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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肃州:探索“督促监护令”机制,以检察之力筑牢家庭监护防线

时间:2021-09-14 15:20:28 来源:肃州区院  作者: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共同体作用,凝聚各方合力,完善“督促监护令”机制,推动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以提升涉案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效果。近日,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的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健全与家庭衔接机制,推动形成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重新犯罪预防的分级矫治体系。近日,制定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监护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21年9月9日经检委会审议通过。

“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督促监护令”的作用是通过促进家庭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认罪、悔罪;充分发挥家长对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教育作用;从家庭入手化解社会矛盾,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填补了国家监护制度设计中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实施办法》规定“督促监护令”要保证质量,应当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语言简洁、有操作性,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为考核凑数,滥发“督促监护令”,损害“督促监护令”的严肃性。要准确掌握“督促监护令”的适用范围,制发前进行充分的社会调查,并报主管检察长同意,做到事实清楚,准确,通过调查核实,透彻分析家长监管教育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对策。

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派出所予以训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书面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一步探索“督促监护令”落实、监督机制,让家庭监护不缺位是肃州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崭新尝试,下一步,肃州区检察院将结合“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的探索实践,进一步完善机制设计,强化各方合力,不断提升“督促监护令”工作质效,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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