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陇检要闻 > 陇检时空 > 正文
陇检时空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张掖市院出台《关于强化涉疫情民事检察案件办理依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民事检察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时间:2020-03-11 16:38:22 来源:张掖市院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张掖市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民事检察案件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涉疫情民事检察案件办理依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民事检察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从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强化民事检察部门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责任担当;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改进民事检察部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方法途径;发挥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加强与法院联系沟通,统一涉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监督尺度;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群众正确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等五个方面,提出了14条工作意见和措施。

《意见》指出,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干警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到政治自觉不懈怠,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要统筹协调推进,切实做到服务疫情防控大局不松劲。要通过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不断加大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涉疫情农民工、残疾人、失业者、贫困者等群体的合法权利。坚持矛盾多元化解,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有效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改进办案方式,做到防控、办案“两手抓、两不误”。严格按照最高检、省院关于疫情期间对案件受理、办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案件办理和管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充分利用陇政钉、微信、学习强国等网络平台,开展案件请示与汇报、案件讨论、指导基层院等活动,确保办案工作有序运转。要强化统一调度,实行备案制度。各院受理的所有涉疫情民事检察案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检察长,并于受理之日七日内层报市院、省院民事检察部门备案,由上级院民事检察部门对涉疫案件办理进行动态跟踪指导。积极做好涉疫情防控案件风险隐患的预警研判工作,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通过公开审查方式增强涉疫民事检察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意见》强调,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树立“依法、及时、稳妥”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着力强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履行、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人格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并在办理中贯彻维护企业健康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加强对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意见》指出,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要认真学习各级法院已出台的涉疫情民商事审判相关规定和意见,加强与本地法院的沟通,协调统一涉疫情案件的司法政策、司法标准,确保办案工作整体协调推进。审慎办理疫情防控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与法院建立涉疫情民事诉讼案件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提倡运用灵活、便捷、及时、高效的办案模式。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干警在履行好民事检察职能的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板报、电子宣传屏、悬挂横幅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普及新冠肺炎防控知识、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及政策措施,发布涉疫情防控的民事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件信息。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