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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同步审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1-15 13:22:02  作者: 点击数:

关于印发《关于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同步

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分院刑事检察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同步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3月30日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同步审查办法

 

为推动“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根据高检院《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要求,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包括公安机关和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投资者、负责人、管理者的案件。

第二条  下级院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层报省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案件是否贯彻落实高检院相关刑事法律政策进行审查。

第三条  各级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能否适用高检院《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应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条  案件材料实行层报,县区院报市、州、分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市、州、分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加注意见,并对县区院办案中贯彻落实高检院相关刑事政策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省市两级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同步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把关审核。

省院同步审查案件,必要时可要求下级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具体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相关情况。

第六条 省院与市县两级院对刑事政策适用无分歧意见,或者省院与办案单位无分歧意见的,审查人提出意见,经省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即可予以批复

省院与市县两级院在刑事政策适用方面存在分歧,可能需要变更下级院意见的,由原办案单位层报省院请示,省院按照请示案件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下级院报送的案件材料主要包括市级院同步审查报告、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意见书。

第八条 下级院报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10日内报送,市、分院应在3日内审查完毕,层报省院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院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复函市级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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