不以犯罪处理;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一律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从有利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依法妥善处理。

5对企业人员尤其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重要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予以特别的司法保护,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少监禁工作理念,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等因素,不捕的不捕,不诉的不诉。对已经羁押的,逐案、逐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无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从严掌握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标准,尽量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次数,控制延长审查起诉,加快案件诉讼进程,缩短羁押时间。

6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鼓励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为案件从快、从简和宽缓处理创造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积极认罪认罚的企业人员,能建议适用缓刑的不建议适用实刑,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办案对企业复工复产的影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对涉企业复工复产案件的检察监督

7疫情防控期间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及时提前介入,就证据收集、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提出建议,预防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中过度执法,与公安机关共同把握好刑事政策,有效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8加强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监督,发现以刑事手段插手企业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销案件。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报案、举报,经审查发现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

9加强涉企案件侦查活动监督,注意甄别审查检察环节涉案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如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发现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产不当的,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财产性强制措施。

10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稳妥处理中小企业因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特别是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停工停产引发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监督案件,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11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强化对涉及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监督,防止企业因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影响复工复产。根据当地分区分级复工复产实际,积极参与涉疫征用补偿、企业补贴、劳动保障等行政案件实质性争议化解工作。

12准确把握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定位和优势,利用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强化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积极摸排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和虚假广告领域的案件线索,妥善办理涉企公益诉讼案件。

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13深化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主动对接企业,及时掌握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线索,尽我所能帮助企业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充分发挥“12309”检察热线作用,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读和涉法问题解答为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用好民营企业控告申诉绿色通道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优先办理,及时答复。

14切实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促进社会治理不断加强、创新。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法律风险和管理漏洞,及时向企业和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15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及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体平台,宣传防控疫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适时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针对企业延迟复工产生的劳用工、经济纠纷等加强释法宣传。同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避免因宣传不当造成负面影响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16建立涉企业案件从快办理机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优化办案方式,加强涉企案件办理,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外,依法从快办结。

17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各类案件建立层报省院审查机制。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或案件审结前,要层报省院,同步办案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情况进行审查。民事案件进行备案审查。

18加强与工信委、发改委、卫建委、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的协作沟通,及时了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法治需求,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形成服务民企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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