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体现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2月19日,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选。
甘肃张掖素有“塞上江南”的美誉,是古“丝绸之路”必经之地,每年接待游客达3000万人次。酿皮作为西北地区最受欢迎的特色名小吃之一,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2019年6月,张某等5人为了使制作的酿皮更劲道,且易于长时间保存,在加工酿皮过程中非法添加了含有硼酸的“强筋王”“增筋剂”等非食用物质,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和外来游客的身体健康,损害了当地特色小吃的口碑声誉。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张某等5人提起公诉。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与市场监管部门人员,实地了解酿皮加工销售过程。
依法提前介入 夯实办案根基
“四个最严”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办理食品药品案件的要求。作为一起典型的行刑移交案件,该案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终结后,移送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由于危害食品安全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因此此类案件的取证和定性不好把握,实际侦查取证过程难度较大。”办案检察官马建新介绍。
鉴于此,甘州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多次研讨案情,最终从物证提取、样本检验及行政案件笔录转化成刑事案件笔录等多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同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实地走访了部分酿皮经营者,了解酿皮生产工序,为审查办案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讨论案件。
精准定罪量刑 耐心释法说理
案件移送甘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多次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
“根据2008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硼酸被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但是硼酸到底对身体如何“有毒、有害”,并未作具体说明。”马建新介绍。
为此,该院多次向研究食品安全的专家、教授咨询硼酸对人体的危害性,在网上搜集相关论文和新闻报道,最终从硼酸的化学属性、工业用途,以及对身体机能产生的影响等多方面确定了反复食用小剂量硼酸对人体既“有毒”也“有害”的论证。根据甘肃省中商食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张某等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酿皮中硼酸检测含量分别达到3966.74mgkg、1260.95mgkg、575mgkg、556.02mgkg和369.71mgkg,严重影响了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没有可以参照的典型案例,我们只能根据在酿皮中添加硼酸的时间长短、硼酸含量、从事酿皮制作时间、销量及认罪态度等,客观评价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从而对各被告人分别提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精准量刑建议。”马建新表示。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耐心为犯罪嫌疑人解释反复食用小剂量硼酸对人体的危害性及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张某等5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2月12日,甘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等5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张掖市甘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等5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该院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延伸检察职能 持续守护“舌尖安全”
“该系列案件判决后,我们认为决不能就案办案,必须主动出击,加强普法,提高从业者法治意识,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领域乱象。”该院分管副检察长董红表示。
该院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局召开会议,就该系列案件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商讨,同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酿皮制作监管和食品安全法治宣传。会后,市场监管局召集全区所有从事酿皮生产、销售人员召开会议,通报了该系列案件的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展了食品安全“两方责任”大约谈,有力警示和震慑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