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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院在全省率先建立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长效机制

时间:2020-09-04 16:42:53 来源:张掖市院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张掖市院同市公安局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今后全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进行常态化检察监督提供了制度支撑。该《办法》是全省检察机关首个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进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性规范文件,在制度创新、协作配合、深化监督、规范执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拓展深化其他行政执法领域检察监督提供了范例。《办法》突出体现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流互通、协作配合、监督支持、双赢共赢的特点。

确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边界。《办法》指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是指公安机关除刑事侦查工作以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交流,共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尊重公安机关行政权的运行规律,不干预行政职权的正常行使。

规定了协作配合的方法途径。《办法》要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案件质量评查、执法监督情况通报等活动,可以邀请对方参与;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情况,每半年向同级检察机关书面通报一次;检察机关办理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监督、非诉执行监督等案件情况,每半年向同级公安机关书面通报一次。双方根据情况,可协商召开案件情况通报会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每半年召开一次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学习法律知识、交流工作经验。

确立了常态化检察监督机制。《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时,可以持工作函件查阅、调阅、复制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案件材料,了解询问有关案件办理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集中调阅、抽查、重点案件检察等方式,对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对正在办理的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根据当事人控告、群众举报或依职权,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问题整改情况可以跟踪监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可以定期向公安机关综合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对通报认真研究加以整改。

强调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支持。《办法》规定,对公安机关合法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做好控告、举报、申诉等人的释法说理、息诉维稳工作,维护法律公正和公安执法权威;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对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受理、审理、裁定、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公安机关合法行政决定得到执行;对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法院裁判正确、公安机关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将决定书抄送公安机关;认定法院确认公安机关行为违法的裁判错误的,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纠正法院错误裁判,维护公安机关正确的行政决定。

明确了两机关的联络沟通机构。《办法》规定,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双方在行政执法工作监督配合中的具体组织、协调、联络等;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官),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关注行政执法办案情况,充分发挥两机关纽带作用,及时向行政检察部门反映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案件线索。

确定了不同意见的处理方式。《办法》指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公安机关应当参加配合,发表意见;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公安机关;对县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共同汇报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也可以分别上报市级机关协调解决。对具体案件认识有分歧的,可以请示市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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