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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院提起公诉的韩某龙、包某仓等25人恶势力团伙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09-09 16:10:30 来源:   作者:永昌县院 点击数:

9月4日上午,由永昌县院提起公诉的韩某龙、包某仓等25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赌博、危险驾驶一案在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韩某龙、包某仓纠集李某某等人在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武威市凉州区等地开设赌场,韩某龙、包某仓等人在赌场放贷,抽头渔利,采取暴力手段索取赌债,借口他人赌场作弊敲诈勒索,并非法买卖枪支,形成了以韩某龙、包某仓、李某军、冯某鹏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韩某龙、包某仓等20名被告人十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王某俊、毛某武等五名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适用了缓刑,并对25名被告人处以18万元至0.3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判决宣布后,韩某龙、包某仓等14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后,认定上诉人韩某龙、包某仓纠集他人长期在多地多次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在赌场放贷、抽头渔利、非法敛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城乡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对上诉人韩某龙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对上诉人包某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3万元至0.8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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