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陇检要闻 > 基层动态 > 正文
基层动态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泾川县院提起的梁某甲、鲁某乙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公开宣判

时间:2019-11-14 17:09:38 来源:   作者:泾川县院 张文军 点击数:

近日,泾川县院依法提起的梁某甲、鲁某乙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泾川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法院采纳并支持了该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犯滥伐林木罪,免于刑事处罚。并判令两被告按照作业设计补植林木180株并保证85%以上的存活率。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6月,梁某甲、鲁某乙在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县泾明乡长务城村521县道旁擅自采伐行道树杨树共计36棵,活立木蓄积23.6918立方米。后经平凉市森林公安局泾川县分局侦查终结,以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泾川县院审查起诉,该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此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8月8日,泾川县院决定立案审查。经审查,梁某甲、鲁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其行为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8月20日,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说法:本案中,公路行道树作为公路的附属设施,是国土绿化系统的主要构成部分,不仅能美化公路环境,而且具有稳固路基、净化空气、防止水土流失、防尘降噪遮阴、提高行车安全等作用。擅自采伐行道树不仅有损路政设施建设,而且破坏公路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行为既行使了公益诉讼职能,同时也保护了城市建设成果,为群众出行营造了畅通、美丽、舒适的公路环境。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