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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案件 “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1-14 18:48:32  作者: 点击数: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案件

“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2020514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2020515

(此件发至县级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高检院、省委、省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对下办案指导,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民营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包括民营企业所有者、实际控制人、股东、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核心科技人员及其他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三条 办理民营企业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审慎、谦抑、善意”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少监禁”刑事政策。

第四条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

第五条 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一)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二)罪行较轻且认罪认罚的;

(三)因违反前置性行政法规而涉嫌犯罪,对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经积极补救、赔偿损失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四)因企业融资、生产经营困难,为解决企业困难涉嫌经济犯罪的,通过其他途径弥补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五)民营企业涉嫌职务犯罪的能积极配合调查,没有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

第六条 对于罪与非罪不清,法律政策不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禁止扩大适用法律兜底性条款采取逮捕措施。

第七条 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 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审查逮捕时可以采取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方式公开审查。

第九条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检察机关应建议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审慎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审慎提请逮捕。

第十条 在审查逮捕环节,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的;

(二)犯罪情节较轻,企业系当地重点民营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损失或有其他认罪悔罪表现的。

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罪行较轻,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为解决融资及企业经营发展困难,采取的融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已经挽回的;

(三)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认罪认罚的。

第十三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涉民企案件,检察机关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应邀请公安机关、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第十四条 对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需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十六条 对当地经济作出重大贡献且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确需提起公诉的,应当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涉民营企业案件作出逮捕、提起公诉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认为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不当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涉民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研判,审慎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有重大影响的涉民企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案件上级院从政策把握、法律适用、办案效率、办案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下指导,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联合案件管理部门对全省涉民企案件进行专项质量评查,重点对是否贯彻落实涉民企案件刑事政策予以评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层报省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下级院在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前层报省检察院同步审查,省检察院就是否贯彻落实服务保障民企刑事法律政策进行审查,加强对下级院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起诉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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