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至8月17日,临洮县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潘某某等4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公开开庭审理。临洮县院检察长马绍林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宋某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5年下半年形成了以被告人宋某某、潘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等4人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刘某某等15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乙等10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长期随车携带砍刀、洋镐把等作案工具,共涉嫌刑事案件38起,其中涉枪案件3起。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动辄持刀行凶,持械伤人,持枪威胁,蓄意或无故致伤群众40余人,经鉴定轻伤8人、轻微伤16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当地娱乐业场所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指控该犯罪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10项罪名。
庭审中,公诉人就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当庭进行了大量、详实、充分的举证,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庭审情况,就定罪、量刑、适用法律和涉案财产的处理发表了公诉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积极回应、答辩,并依法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
庭审持续了6天,因该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定西市、陇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监督旁听,市扫黑办部分工作人员、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和社会各界群众共计300余人旁听庭审。庭审活动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