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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院出台全省首个《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办法》

时间:2020-05-11 14:56:22 来源:张掖市院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张掖市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出台《张掖市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三章三十六条,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开听证的任务、原则、听证案件条件、参加人员、听证准备、听证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对公正办理案件、化解行政争议、普及法律知识、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办法》对听证原则和听证案件条件规定:公开听证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自愿原则。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二)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三)经书面审查,可能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问题的;(四)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证据材料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五)涉及相关特殊、专业技术等领域,需要专业人士予以释明和解答的案件;(六)拟提起抗诉或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七)案件已经办结,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仍然申诉或缠访缠诉的;(八)其他认为确有必要公开听证的案件。

《办法》对听证参加人员范围规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主持人、案件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听证员、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其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第三人。 公开听证的案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下列人员担任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

《办法》对听证会程序规定: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介绍基本案情和议题;(二)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其他当事人发表辩驳意见;(四)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公开出示,并且说明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的内容;(五)出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六)案件各方当事人就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发表意见;(七)听证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提问;(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九)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十)主持人对公开听证活动进行归纳总结。听证应当重点围绕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办法》最后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查明的行政诉讼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其他行政检察案件如需公开听证,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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