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凉市院印发了《关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内涵和特点、案件来源、监督重点、检察建议的主要类型及制作注意事项等6个方面对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给予了具体指引。
《工作指引》明确界定了行政非诉执行的概念。结合全市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实际分析了其主要特点。一是申请强制执行人一般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通俗地说就是“官告民”;二是行政非诉执行的主体除“裁执分离”情况外,通常为法院;三是行政非诉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而非法院的裁判文书;四是行政非诉执行的对象,可以分为财产类和行为类两大类型;五是进入执行程序的前提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不履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又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明确了实践中的五大案件来源。一是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申请监督类;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申请监督或者举报、控告类;三是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四是检察机关在履中发现法院、行政机关等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五是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类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
第三,明确对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的监督重点。一是申请受理阶段法院是否存在:“客观不作为”、“怠于作为”、“越界作为”的情形;二是申请的审查裁定阶段法院是否存在:应当裁定予以执行而裁定不准予执行或者不应裁定准予执行而裁定准予执行的,不属于“裁执分离”案件而作“裁执分离”处理或者属于“裁执分离”案件而不作“裁执分离”处理的,对符合“裁执分离”原则的案件在裁定中应当明确具体组织实施主体而未明确等导致执行不能、执行困难的,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合法性、合理性标准运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违法和解等情形;三是裁定的实施阶段法院是否存在:怠于执行或不执行的,中止、终结、终结本次、恢复执行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财产查控措施或者财产处置措施违法的,执行不到位的,违法执行和解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等。
第四,明确对行政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和实施的监督重点。一是应当催告而不催告,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及时申请,或者不应当申请而申请;二是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不执行;三是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而怠于执行、违法执行等;四是其他不依法履职情形。
第五,明确检察建议的主要类型及制作注意事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方式一般为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类型一般包括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制发对象包括法院及行政机关;督促履职类检察建议,制发对象主要为法院;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制发对象主要为行政机关。检察建议的内容及制作需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文书格式样本(试行)》的规定进行制发,同时应对制发检察建议的整改及落实情况及时跟进监督。
《工作指引》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全市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规范化、精准化,充分发挥“一手托两家”的作用,对着力于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权威和司法公正,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效果有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