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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峪关:依法追诉一起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案

时间:2020-06-30 15:01:40 来源:宣教处  作者: 点击数:

6月19日,由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一审宣判,涉案律师王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均处罚金。

该案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并未将律师王某甲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经承办检察官查微析疑,综合全案过程,对每一份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了仔细推敲,并根据案件中的关联信息,补充大量证据,查明律师王某甲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最终将涉案律师成功追加起诉,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公平正义。

经查明,2017年8月,律师王某甲介绍张某某从某担保公司借款400万元,经王某甲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某某商谈,双方同意以该公司员工王某乙的名义向张某某出借400万元,由王某甲提供担保。同年8月20日,在律师王某甲的安排下,王某乙与张某某、邓某某、湖北某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某、邓某某、湖北某商贸公司向王某乙借款400万元,于同年8月29日前还清。随后,为了帮助湖北某商贸公司逃避债务,使该公司即将到账的630万元被冻结,在律师王某甲的提议及安排下,张某某、邓某某与王某乙虚构了230万元债务,重新签订了金额达630万元的还款协议。同年8月24日,王某乙持该虚假还款协议向嘉峪关市中级法院分别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和民事诉讼,获法院判决支持。同年8月25日,王某乙向张某某转账290万元,28日向王某甲转账110万元。后因内部分赃不均,被举报后案发。

“该案疑点重重,根据王某乙与张某某、邓某某、湖北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王某乙出借630万元的最后还款日期是2017年8月29日,之后王某乙分别于8月25日、28日将400万元分别转给张某某和王某甲,但是王某乙在8月24日就提出了诉前保全,这明显不合常理。”办案检察官王敏介绍,围绕这些疑点,经仔细查阅全案卷宗材料,询问各犯罪嫌疑人,发现了王某甲全程指使、策划、参与实施虚构债务的事实。该院遂追加王某甲为被告,在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下,最终等待王某甲的是法律的严惩。

“虚假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它骗取的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处分效力的法律文书,实际上是以司法机关为欺骗对象而实施的欺诈,所处分和损害的不仅仅是诉讼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法益。”王敏介绍,一件虚假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是全方位的、辐射性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使命,既要保护诉讼当事人是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司法权威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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