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曾因证据存有矛盾而陷入僵局的盗窃案,日前在华亭市法院审结,两名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均认罪服判。
这起案件的最终突破,源于华亭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复勘现场、走访证人、追踪资金流向、进行侦查实验等多种手段,构建起完整、严密的证据体系,最终揭开这起盗窃案的真相。
据悉,今年1月,华亭市某镇村民张某赶集回家后,发现门锁被撬,屋内被翻得乱七八糟,衣柜中存放积蓄的黄色手提袋扔在地上,里面的现金被洗劫一空,便立即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华亭市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附近道路监控,侦查机关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禹某甲,并于案发一个月后在外省将二人抓获。
侦查机关查明,1月22日,王某驾车载着禹某甲前往某镇意图行窃。将车停放在路边后,王某和禹某甲步行至某村,发现村民张某家院门紧锁,确认家中无人后,王某在禹某甲协助下翻墙进入院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门,盗走张某存放在衣柜中的现金,所得赃款由二人均分后挥霍。5月27日,侦查机关以王某、禹某甲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华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发现,对于涉案金额这一关键事实,各方陈述存在巨大矛盾:被害人张某坚称失窃现金为11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则只承认盗窃了1万元;而另一犯罪嫌疑人禹某甲更是辩称自己中途离开,矢口否认参与作案。三方陈述各异,关键证据缺失,案件陷入困局。
“盗窃数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量刑,是区分罪轻与罪重的关键。”办案检察官意识到,仅凭现有证据难以有效突破。在将案件难点与初步研判情况向平凉市检察院汇报并获得支持指导后,华亭市检察院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从现场还原与资金流向两条主线同步切入,力求揭开案件真相。
办案组重返案发现场,对张某家院落进行细致的勘查:精确测量围墙高度、仔细检查墙体结构与表面状况、详细记录周边环境。经测量,涉案砖墙高达2.2米,墙面光滑,无明显可供攀援的着力点。这对于身高约1.7米的王某而言,单人徒手翻越难度极大。
为验证判断,检察官依据王某与禹某甲的身高、体态特征,反复模拟了攀爬、翻越、入室、盗窃、返回等一系列动作。实验表明,在无协助的情况下,单人几乎无法徒手翻越该墙体;即便借助简易工具,要完成整套作案流程至少需要20分钟。而根据测算,从停车地点步行至张某家约需15分钟。若如禹某甲所辩称中途离开,王某独自寻找工具并完成作案,在时间上存在明显矛盾。
同时,办案检察官依法调取了二人案发前后的通话记录、行动轨迹等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二人活动轨迹在关键时间段内高度重合。
“2.2米的光滑高墙、紧凑的作案时间窗口、高度重合的行动轨迹,这些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某与禹某甲系分工协作、共同实施犯罪。”办案检察官介绍,由此,禹某甲“零口供”的僵局被成功打破。
在突破作案方式的同时,另一个侦查重点聚焦于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核查:张某家中是否确实存放了11万元现金?王某有无可能随身带走如此大额现金?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办案检察官从“资金来源与去向”及“细节合理性”两个方向同步开展核查工作。
一方面,办案检察官全面调取了被害人张某近年来的银行交易流水,逐笔进行比对分析。流水记录显示,张某有定期取现的习惯,自2022年至案发前,其累计取现金额达10万余元,且未发现相应的大额消费或支出记录。另一方面,通过多次走访张某的邻居、亲属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获取的证言均证实,张某生活节俭,长期习惯使用现金进行农产品交易,并曾在日常闲谈中提及有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的习惯。资金来源的客观存在及其“只进不出”的流向特点,使得“家中存放11万元现金”的陈述具备了高度的可信度和合理性。
随后,为验证现金携带的可能性,办案检察官进行了侦查实验。使用与案发时间点、面额相同的代用纸币,模拟装入从侦查机关提取的王某作案时所穿工装衣裤。实验证明,仅其工装上衣或裤子的一个口袋即可容纳约3万元现金,全身衣物口袋轻松装下11万元现金毫无压力。同时,使用代用纸币对案发现场的黄色手提袋进行填装实验,发现将11万元现金整齐叠放后,恰好能装满手提袋,袋口闭合状态与张某描述的“满满一袋现金”完全吻合。该实验结论有力驳斥了王某关于“不可能偷走11万元”的辩解。
至此,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获取的侦查实验报告、银行流水明细、多位证人证言、衣物检查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
8月15日,华亭市检察院最终依据查明的11万元盗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禹某甲提起公诉。9月15日,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证据,认定王某、禹某甲共同盗窃他人现金1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