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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分院出台规定构建检察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机制

时间:2020-07-15 13:17:51  作者:矿区分院 谢刚 点击数:

近日,矿区分院制定出台了《矿区分院检察机关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实现监督案件从线索受理、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进措施等全方位规范监督,切实做到法律监督的精准化和规范化,推动分院检察工作转型发展。

《规定》明确了“两个定义”。明确“监督事项”包括刑事检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社会治理等检察业务;明确“案件化办理”是对监督事项均应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流转,在案件受理、审查、审结、回复等办案环节制作相应文书,能够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查询相关办案数据,形成检察卷宗,经评查整改后归档的监督业务办理模式。

《规定》提出了“五项要求”。一是办理监督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院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二是监督事项的启动、办理、决定等工作权限,应当按照《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矿区分院检察官授权范围的规定(试行)》执行;三是启动监督业务的,应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四是监督事项的案件化办理工作应纳入司法业绩档案,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五是因个人履职不当导致办案出现错误,甚至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重大涉检信访或者社会矛盾的,依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甘肃省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分院更好聚焦主责主业,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分院将紧紧围绕高检院、省院重部署、抓落实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将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纳入司法责任制考核评价范围,作为检察干警的重要考评内容,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推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落实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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