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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典型案例

时间:2020-01-10 11:38:51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白皮书典型案例



1.祁连山保护区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案

2.张家川县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3.平凉市崆峒区吴某某等二人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

4.兰州新区某三家企业非法采砂案

5.永昌县水泉子村人饮水氟超标案

6.酒泉市肃州区泉湖镇永久村养殖污染案

7.景泰县308省道沿线企业露天采矿案

8.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

9.庆城县谷某失火毁林案






案例一


祁连山保护区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 野生动物保护

【要旨】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涉案野生动物马麝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如果任意猎杀,自然界食物链就发生断裂,其它动物也会随之减退或消亡,从而对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影响,通过该起案件的依法审理,依法严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也以典型案例警示依法保护保护区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201811月初至2019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等二人擅自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水自然保护站33林班227小班,采取布设扣子和夹闹的方法,非法猎杀马麝6只,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6只马麝为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的基准价值为每只3000元,1只马麝的整体价值为30000元。6只马麝共计18万元。

并行办理检察公益诉讼

杨某某等二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杨某某等二人行为涉嫌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祁连山林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DNA鉴定、现场勘验等证据进行审查,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猎杀的野生动物属性及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零口供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官与刑事检察官共同研究案情,制定详细周密的审讯方案从案件证据、法律适用、供述和不供述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依次推进,讯问中耐心细致的对二被告讲国家法律、政策,从计算好金钱账、人生账、亲情账等方面开展深入浅出的释法说理最终二被告如实供述了先后猎杀6只马麝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经诉前公告后,祁连山林区检察院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8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经法院依法审理,二被告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系祁连山保护区首例重特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先后被今日张掖网、今日头条、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先后报道,广泛宣传,彰显了新时代林区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担当精神和护航祁连山生态发展的检察使命。



案例二


张家川县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安派员保护调查取证  纪委约谈    

【要旨】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适用公安派员保护制度,确保调查取证顺利进行。纪委启动约谈程序,有力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在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发现相关当事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本院刑事检察部门,由刑事检察部门适用两法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基本案情】

张家川县杜家村后川河李某生采砂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占用河道及周边农用地非法采砂,致使河道遭到破坏,影响行洪安全,给周边群众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针对李某生砂场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的问题,张家川县检察院积极开展调查核实,结合案件当事人以往多次蛮横阻拦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的情形,张家川县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出台的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派员保护制度,确保调查取证的顺利进行。经过审查,张家川县检察院向该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取缔李某生非法砂场,彻底清理整治河道,恢复河道原貌。检察建议发出后,市纪委对相关部门不作为情形进行了约谈,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起到了有力地推动作用。目前,该砂场已停产,相关采砂设备已拆除,河道原貌得到有效恢复。由于李某生的非法采砂行为占用河道周边农用地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张川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将线索移交至刑事检察部门。该院刑检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了评估把脉,并与行政机关共同分析研判,随后建议行政机关将李某生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市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派员保护制度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市纪委针对该案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启动约谈程序,推动检察建议内容有效落实,提高检察监督刚性健全内部联动机制,公益诉讼部门及时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当事人可能构成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通过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监督合力,强化监督效果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两法衔接平台,积极加强与国土、环保、水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实行重大情况通报、重大案件协商、联席会议、移送督办等有效措施形成法律监督合力,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案例三


平凉市崆峒区吴某某等二人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污染  诉前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积极履行职责;对公益侵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消除危险,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

【基本案情】

20176月,平凉市崆峒区柳湖镇保丰村吴某某、马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76月开始,在农用地上设立拆解废旧蓄电池和提炼金属铅的窝点,从事非法收购废旧蓄电池、拆解、提炼生产铅锭活动,由于设备落后旧,致使大量固体和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平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时,起获废旧蓄电池壳、废旧铅酸电池、生产废渣、废酸液等危险废物426.96吨,并就地查封、扣押

并行办理检察公益诉讼

吴某某等二人非法窝点不具备危险废物贮存条件,就地查扣可能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崆峒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等5家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治理防止二次污染。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全公证了污染物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土壤样本检测,及时转移处置涉案危险废物,有效避免了污染扩大。同时,崆峒区检察院于20183吴某某等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崆峒区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二被告共同赔偿公证费、检测费、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共计893249.6元。二被告上诉后,2019627,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件在诉前阶段有监管职责的5家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各自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对整改情况现场跟进监督,使得危险废物被及时规范处理对公益侵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公证费、检测费、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等费用。该案的成功办理对检察机关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领域开展法律监督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

兰州新区某三家企业非法采砂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资源保护  双赢多赢共赢

【要旨】

   针对兰州新区现代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市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在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非法采砂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引起地方党委的高度重视,形成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一盘棋的整改氛围,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基本案情】

20193月,兰州新区某三家国有企业未经国土资源局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共破坏农用地288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5月,兰州新区检察院向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监管力度,制止非法采砂活动,督促致损企业及时回填、恢复被破坏的耕地及周围环境。收到检察建议后,国土资源局组织涉案的三家企业召开整改会议,共同制定整改清单,确定整改时限,研究整改方案督促三家企业及时回填砂坑、复耕复绿,并责令依法缴纳矿山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4033万元。

【典型意义】

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了三大集团想解决而长期没有解决的采矿权问题,为三大国有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大程度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与行政机关不断沟通协调,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五


永昌县水泉子村人饮水氟超标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人饮工程  水质安全

【要旨】

督促县水务局依法积极履职,如期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招标及建设工作彻底解决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9月,昌县被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列入地方性饮水氟中毒病区之一。201941,永昌县疾控中心对水泉子村人饮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监测出红山窑镇水泉子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1.21-1.25mgL,超过了1.0mgL的饮用水氟化物含量标准,不符合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5,永昌县检察院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快进度及时完成除氟设备安装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县两级水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98月,建成132除氟车间1座,安装氟处理设备1套,消毒设备1套,图像监视系统1套。随后,永昌县水务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水泉子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水泉子村饮用水氟化物含量为0.57mg/L,达到国家一级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至此彻底解决了红山窑镇水泉子村2401人饮用水氟超标问题。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助力脱贫攻坚行动,主动融入、服务、保障大局,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实际问题,让百姓喝上干净、放心的饮用水,真正体现责任担当



案例六


酒泉市肃州区泉湖镇永久村养殖污染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督促履职

【要旨】

检察机关致力于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实现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02年,酒泉市肃州区清真屠宰场及畜产品交易市场落户泉湖镇永久村,屠宰产业带动畜牧养殖及畜产品产业不断扩大,致使该村环境污染问题严重。201741肃州区清真屠宰场及畜产品交易市场关停,但是该屠宰场在永久村界内运15年,由此引发的污水随意排放、养殖粪便及各类垃圾乱堆乱放等环境污染问题十分突出,有部分群众甚至将承包地上的温室改造成羊圈,改变土地用途出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323日,肃州区检察泉湖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制定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或整治方案,强化畜禽养殖污染监管与整治工作,根除畜禽养殖场污染环境问题。同年417日,肃州区检察又向环保局、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根据建议内容,成立整治小组,个别拒不停止法养殖行为的农户进行行政处罚,制定《泉湖镇永久村环保问题整改方案》,向涉及污染的养殖户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要求限期搬迁或关闭,将占用耕地进行复垦。2019年,肃州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确保建议取得实效。目前,永久村涉及利用耕地养殖的170户养殖场已全部关停搬迁,占用的184亩耕地已复垦种植。该案的成功办理,解决了当地因非法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耕地资源流失的难题,极大改善人居环境。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遗留的困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在扎实调查取证基础上面向相关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形成合力依法履职并及时跟进监督,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释法明理使其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整改,形成整治环境问题的合力,实现治标治本的目的。



案例七


景泰县308省道沿线企业露天采矿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粗放式开采  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要旨】

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既要考虑如何快速遏制公共利益侵害的态势,也要考虑如何用最有力的措施恢复被破坏的生态。

【基本案情】

景泰县红水镇、草窝滩镇沿省道308线有10余家露天煤矿粗放式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截止20197月,虽然涉案企业均已停产,但是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未完成此案侵害公益面广,涉企数量多,破坏生态环境时间长,治理难度大,恢复周期长。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87景泰县检察院向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监督省道308线附近的10家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采矿业的监管。建议发出后,县检察院与自然资源局多次会商检察建议内容的落实工作。自然资源局根据检察建议,开展了打非治违”“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整治等专项行动。县委县政府安排专项治理经费1000万元用于矿山生态恢复,积极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共组织巡逻1100余次,累计查处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案件98件,收缴罚没款708.52万元,加盖防尘网19万平方米,安全围栏8.2公里。其中,在生态环境破坏最严重的永泽煤矿治理中,投入资金约675,施工机械1498台次,渣堆平整102.8万平方米,覆盖种植土面积123.4万平方米,并种植草木。该案的办理使多家矿山企业粗放式开采造成生态破坏程度重、影响范围大的问题逐步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积极践行一体化办案模式,提升公益诉讼监督质效,将司法资源利用最大化,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办理,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将受损的公益保护起来。


案例八

岷县慕丽水岸茶楼影响行洪安全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河道  

【要旨】

对非法占用河道的违章建筑物,应当依法依规强制拆除。对综合执法改革后赋予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定行政处罚职责必须履行,以促进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和河长制主体责任的落实。

【基本案情】

201057日,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事先未经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了岷县迭藏河风情线观景台项目2015413,岷县抗旱防汛指挥部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但该公司一直未予整改。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525岷县检察院综合执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公司限期拆除违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综合执法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物。检察机关经回访发现,涉案茶楼虽已停业,但实体建筑仍未拆除

【诉讼和执行】

2019214岷县检察院定西市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不依法全面、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行为违法判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违章建筑“慕丽水岸”GTV茶楼全部实施拆除,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确保行洪畅通和度汛安全2019323日,县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了建筑面积为1605平方米的河道违章建筑“慕丽水岸”GTV茶楼415日,完成清除建筑垃圾、疏浚河道、恢复原状工作201955日,岷县检察院向安定区法院送达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请求判决确认岷县综合执法局未依法全面、充分履行岷县岷阳镇迭藏河城区段河堤右岸违章建筑物慕丽水岸GTV茶楼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201981日,安定区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在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支持和督促其依法行政,并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取得支持。本案是甘肃省检察机关开展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办案,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案例九

庆城县谷某失火毁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清明祭祖   失火毁林

【要旨】

对祭祖失火毁坏国家公益林地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补植复绿,既是保护生态环境,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有利于增强民众防火意识,倡导文明祭祀理念。

【基本案情】

201945日(清明节),庆城县卅铺镇韩台村张砭组村民谷某于本村枣刺山祭祖上坟时,不慎将坟茔及周边林地引燃引起火灾,大火借风势蔓延至邻近二十里铺村白杨树滩杨塬山地。火灾扑灭后经庆城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现场勘验,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坟茔及周边林地树木严重过火,表面呈黑色。火灾过火面积54亩,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地44亩,宜林荒山地10

【调查和公告】

失火案件发生后,庆城县公安局卅铺镇派出所对行为人及证人依法进行了询问,检察机关同时介入调查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办案过程中,两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林业部门密切沟通制定详细的火灾修复方案,字斟句酌提出明确可供执行的诉讼请求。201961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就谷某失火毁林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届满,但无适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

【提起诉讼】

201993,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谷某毁坏林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恢复被毁林地原状,并对补植的林木在三年内予以管护。2019918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前已经履行了部分补植复绿义务,为达到良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经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沟通,20191028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调解,并邀请人大、政协代表、群众、记者等30余人参与旁听,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该案起诉后,被告人已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典型意义】

对祭祖失火毁林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监督失火者承担补植林木、恢复林地原状的民事责任,力促生态环境得到尽快修复,教育、引导群众文明祭祖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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