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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院牵头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9-10-29 15:50:42 来源:   作者:玉门市院 点击数:

近日,玉门市院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进行规范,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准确执行。

《实施细则》明确了办理此类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认罪认罚真实自愿原则,坚持依法保障被害人权利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依法从宽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更多被追诉人积极认罪认罚,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实施细则》明确了权利告知与自愿性保障措施。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均应当告知被追诉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保障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见证。

《实施细则》明确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机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宣告缓刑或者管制的,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应当提前委托市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市司法局应当在5日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材料和报告移交办案机关,为办案机关作出正确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实施细则》明确了量刑建议的规范精准提法。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提起公诉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对于量刑情节复杂的案件,也可以提出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明确的数额。

《实施细则》明确了从宽幅度的掌握原则与比例。规定在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宽30%以下提出量刑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认罪认罚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宽20%以下提出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开始认罪认罚的,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从宽10%以下提出量刑建议。

《实施细则》明确了优化工作的机制保障措施。规定对拟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件,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一般应当做到相对集中移送、相对集中公诉、相对集中审判,在移送下一诉讼环节前应当做好衔接工作。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专人联络、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消除分歧意见、规范办案流程、统一司法标准、增强工作合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将有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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