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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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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察官笔谈|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实践展开

时间:2022-08-10 10:55:51 来源:人民检察  作者:朱玉 点击数:

摘要

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是对检察官超越当事人角色,客观公正地执行职务的伦理要求和法律责任。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实践中,为更好保障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应当培育检察官养成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理念,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强化对辩护权的程序保障,完善诉讼关照义务,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以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检察官客观义务已经上升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3条规定,检察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决定了检察官应恪守客观公正立场。2019年修订的检察官法首次明确提出检察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立场,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这一要求的具体反映。然而,即使在制度层面上明确了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但在实践层面上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即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一定差距。

一、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必要性

检察官制度的创设,实现了刑事诉讼从控审不分到控审分离的革命。作为国家公诉人、法律和公益的守护者,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这就要求检察官履行职责时不应有情感倾向和个人立场,而应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既积极追诉犯罪,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

(一)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是以人民为中心要求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从本质上来说,确立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正是人民主权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反映,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原则的具体表现。依据该原则,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享有者,维护人民权益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基础和依据,为人民谋福祉也是国家权力运行的首要目标。实践中,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必须通过追查案件的真相来维护涉讼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要通过监督侦查和审判行为来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检察官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和职业伦理要求其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恪守客观公正立场。

(二)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检察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客观公正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其永恒的价值追求。检察官如果过分追求打击犯罪,或者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都是与追求公平正义的首要目标相冲突的。检察官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关键在于其“法律守护人”的定位与定性。检察官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使案件的办理依据事实和法律,使有罪者被追究,使无辜者被正名,让事实和证据决定案件的走向,这些都是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充分体现。故而,把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涉诉人员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官制度创设的初衷与使命,正是基于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定位与要求。

(三)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是其公共利益代表者身份定位的必然要求

在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致信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所有诉讼行为的正当性必须建立在代表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之上。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如果只是以追求胜诉为目的,则与其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定位相违背。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理性看待案件事实,平等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唯此才能够客观合理地平衡与关照各方利益,从而更好地代表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才能够真正担负起“法律守护人”的职责使命,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是实现正当程序的有效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正当程序是自然法则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在探求事实真相的过程中,必须有中立的裁判者,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同时当事人必须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解机会。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充分和必要条件,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保证。在办理案件时,如果不能实现程序公正,如果不能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或打击,实体上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因此,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是实现正当程序要求的有效方式。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实践中,检察官在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时遇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检察官在履行职权时具有“倾向性”,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还部分存在;二是在审查起诉中个别检察官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仍然倾向于起诉,对于抗诉案件,个别检察官“抗轻不抗重”的倾向仍然存在;三是由于缺少独立性的制度保障,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四是个别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时存在随意性、差别性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同案不同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存在当事人化及过度追求胜诉的理念误区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是检察官的基本职能,作为控诉方,检察官天然就具有追求胜诉的欲望。但是,在追求胜诉的同时,检察官不应当背离客观公正立场,不能无视事实与法律一味地追求胜诉。如果检察官具有当事人化的心理与诉求,会偏离客观公正立场。作为“法律守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不仅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还代表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所追求的,并不是被害人所要求的简单的惩罚罪犯,而是集惩罚、教育与预防为一体的刑罚效果。检察官履行职责时不能为被害人情绪所影响,必须超脱其外,理性平和、客观公正地对待涉诉各方、审查处理案件。

(二)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规定尚有不足

目前,我国对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相关规定存在不足。比如,证据开示相关规定不够细致,可操作性不强,需进一步细化示证时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检察官抗诉权的规制不全面。这些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

(三)检察官履行职责依然受到外部干预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其目的在于给检察官提供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自由空间,避免各种不正当因素影响和干扰检察官的专业判断。唯有严格落实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原则,给予检察官独立、自主、公正履行职责的空间,才能结合其他制度措施,充分保障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然而实践中,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有时并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如部分领导往往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违法干预检察官对个案的办理;社会非理性舆论对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干扰;领导之情、同事之情、家人之情、同学之情等对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形成的干扰,等等。检察官如果不能有效地抵御这些干预和干扰,背离客观公正立场,影响应有的专业判断和对案件的公正办理。

(四)检察官管理存在行政化色彩

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强调“上命下从”,这有利于检察一体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但是这种管理体制在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易对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产生不利影响。一些检察官在履职时依赖思想严重,担当作为不够,依赖上级作决策、指示,不愿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承担司法责任。也有部分领导由于缺乏对所办案件的亲历性,对案情了解不全不深、理解不透、把握不准,让办案检察官服从其“上命”,会忽视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优势,不仅与司法规律相违背,甚至会出现极个别领导因为非正常原因而干预检察官的正常办案。这些都可能会影响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

三、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实现路径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实践运行中尚存在一些问题,要有效实施刑事诉讼法,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强化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

(一)培育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理念

积极培育客观公正的诉讼理念,为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提供文化支持。

一是树立法治信仰。法律的权威来源于民众内心的真诚信仰和坚决拥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这正是法治的真谛所在,也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精神力量。检察官在办案时要以法律为唯一的准则,严格依法办案,尊重客观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法律事实;要认真践行法治的公正精神,做到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平等对待涉诉各方当事人,充分尊重与保障其应有的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本质上要求检察官平等地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理性、平和、公平地对待涉诉各方当事人,这是检察官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基础。

三是培育检察官客观公正的职业伦理。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官养成客观公正的职业伦理,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道德建设。此外,还要加强检察官职业操守和司法良知的培训,强化其客观公正职业伦理的培育,增强其公平正义理念,使其在履职办案时形成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自觉。

(二)完善相关诉讼制度

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实现需要制度保驾护航,更需要相关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是细化证据开示操作规程并增加违反客观公正立场惩戒的规定。将证据开示制度纳入法院司法审查范围,对证据开示制度中的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进行有效约束和司法审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检察官的抗诉权应进行相应约束和规范,有效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

二是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的,检察官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果侦查人员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取证活动合法的,对此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强化对辩护权的程序保障

充分保障辩护权是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重要内容。

一是对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为设置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对诉讼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进行强制辩护的,可以规定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以上被追诉人确实达到了起诉的法定标准,检察官也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强化对检察官侵犯辩护权行为的司法救济。三是外部力量强有力的介入。检察机关仅依靠内部的监督制约力度有限、效果也不会太理想,因此,需要充分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以及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的力量来促使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可以通过对检察官履职行为的过程与效果进行考核、评议、检查、复议复核、程序性审查或者对违反客观公正立场的检察官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等方式,来倒逼检察官认真恪守客观公正立场。

(四)完善诉讼关照义务

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站在理性中立的立场上履行职责、追诉犯罪,既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证据,也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而相关法律对于检察官的诉讼关照义务的规定存在缺失,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及对违法取证行为的申诉控告权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因此,要细化规定检察官及时告知被追诉人和辩护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程序的义务,以此保障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和程序中的权利。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细化规定检察官在监督取证合法性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被追诉人享有对非法取证的申诉控告权及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权。对检察官其他违反诉讼关照义务的行为设置不利的程序后果,如对诉讼关照义务的违反,应使得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丧失,不得作为起诉和判决的依据。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

为了促使检察官能够认真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必须对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予以修改完善,使其与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相一致、相协调。具体而言,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当尊重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尊重检察官履职的司法属性和诉讼属性,给予检察官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更加自由和宽泛的空间,引导检察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业绩观。依据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要求与标准设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项目、权重和分值,如应当设置非法证据排除率、监督纠正违法率、侦查违法查处率、辩护意见采纳率等考核项目,并依据项目的重要性、发生的频次、影响力等因素设定不同的权重与分值,给予正向考核与激励。在此基础上,将这些考核分值与检察官的奖惩相挂钩,以此促使检察官在履职时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同时,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检察官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所办案件自主决定、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努力营造保障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的氛围与环境。在后续的法律修改中,应当把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的效果与检察官的考核评价、绩效奖惩等相挂钩,并明确规定检察官违反客观公正立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作者:朱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本文摘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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