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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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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14期)

时间:2020-11-15 12:20:02  作者: 点击数:

工作动态

v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通报

v省政协副主席、平凉市委书记郭承录对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出批示

v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典型案例】

v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及赵立志等20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编者按:2019年全省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积极进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走访摸排、梳理汇总、分流处置、挂牌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专项行动稳进年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优化我省营商软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更好地推进深化年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深入谋划、研究、部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本期编发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通报》,平凉市、兰州市城关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材料及酒泉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对照参考借鉴。

 

 

工作动态

 

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通报

 

各市、州、分院专项行动办公室:

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以来,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积极行动,通过走访摸排、梳理汇总、分流处置、挂牌督办等一系列措施,强力推进专项行动稳进年各项任务落实见效,一批民企忧困得到有效解决,服务民企新机制普遍建立,营商软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专项行动的开展得到省委和高检察的充分肯定,为下阶段深化年提升年工作有序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现将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走访企业、收集解决涉企问题线索情况

(一)走访企业情况

自全省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以来,三级院主动作为,积极落实,截止1220日,全省检察机关3578名干警,走访企业13926家。其中,走访企业数超过1000家的地区为:兰州7071家、武威1008家;超过500家的地区为:

庆阳927家、白银832家、陇南710家、张掖582家、金昌529家、天水513家;超过300家的地区为:定西443家、平凉424家、酒泉301家;走访企业较少地区为:嘉峪关180家、临夏165家、甘南148家。

(二)问题线索收集情况

截止1220日,全省共收集汇总各类问题线索1500条。其中,对275条的涉检线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依法办理,对1225条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妥善解决。收集汇总问题线索数最多地区为兰州,共收集汇总问题线索544条;其次收集汇总问题线索数超过50条的地区为:天水138条、陇南101条、定西99条、白银76条、金昌72条、庆阳68条、张掖57条、酒泉50

(三)问题线索解决反馈情况

截止1220日,全省收集的各类问题线索已办结674件,移送分流530件,反馈企业699件。问题线索办结数最多地区为:兰州110件;办结数超过50条的地区为:定西76件、白银66件、陇南64件、张掖50件;办结数较少的地区为:酒泉19件、甘南14件、嘉峪关13件、临夏2件。办结反馈企业数较多的地区为:兰州99件、定西76件、陇南70件、白银66件、张掖50件;较少的地区为:甘南14件,临夏2件。办结率较高的地区为:平凉、白银、甘南、兰州、嘉峪关、张掖、陇南。

二、全省各级院党组成员挂牌督办涉企问题线索情况

全省各级院在进行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企业反映的问题、线索的收集及办理情况高度重视,为切实推进问题解决,促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三级院351名党组成员(含省院)率先垂范、主动担当,亲赴本地企业,挂牌督办了涉企问题、线索共计399件。截止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党组成员挂牌督办问题线索已全部办结并反馈企业。其中:

(一)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监督立案*件,批捕*人,提起公诉*

(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制度,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人,变更强制措施*人,不起诉*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罚*人。

(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件;监督解除违法冻结资金账户*个,解冻资金*万元;纠正公安机关违法扣押*件;监督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执行*件;快速低成本协调解决民事纠纷*件;建议企业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件。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行政机关、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份。

(四)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积极协调行政机关、国有企业等解决企业困难*件,形成处理方案*件;监督行政机关偿还企业欠款*万元;挽回企业经济损失*万元;解决企业涉土地产权问题*件;帮助企业解决贷款*万元;对企业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诉求,进行释法说理*件。

在省院第一次对全省各级院党组成员挂牌督办涉企问题线索情况进行通报后,共有26名党组成员补充挂牌督办涉企问题线索*件,现已办结并反馈企业。

三、各地建立机制及报送报各类材料情况

(一)建立机制情况

各级院坚持省级部署、三级联动、分年实施、分层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紧盯联系全覆盖、对接常态化、服务专业化、保障法治化的目标,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创建服务民企的新模式、新机制,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已形成相对成熟工作模式和成型的运行机制如嘉峪关市院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平凉市院派出检察服务室入驻市工商联、政务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兰铁分院与成都、南宁铁检分院共同签署加强沿线铁路检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意见,携手为兰渝”“渝桂等南向通道沿线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兰州市城关区院与兰州一带一路贸易商会签订《检企共建合作协议》,构建多元化保护格局,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全面综合的法律服务。

(二)报送典型案事例信息及调研报告情况

各市、州、分院按要求积极汇总上报了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本地区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截止目前,收到典型案例106件。其中,上报典型案例较多的地区是:张掖15件,陇南14件,平凉、白银各12件,兰州11件,酒泉10件;上报较少的地区是:金昌、甘南各3件,庆阳2件,临夏1件。收到报送典型事例19件,分别为兰州7件,陇南6件,嘉峪关2件,白银3件,定西1件,其他地区数据为零。收到各地报送图文信息170篇,其中陇南51篇,平凉29篇,酒泉、兰州17篇,张掖11篇,嘉峪关10篇,金昌、武威各8篇,庆阳7篇,定西5篇,白银3篇,甘南2篇,天水、矿区分院各1篇,临夏报送信息数据为零。

截至目前,上报调研报告的地区是:兰州、嘉峪关、金昌、白银、天水、武威、张掖、平凉、酒泉、陇南、甘南、庆阳,未上报调研报告的地区是:定西、临夏。

四、绿色通道接访情况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级院积极开设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优先接待、及时受理涉企案件,着力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截止1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通过绿色通道受理案件*件,其中,省院*件,酒泉*件,武威、平凉各*件,嘉峪关、定西、陇南各*件。

五、落实高检院“11条意见情况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坚持平等保护理念,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11条意见情况相对较好。

截止12月底,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共决定不捕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人,同比上升115.9%。其中,同比上升幅度较大的地区是:庆阳、张掖、定西、天水;同比下降的地区是陇南。共决定不起诉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人,同比上升216.67%。其中,同比上升幅度较大的地区是:酒泉、嘉峪关、金昌、陇南、兰州。

六、涉企犯罪侦查监督情况

截止12月底,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件,同比上升69.6%,其中,同比上升幅度较大的地区是:临夏、张掖、嘉峪关、金昌、武威;同比下降地区是兰州。共监督撤案*件,同比上升42.6%,其中,同比上升幅度较大的地区是:临夏、张掖、武威;同比下降地区是:定西、兰州、天水。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数*件,同比上升87.5%,其中,同比上升幅度较大的地区是:武威、临夏、定西。

七、涉企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情况

截止12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抗诉*件,同比上升466.7%,其中,提出抗诉数较多的地区是:省院、酒泉、平凉、白银;法院采纳数*件,同比上升33.33%,其中,法院采纳数较多的地区是:庆阳、白银、兰州。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件,同比上升800%,其中,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较多的地区是:白银、张掖;法院采纳数*件,同比上升243.72%,其中,法院采纳数较多的地区是:白银、张掖、定西、临夏、酒泉。

八、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高检院《关于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开展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截止1130日,甘肃省检察机关共梳理出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件。

截止12月底,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件,其余*件案件因情况特殊,尚在清理过程中。其中,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较好的地区是:金昌、庆阳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中央、最高检、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是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就是服务中心大局。各级院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责任担当,提高服务意识,始终将专项行动摆在重要位置谋划和推进,使专项行动落地见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质效。各级检察院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梳理总结稳进年专项行动工作,深入谋划、研究、部署深化年工作。要按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在排查活动,近距离听取民营企业对专项行动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民营企业法律需求,共同研究解决涉法困难和问题,找准找好切入点着力点,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准确把握政策,坚持依法平等。各级检察院落实民营经济保护的重大部署,关键是要紧密结合司法办案职能,恪守法律原则,厘清政策界限,把依法平等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司法案件、每一个检察办案环节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11条意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公平处理各类利益关系,坚决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严格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可捕可不捕倾向于不捕。严格把握起诉的标准,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诉可不诉的倾向于不诉。要注重办案方式方法,充分考虑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和职工就业保障,坚决防止出现查办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情形。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民企权益。各地要以高检院正在开展的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抓手,加强侦查监督。重点围绕越权管辖、违规立案、撤销案件、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开展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针对执行难、民事纠纷以及涉政府产权纠纷突出的问题,要以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不断加大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力度,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五)注重协作配合,强化工作合力。各级院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情况交流、类案分析和形势研判,共同解决各类涉企案件的认定、处置等疑难问题,提升办案质量效果。要完善与工商联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等常态化机制,对工商联反映的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检察机关内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版块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强大合力。

(六)发挥案例指导,提高服务水平。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2019年,高检院先后发布了两批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省院也结合我省实际选编发布了一批涉民企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是司法实践中涉民营企业常见多发也是难点问题较多的案件,既涉及实体认定问题,也涉及程序运用问题,还涉及政策把握问题,旨在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参照标准,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强学习研究,善于举一反三,注重总结提升,特别是要深刻理解其中所蕴含的办案理念和工作策略,更好统一司法标准,提升司法质效。要高度重视案例推送工作,积极引导培育案例意识,既要注重多办精品案,又要注重积累、总结;要建立案例报送常态化机制,加强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的筛选、报送工作,用足用好案例富矿,不断充实涉民企案件的案例库

(七)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工商联维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做好风险评估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传播法治好声音,弘扬法治正能量,努力营造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八)严肃工作纪律,守好的底线。在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检察服务过程中,要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检企关系,检察官同民营企业家的交往要坚持亲切亲近、坦荡真诚、清白纯洁,坚决杜绝搞利益交换的念头和行为;严禁借办案之便谋取私利,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定要实现的目标、守好的底线,全力维护检察声誉和检察权威。

 

 

 

 

省政协副主席、平凉市委书记郭承录

对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作出批示

 

近日省政协副主席、平凉市委书记郭承录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向平凉市委呈报的《关于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对平凉检察机关专项行动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郭承录在批示中指出: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主动思考,积极作为,特别是联合市工商联安排开展的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希望全市检察机关再接再厉,以专项行动为切入点,不断优化服务保障举措,全力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法律困难和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长效化服务保障机制,严格防错纠错,不断加强对涉民企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力度,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确保党和国家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见效,为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保障

接到批示后,平凉市院及时向院党组成员和相关部门传达了批示精神,并就全市检察机关学习贯彻落实批示精神作出了安排一是全市两级院要深刻领会郭承录书记批示精神,各院各部门要第一时间组织专题学习,确保将批示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检察干警。二是市院和各县(市、区)院尽快将批示精神向省院和地方人大、政府、政协报告,并向市县工商联和相关部门通报。三是在去年专项行动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积极谋划今年工作,着重健全完善服务保障民企发展方面的各项制度机制,有效提升服务保障工作质效。四是要结合近期的走访慰问活动,加强与工商联、相关行业协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服务保障方式方法五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宣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涉民企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民营

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优化营商环境与脱贫攻坚工作打出组合拳

 

惩治犯罪有力度、护航企业有温度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打出优化营商环境与脱贫攻坚工作组合拳,对三名民营企业负责人分别以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但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上述三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因与兰州市城关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往来中存在权钱交易而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对上述三家企业负责人予以刑事拘留,后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该院通过走访企业发现,本案涉及的三家企业均属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笼络兰州市城关区某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触犯了法律,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中一家涉案企业为兰州市红古区的扶贫企业,该企业直接帮助解决了辖区内18户贫困户就业,为当地精准扶贫做出了贡献;另一家涉案企业参与多项市政惠民工程,其用工以外来务工的农民工为主。案发后随着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上述企业都陷入经营困局。如果对上述企业负责人继续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涉案企业将无法正常经营,势必会影响困难群众的正常生活。

城关区检察院在充分了解情况后,结合三名企业负责人在兰州均有固定住所,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保证诉讼这一情况,依法对三家企业负责人分别以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但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现涉案企业均已恢复正常经营,企业负责人均表示将珍惜机会,提高法律意识,在今后的经营中绝不再碰触法律红线,继续本地经济建设增砖添瓦。

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强化服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严格审查批准逮捕必要性。在案件办理中把好法律关的同时,尽量减对民营企业的损伤,充分发挥检察职为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保驾护航。在本案办理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打出优化营商环境与脱贫攻坚工作组合拳,传递检察机关司法温度,同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一份检察力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

 

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单位

及赵立志等20人涉嫌串通投标案

 

【基本案情】

20181月至20187月期间,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立志为了能够顺利承揽瓜州县人民医院专家及大学生楼工程等8个工程项目,主动联系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9家单位中的2家或多家企业参与投标,并为参与投标的单位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标书,最终中标项目的总标价为34327411.93元。

【处理结果】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415日以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20个单位及其负责人赵立志等20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肃州区检察院于20191113日依法将甘肃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立志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后,对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及其负责人童世亮等16名犯罪嫌疑人做相对不起诉;对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长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董小宾、吴兴做存疑不起诉。并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同时对童世亮等19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和集体训诫谈话。

【典型意义】

1. 转变司法理念,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理念是引导办案的思想和灵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必须深刻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积极转变司法理念,以新理念引领司法办案工作。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考量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牢固树立依法保护、全面保护的理念,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守法定权力边界和法律底线,在法律尺度内,体现司法力度和温度,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避免简单办案、机械司法,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

2. 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旨在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涉案主犯、从犯,对涉案情节严重,起主要作用的宇阳建筑公司及其负责人赵立志依法提起公诉。对甘肃弘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及其负责人童世亮等16名单位负责人,检察机关考虑到其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另外涉案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没有给招标方造成损失,同时,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案处理既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又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

3.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准确适用法律。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该案办理中,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及其负责人赵志忠3名单位负责人,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参与犯罪,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遂依法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了证据裁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把案件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保护了被不起诉人合法权利

4. 依法公开听证、公开宣告,主动接受监督。该案涉及企业众多,且大多数企业拥有省级二级水利水电建筑企业资质,占比超过全省同等级资质企业数的20%,如果构罪即诉,会对全省水利建筑行业造成一定冲击,进而影响全省经济发展。为了更好的把握该案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邀请公、检、法、司及人大代表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参会代表的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为增强司法透明度,检察机关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宣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开展了以案释法工作,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和训诫谈话,引导被不起诉的民营企业家保持定力,坚定信心,守住依法诚信经营的底线,加快转型创新,提升自身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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