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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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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13期)

时间:2020-11-15 12:03:38  作者: 点击数:

省院动态

v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召开“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

v“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第一辑)


省院动态

 

省检察院、省工商联联合召开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

新闻发布会

 

10月28日上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丁霞敏,省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张益民,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白芙蓉,省工商联商会工作部部长刘昶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会上,丁霞敏副检察长和张益民副主席分别通报了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对外发布了全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典型事案例,参会领导回答了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由省检察院政治部宣教处处长常小锐主持。

丁霞敏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5月14日,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联合召开动员部署会,在全省推开“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省级部署、三级联动、分年实施、分层推进、分类指导”为原则,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实际需求,推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的黑恶势力和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建立常态化防错纠错办案机制;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审慎使用强制性措施;在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稳妥办理涉民营企业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生效民事裁判及行政非诉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开展支持民营企业起诉工作”等十大服务保障措施,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服务。

按照专项行动安排部署,自6月份开始,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千人进万企”大走访大调研大排查活动,截止9月30日,共走访民营企业10761家,收集企业反映的问题线索1121条,通过提供咨询、协调沟通、依法监督等方式,处理办结304件,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了一批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全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起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非公经济发展的犯罪805人,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案不当、侦查活动违法等48件次;对涉非公经济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等民事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8件,积极营造法治营商环境。

工作中的亮点和成效

一、积极创建服务民企新机制。专项行动推开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迅速成立“一把手”总负责的领导小组,在落实省检察院、省工商联制发的《实施方案》基础上,按照“联系全覆盖、对接常态化、服务专业化、保障法治化”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创建服务民企的新模式、新机制,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如嘉峪关市检察院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二十条措施”;平凉市检察院派出检察服务室入驻市工商联、政务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兰铁分院与成都、南宁铁检分院共同签署加强沿线铁路检察机关协作配合的工作意见,携手为“兰渝”“渝桂”等南向通道沿线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与兰州一带一路贸易商会签订《检企共建合作协议》,构建多元化保护格局,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全面综合的法律服务。

二、深入走访助力民企解忧困。全省检察机关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服务民营企业的重要抓手,通过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组织2855名检察干警登门走访本地大中小微民营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收集企业反映问题和诉求,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发现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线索。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以“尽我所能、倾我全力”的态度做好处置办理工作: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和事项,快速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抗诉、纠正意见等措施,及时办理,限期办结,书面回复;对“融资难”“执行难”等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沟通有关方面协调解决;对重点案件和事项,采取院领导挂牌督办的方式,加大办理力度。通过联络、保障、监督、服务等方式,真正做到知“民”情、解“民”忧、保“民”权、护“民”利,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截止9月30日,全省检察机关对收集汇总的1121条问题线索,移送分流813件,已办结304件,向企业回复办理结果264件。各级检察院领导挂牌督办问题线索399件。

依法履职优化营商软环境。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企案件中,严格落实最高检关于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11条执法司法标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努力做到“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保护不偏倚、服务不添乱”,最大限度降低检察办案环节对民营企业造成的影响。今年前三季度,检察机关对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限制人身自由也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刑事政策,审慎使用强制性措施,依法不批捕133人,较去年同期同比上升77.33%;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118位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较去年同期上升96.67%;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监督变更强制措施6人。

四季度,省检察院将借力正在开展的“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百日大提升行动”,以院领导挂牌督办问题线索为抓手,继续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发挥检察智慧,有效整合执法司法资源,与工商联、工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抓好在办线索问题的处理和解决。通过办理一批有影响、标志性的案件,让民营企业有更多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积极营造我省良好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张益民通报了全省工商联系统开展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省工商联充分发挥职能,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截止目前,全省专项行动联合走访民营企业10761家,各级工商联领导干部陪同走访478家,召开座谈会议、联席会议185次,收集汇总企业诉求、困难问题、案件线索千余件,已办结304件,正在办理案件308件,协调移送其他部门509件,已反馈企业264件。

一、深入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广泛联系商会、民营企业的优势,积极配合同级检察机关开展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并将专项行动与贯彻落实省委“千企调研纾困”行动部署深入融合,了解收集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深入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难点、痛点、堵点,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进一步优化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认识和建议》的调研报告,为持续开展民营企业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政策建议。

二、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全省各级工商联通过宣讲法律、阐释法规、解读政策、维护权益、解析案例、排查风险、警示教育等,寓生动的法治宣传于鲜活的法律服务之中,截止目前,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已累计举办法律宣讲、法律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385场次,为千余家民营企业了提供法律服务。

三、强化机制渠道建设。探索完善了检察院与工商联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和协调沟通机制,通过省工商联移送民营企业疑难案件7起,经省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各市州检察院协调沟通,正在妥善解决之中。

四、推动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全省工商联先后与政法委、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问题56起;酒泉市委市政府制定“一企一策”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10项具体帮扶措施,帮助解决企业在经营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市场竞争力;山丹县出台了《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实施方案》,选派县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担任民营企业的“首席服务官”,对民营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并建立“首席服务官”考核评价办法和动态管理机制,深受各方面欢迎。

下一步,各级工商联将积极配合检察院做好跟踪落实,在加强工作规范性,推进工作常态化,扩大工作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努力,并总结、提炼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典型事案例】

 

“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

(第一辑)

 

案例一

 

邓某某、张某某等32人职务侵占案

——依法惩治涉企犯罪,保护民企财产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49月至20157,邓某某伙同张某某等32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A公司原本用于赠送特殊客户车位优惠券,3-5万元不等价格出售并将出售所得金额309.1万元私分201591日,A公司向兰州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2016722对邓某某、张某某等32人以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做法成效

一是积极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精干办案力量集中分析研判案情,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完善、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定性精准。最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某某等32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32名被告当庭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

二是坚持惩追并重,确保损失全额挽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惩罚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加强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在引导侦查犯罪的同时,把追赃挽损作为重中之重,通过不懈努力,最终A企业挽回损失289.6万元,占实际损失93.7%,同时对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三是延伸检察触角,确保企业管理规范。针对案发企业存在的管理和制度漏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向案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制度化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并与其签订了《检企共建协议书》。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力打击了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还为企业追回损失,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法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营造了民企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二

 

A纸箱厂、岳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实现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民企权益维护的双赢

 

一、基本案情

20141月至201612月,岳某靖远县经营A纸箱厂时,借债较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共拖欠员工劳动报酬563740元。2016年底17名员工到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多次协商无果后,该大队向岳某亲属留置送达了农民工工资限期支付令,支付令到期后岳某既没有支付拖欠员工工资,也到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2018720日,岳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归案,后岳某家属全额付清了被拖欠员工工资。

二、做法成效

   2019121日靖远县公安局以A纸箱厂、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院审查认为,A纸箱厂、岳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了员工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并依法A纸箱厂、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积极修复被损坏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既要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尽可能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平衡好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双赢共赢

 

案例三

 

甘肃A矿业有限公司、B矿业有限公司

某、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营造民企良好法治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104月、20123月,A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B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分别从白银市C县国土资源局中标取得该县E村不同地域的采矿权。201012月、201210AB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E村进行铁矿开采加工,期间白银C县林业局以二公司开采铁矿致使林地遭到毁坏为由,对蔡、刘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2012年至2014年,白银C县林业局向省退耕还林办申请变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省退耕还林办同意对黄家洼地区林地进行了部分调整,后白银C县林业局同时指导上述两家企业在新调整的退耕还林土地上进行易地补植补造,A公司与B公司分别异地补植造林1759亩、2066亩。2017414日,白银C县林业局以二公司采矿占用、毁坏林地803亩、425.13亩向森林公安机关报案,白银C县森林公安局认定蔡非法占用林地476亩、刘非法占用林地191.63亩,移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做法成效

白银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变更后的作业设计与原设计既有不同之处又有部分重合、刘及其企业实际占用、毁损的土地是否完全为林地无法认定甘肃省退耕还林办批复同意新的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后,未及时录入系统,导致鉴定人员进行鉴定时,未将新的作业设计纳入鉴定依据,因此案件中两家企业毁坏林地的具体亩数无法准确认定;蔡某、及其企业通过招投标取得采矿权后,因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采矿挖毁山体,被林业部门行政处罚后,又在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了林地的补植补造,而新占用、毁坏林地的时间发生在补植之前还是之后因林业部门未及时发现无法确定。2018817日,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蔡某、刘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难点在于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该如何把握打击犯罪与保护民企发展之间的关系,做到保护生态安全与优化营商环境双赢共赢对于因政策调整遗留的环境资源问题,要将恢复性治理置于首位,惩治环境资源犯罪仅是手段,根本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促进自然环境修复和污染防治。因此,在办案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发挥不捕、不诉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正、公平、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经营发展

 

案例四

 

天水市A县工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运用检察智慧,推动民企改建升级

 

一、基本案情

天水市A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2家建材厂不符合环保要求,属于应关停取缔的土小企业,遂对此案件线索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依据A县制定的《土小企业专项整顿实施方案》,专项整顿活动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协调,并负责督促检查清理整顿工作,但在A县工信局对29土小企业砖瓦窑进行清理并采取关停措施后,被关停的砖瓦窑既未按要求整改,也未进行拆除,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长期存在,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县工信局作为清理关停土小企业的牵头部门,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

二、做法成效

20189月,A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工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协调、督促职责,尽快恢复受损的农用地,确保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免遭破坏。工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协调各部门、各乡镇开展违规土小企业的拆除及耕地恢复工作。检察建议发出后,A县检察院积极跟进案件进程,配合工信局制订拆除方案,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后在检察院的积极监督下,引起了县委、政府对土小企业清理取缔工作的高度重视,制定了《A土小企业清理取缔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推动取缔工作顺利实施,20195月,该县4户符合政策规定的砖瓦窑对其生产线已做了相应的改造,改建投产后年产标砖1亿余块,基本满足全县用砖需求,其余25户砖瓦企业已全部实现了两断三清和原有轮窑生产线的拆除,累计恢复耕地约250.036亩,部分已进行复垦耕地种植了玉米等农作物。

三、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过程中充分考虑经济建设需求和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始终坚持围绕服务保障大局的要求担当,敢于作为、善于作为,在办案中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通过创新检企互动方式,以稳妥有效方法修复受损益,又要避免一刀切式执法损害民营企业发展权益,在办案中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五

 

武威A工程公司与景某某、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

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1221日,贵州C公司安装分公司(发包人)与甘肃武威A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嘉峪关B公司二期工程辅助工程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上盖有甘肃武威A工程公司的印章及委托代表人徐某甲的签字盖章。201199日,景某某(甲方)与徐某甲(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乙方以武威A工程公司资质承建嘉峪关市B公司二期项目基础建设工程,向甲方借用资金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99日至2012129日,每月利息1.8万元。协议上有景某某签字、徐某甲签字盖章,并盖有甘肃武威A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的公章。协议签订当日,景某某向徐某甲账户转入60万元。201365日,经结算,徐某甲及其子徐某乙向景某某的丈夫孙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孙某某现金80万元,此借款从20136月起至10月份全部结清。借条上有徐某甲、徐某乙签字。201397日,景某某(甲方)与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徐某乙(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双方对还款事项约定如下:如乙方不能在2013101日之前还清80万元借款,甲方可以向乙方任何一方主张本金80万元和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协议上有景某某签字、徐某甲签字盖章,景某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该协议上盖有甘肃武威A公司第六工程处项目部的公章,但徐某甲提交的该份协议上无该公章。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方一直未予偿还。201614日,景某某、孙某某诉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徐某甲、徐某乙、武威A工程公司连带支付其借款80万元以及80万元借款自2013101日到实际履行之日期间按照36%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2016531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共同偿还景某某借款80万元,并承担自201310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1110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武威A工程公司、徐某甲共同偿还景某某借款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201310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3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武威A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武威A工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719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武威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和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二、做法成效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民终224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20181114日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52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民再23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武威A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向徐某甲出售资质以及武威A公司对徐某甲私刻公章并以公司名义从事一系列民事行为知情后,未及时有效地采取合理措施,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与景某某、孙某某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据此武威A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判决徐某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景某某、孙某某借款80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201310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秉持公平正义理念,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种情节,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防止过错责任扩大化侵害民企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提起抗诉,最终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并予以改判,这种处理结果,不仅避免了民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更使其能最终摆脱诉累,专心经营,同时坚定了法律维权信心,提高了防范风险法律意识,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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