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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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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总结

时间:2020-11-15 13:26:28  作者: 点击数:

 

2020年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

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总结

 

2020年上半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最高检关于做好“六稳”“六保”、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决策部署,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将积极服务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与省工商联联合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也已进入“深化年”阶段。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的基础上积极进取。省委省政府也下六保工作方案,省院随即进行了任务分解安排,全省检察机关按照“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要求,紧密结合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主动担当作为,扎实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延伸服务触角,为全省民营经济复工复产、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现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重点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疫情期间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检察助力

一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经济带来的冲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高检院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精神,梳理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司法需求及扶持政策实施的堵点盲点,出台《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意见》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二是及时汇编并下发《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法律法规选编》,提升涉疫情案件办理质效,深入企业开展复产前联防联控服务和监督工作,引导企业筑牢防疫安全线。加强对药企药厂的监督,督促企业把牢生产安全关和产品质量关。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推动解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际困难。

(二)细化措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服务

一是全面总结“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稳进年”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深化年”工作。时总结2019年全年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撰写印发《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通报》;通过多次调研,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总结提炼,精心撰写《关于全省民营企业反映强烈问题的调研报告》,梳理、分析、研究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密切关注企业在发展过程上的司法需求。并在此基础上,联合省工商联制定、会签《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实施方案》,优化服务保障措施,明确20项具体任务,将关乎疫情防控的民营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列入重点走访对象,优化检察环节各项服务举措;为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使各项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见效,65日,组织召开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工商联系统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推进会,会上,朱玉检察长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聚焦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权益,做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如何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此次会议为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抓实抓细各项措施,为民营经济提供更优质的检察服务提供了根本遵循。610日,省院朱玉检察长在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积极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全省检察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成效显著。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千人进万企”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全省检察机关迅速行动,按照联系全覆盖、对接常态化、服务专业化、保障法治化要求,持问题导向,建立工作台账,对企业反映的问题、线索全面收集,如实记录,准确反映,并安排专人对问题、线索及时梳理,分门别类依法分流。对涉法涉诉线索及时分流到相关业务部门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企业;对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并做好过程跟踪;对企业诉求合理,相关行政部门怠于履职的,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上门沟通、制发检察建议等适当方式督促履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牵涉面广、落实难度大的问题,通过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方式推进解决,涉及政策性重大问题,及时党委、政府请示反映。截止630日,全省共组织*名检察干警走进*家商会和民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收集问题线索*件,分流至检察系统内*件,分流至检察系统外*件,已经办结*件,反馈企业*件,发出检察建议*件。并已要求各级院务必于7月底前实现调研、走访、排查工作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落实好办理涉民企案件刑事政策。为准确把握涉民企各项刑事政策,贯彻落实高检院涉民企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省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拟发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案件慎捕慎诉实施细则(试行)》,明确11类不批捕、5类不起诉情形;为了将张军检察长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一律建议适用缓刑指示要求落到实处,建立了涉民企刑事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先后制发了《关于涉民企案件层报省院审查的通知》,又制定印发了《关于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同步审查办法》。上半年,共收到涉民企同步审查案件*人,改变下级院处理意见*件,共依法不起诉*人,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撤案*人。并以问题为导向,对改变处理意见的*个案件进行逐案分析研判,撰写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涉民企案件同步审查情况的通报》下发全省,进一步引导下级院准确办理涉民企案件。

四是依托检察信息技术,成功搭建甘肃省检察机关、甘肃省工商联系统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信息平台并投入运行。为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司法中的不当行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法律服务,省院专项行动办公室在信息技术兄弟部门的协助支持下,拟定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信息平台设计思路,制定统一收件、分级负责、依责转办、按责答复、及时办结、全程透明、流程跟踪的线上工作机制,依照专项行动线索问题办理经验,归纳总结出930项涉法涉诉问题线索,并及时配发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及省工商联平台系统管理员账号,并进一步加强内外宣传工作,紧锣密鼓筹备开展平台启动仪式,为企业实名登录、及时上传、随时查看涉企问题困难办理情况,提供了网上法律维权和法律咨询的渠道,为甘肃省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和检察机关架起沟通的桥梁平台试运行10天内,已收到并办理涉企线索问题21件。

(三)宽严相济,审慎办理各类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

一是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诈骗、盗窃、侵占企业财产、强迫交易犯罪,侵犯企业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寻衅滋事、聚众扰乱、插手物流运输、欺行霸市、暴力讨债等有黑恶背景犯罪,哄抬物价、造假贩假,阻碍交通等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犯罪2020年上半年,共受理审查逮捕*人,逮捕*人;受理审查起诉*人,提起公诉*人。

是持续强化涉民企案件法律监督。继续深入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探索与工商联、省高法、司法厅等单位联合成立企业民事纠纷调节机制,快速解决涉企民事纠纷,减轻企业诉累。截止目前,我省共梳理出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已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占比92.21%,其余*件案件因情况特殊,尚在清理中,通过“挂案”清理,最大限度减少涉民企案件超期未办结情况,为民企发展保驾护。持续加强对涉企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上半年,共监督立案*件,监督撤案*件,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数*。例如肃南县检察院就一起民营企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该案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前提下,检察机关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监督公安机关撤案,是深入贯彻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典型案例

(一)杨某某合同诈骗案——准确认定罪与非罪,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

基本案情20169月至20192月,庄浪县某快递经营点负责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百世快递公司加盟权,但可以分片承包的情况下,以招收加盟商名义,与陈某某等11人签订加盟合同,并收取加盟费、保证金、过户费等共计64.8万元。后有5人在从事百世快递的揽件和配送业务中,因杨某某摊派罚款,随意收费而产生亏损。经济纠纷发生后,杨某某未退还保证金

诉讼过程2019928日,庄浪县公安局对杨某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同年1125日,移送庄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422日,根据涉民企案件同步审查要求,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同步审查。同年430日,杨某某因不构成犯罪被依法不起诉。

主要做法一是开展同步审查,三级把关涉企案件。根据省检察院涉民企案件同步审查要求,办案检察院在作出起诉决定前层报省检察院,对案件是否严格落实涉企司法政策予以审查。省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案件定性存在问题,要求下级检察院以请示形式报告。二是全面审查案卷,及时改变定性。经全面审查在卷证据,省检察院认为,虽然杨某某在合同中使用了加盟的字样且收取加盟费,但实质为承包合同,收取的为承包或管理费用。同时,从事快递业务的事实真实存在,合同得到了正常履行。因此,杨某某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依法决定不起诉。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11条执法司法标准,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格区分案件性质,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避免以刑事违法取代民事违法,以刑事追究代替民事处罚。

(二)程某某寻衅滋事案——不是黑恶绝不凑数,及时改变强制措施

基本案情20151228日,秦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程某某与郭某等人因琐事产生摩擦,遂找来成某等人帮忙。在肢体冲突中,成某等人致郭某轻伤二级,郭某某轻微伤。因该案部分参与者系汪某、成某等2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的组织成员,公安机关将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与汪某、成某案件并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诉讼过程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116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2日被秦安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20222日,被移送秦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主要做法一是精准审查,厘清案情。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程某某并不属于汪某、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其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与汪某、成某等人涉黑犯罪无关,遂将该案从汪某、成某案件中剥离,作为独立案件审查。二是关爱民企,变更羁押。程某某在多家民企担任高管职务,本人经营的公司因负责人羁押,开发的当地重点项目停滞,到期银行贷款无法周转归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对程某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鉴于程某某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按照涉民企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家、负责人,要综合考量其在企业中的作用,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无继续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避免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冲击。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部分市州检察院对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升,截止目前,部分检察机关无论是走访民营企业,还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落实高检院11条执法司法标准都不够理想,走访企业还没有实现“全覆盖”,案件办理还存在就案办案情况。二是典型经验的培育挖掘力度还需进一步发力,全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事例还不够精不够多,需进一步提升典型性经验。

下一步打算:一是要更好发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牵头部门统筹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确保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二是进一步深化民营企业走访工作,继续推进“千人进万企”,重点分流解决走访企业所涉及的问题线索,将问题线索分流解决作为衡量走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三是按照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推进会部署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优化营商环境审议意见,进一步扎实做好“十项工作”,助力全省营商环境优化。四是加强典型性培育力度,争取年底向高检院、省委省政府报送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事,争取得到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五是进一步规范涉民企案件同步审查工作和涉企信息平台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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