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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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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专刊(第22期)

时间:2020-11-15 12:48:53  作者: 点击数:

省院动态

v省检察院制发《民营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市州院动态

v白银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志坚走访民营企业

v嘉峪关市检察院召开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推进会

基层动态

v华亭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书平走访民营企业

v东乡县检察院召开服务民营企业座谈会

v榆中县检察院召开首例涉民营企业案件公开听证会

制度建设

v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企业家心声】

v甘肃康视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唐顺初、四川中海丰炼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维华、东乡族自治县顺达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兵

【典型案例】

v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编者按: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全球经济衰退影响,民营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主动对标对表党中央六稳”“六保部署要求,始终把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作为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工商联系统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抓实抓细各项服务措施,在继续推进大调研、大走访、大排查活动,确保走访数量和走访质量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按照省院党组尽我所能、倾我全力的要求,大力抓好收集问题线索的解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化专项行动,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省院动态

 

省检察院制发《业民商事

法律风险防控指引》

 

民营经济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义不容辞的职责。20195月,省检察院与省工商联联合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出检察机关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项务实举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民事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全面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财产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省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责,以维护民企权益为出发点,对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民营企业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和归纳,从涉诉法律纠纷易发、多发、频发的合同签订履行、公司治理、知识产权、企业用工、企业行政管理、案件执行等六方面,提炼出常见法律风险点及应注意事项,编写《民营企业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并印刷成册。力求帮助我省民营企业在经济往来和管理发展中最大可能降低或者避免民商事法律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民营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使其能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更顺利地成长壮大,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贡献力量。

市州院动态

 

白银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志坚

走访民营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院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白银市检察院结合市情检情实际,认真谋划、精准研判,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双联系双促进专项行动,旨在进一步加强两级检察院及院领导与工商联、一区六园和重点商会、重点民营企业的联系,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63日,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志坚带头深入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开展实地调研走访活动。白银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陈启智陪同调研。

王志坚首先来到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听取了高新区工作情况介绍,并与白银天孚实业、金奇化工等8家民营企业座谈交流,与会企业家就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进行了汇报发言。王志坚特别就企业涉法涉诉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和掌握,要求市检察院职能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归纳,认真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王志坚表示,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民企发展受到较大冲击,如何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中央、省委、市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高检院、省院和市院也依托检察职能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白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入园企业的娘家,也想方设法、多措并举、务实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

王志坚指出,市检察院开展的双联系双促进专项行动,是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企的有力抓手,也是检察院和一区六园合作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民企权益,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服务地方发展大局,既是发挥职能优势,也是应尽之责;高新区管委会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积极争取和兑现优惠政策,抢抓西部大开发新一轮机遇,思路超前、反应敏锐、措施得力、成效明显,既很好贯彻了上级精神,又体现出务实的工作作风。

王志坚强调,市检察院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助力民企发展。一是高质量开展好双联系双促进专项行动。省院把今年作为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年,市院在年初的全市检察长会议上做了安排部署,5月份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落实,目前市县区两级检察院积极正有序推进。二是高效率建立好沟通联系、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市检察院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应的责任部门,管委会也确定了相关领导专门负责,要积极开展走访活动,对走访中收集的问题线索定期进行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台账,每季度双方进行分析研判、磋商交流,实实在在解决企业发展难题。三是严守纪律底线。检察机关要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决涉法涉诉问题、促进企业依法规经营等方面着力,严厉打击侵害民企权益犯罪,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检察人员要做到到位不越位、保护不庇护、帮忙不添乱,切实让民营企业流汗不流泪、吃苦不吃亏、成事不出事、创业不闯灯,帮助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行稳致远,真正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座谈会后,王志坚实地走访了白银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等园区企业。

 

嘉峪关市检察院召开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推进会

 

为推进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工作深入开展,48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题工作推进会。会议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蒋康志主持,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学习了省检察院、省工商联印发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安排部署了今年各项工作,根据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职能部门和人员划分情况,调整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同时对开通的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线上信息收集平台推广宣传事宜进行了安排部署。

最后,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蒋康志对进一步开展好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要强化责任担当。专项行动各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工作任务,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要把专项行动与部门工作同等对待,摒除推诿懈怠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硬,要切实按照省院要求,落实好《方案》中20项工作任务。二是要做好走访企业信息收集工作。要按照《方案》中工作任务做好千人进万企活动,走访活动中注意加强沟通衔接、协作配合,对于走访中和平台上收集到的问题线索,要建立线索台账,严格按照专项行动线索办理流程图完成线索移交、处置、反馈工作,各走访小组对于在走访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上报活动办,由活动办统一分流办理。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以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典型案例为抓手,以12309 检察服务热线和两微一端为平台,及时向民营企业推送、宣传、解答有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司法解释等,大力宣传专项行动深化年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和新成效,努力营造依法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四是要抓好涉企案件质量评查。案管办要筛选近年来两级院办理的涉民企案件,组织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进一步掌握涉民企案件办理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办案经验,进一步促进涉民企案件质量的提高。五是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要组织开展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民营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检察机关,近距离了解检察职能,感受检察服务,听取企业家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的意见建议。

【基层动态】

 

华亭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书平

走访民营企业

 

为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63日,华亭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书平深入甘肃科能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亭众一兴旺管业有限公司、华亭龙凯华新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走访调研,市工商联副主席王大吾陪同走访。    

走访中,陈书平检察长一行实地参观了三家民营企业的生产流水线、半成品加工车间、产品库房、企业党建工作室等场所,随后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陈书平检察长结合今年省市检察院、工商联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深化年工作安排,向企业负责人介绍了检察机关、工商联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在维护民企权益方面的具体做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咨询,详细询问了企业资金投入、发展方向、经济效益、复工复产及产品外销等情况,了解了企业司法诉求,征求了企业负责人对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陈书平检察长表示,华亭市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前景,在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建立了院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民营企业、走访咨询企业的常态化机制。在今后工作中,要将履行检察职能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履职,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及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类违法犯罪,开拓思路,创新方式,落实落细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努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

 

东乡县检察院召开服务民营企业座谈会

 

65日,全省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推进会在省检察院召开,东乡县检察院邀请工商联领导及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民营企业家代表参加了视频会议。会后,该院与企业家代表召开了服务民营企业座谈会。

县院检察长马凌云介绍了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和职责,认真解读了企业负责人普遍关心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家面对面进行交流,听取企业家对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并对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了讨论,提出了解决思路与办法。

马凌云表示检察机关今后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监督、打击、预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严惩各类侵犯民营企业经营权的犯罪活动,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榆中县检察院召开首例涉民营企业

案件公开听证会

 

63日下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一场涉民营企业非法经营案件的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院副检察长蔡泽臣主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侦查人员等参与听证评议。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审查经过以及拟不起诉理由作了详实全面的陈述。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卷后认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王某某未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而经营柴油的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亦未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保护的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的特许经营制度。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拟对犯罪单位及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由于该案为涉民企案件,在疫情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根据高检院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及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考虑该案办理的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榆中县院决定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在听取承办检察官的汇报后,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向办案人员提出了一些问题,办案人员一一作了详细解释和答复。休会后,听证人员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评议意见。与会人员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在确保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依法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的做法给予了充分的赞同和肯定。

通过此次听证会的召开,进一步深化了检务公开,增加了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保护了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转,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制度建设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

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省、市委、省检察院、省工商联服务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维护涉案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办案工作对涉案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以更加精准有力地服务经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政法委《关于甘肃省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民营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时,在批捕阶段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涉案民营企业可能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评估与研判,使司法办案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民营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包括民营企业所有者、实际控制人、股东、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核心科技人员及其他对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 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应当注重惩罚与合理保护并重、服务经济发展和防止选择性执法并重,处置措施于法有据、合法合规,将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与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相结合,做到一案一评估。

第五条 本院刑事检察部门是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经济影响评估及采取相关防范处置措施。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支持和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案件承办人应在诉讼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制作法律文书时,在案件社会效果分析中加入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分析,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企业为社会和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

(二)司法办案行为可能产生经济影响的情形、程度;

(三)如何避免或减少对涉案企业的经济影响等。

第七条 侦查监督时应评估以下内容:涉案企业及其涉案人员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立案人员及相关职权职责情况、对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情况;是否会因案件信息公开影响涉案企业信誉及重大商业项目;是否会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停滞。

第八条  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应评估以下内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是否符合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法律条件和标准;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是否会直接造成涉案企业关键生产经营环节无法运行或重大项目无法推进,是否会造成涉案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中断或失败;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重要事项而直接影响公司股价波动。

第九条  对其它可能产生负面经济影响的办案行为,应注意评估以下内容:是否会引发媒体舆论炒作,严重影响涉案企业形象、信誉,造成社会不良反响;是否会引发涉案****件等社会矛盾。

第十条 正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对于办理民营企业案件中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新型商业形态、新型投资经营模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少监禁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侦查的涉案企业工作人员,一般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家、负责人,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对涉嫌一般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人员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人员,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量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对确需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与涉案企业或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帮助涉案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在逮捕强制措施期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本人授权或处理有关文件等非在场性事务的,在确保办案安全的情况下,可予以提供便利;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取保候审,可视情况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案件保密制度,尽量少公开对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案件信息。不得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不得泄漏涉案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三条 监督公安机关审慎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民营企业财产账户,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发现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当的,及时加以监督纠正。

   第十四条 涉及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作出起诉前,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集体讨论后,报主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作出不起诉决定前,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集体讨论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应层报省院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10 日内报送。

    第十五条 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落实问责追责措施,检察长为落实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检察长为主要责任人,办案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因重大过失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国家或涉案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应结合一案三卡制度,加强对涉案企业的回访监督,重点监督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办案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

第十六条 细则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家心声】

 

甘肃康视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唐顺初我们对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维护民企权益 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别是检察长一行亲赴民营企业调研,认真倾听企业心声的做法深表感谢,作为民营企业,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行动,坚定发展信心,以实干创新为动力,以合法经营为根本,做大做强做优企业,服务社会,回报党和政府检察机关的关心与帮助。

四川中海丰炼石化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维华:办企业需要知法、懂法、守法。此次我公司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许可证而经营柴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并召开听证会,公安机关要求撤案后监督公安及时撤案,保证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我们不仅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更加体会到了法律的温度。今后,我们将提高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依法依规经营,努力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东乡族自治县顺达机动车辆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兵: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确实面临着合法债权难以实现、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从案例警示、法治宣传等方面为企业常态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解决涉法难题,同时建立有效的诉求引导联系机制提供快速有效的咨询维权渠道,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陇西县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对涉民企负责人不起诉

 

【基本案情】

甘肃某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成立于2013712日,冯某某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4,冯某某在涉案公司与陇西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宋某某,已另案起诉)没有真实中药材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陇西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金额为4995191.09元、税额为649374.92元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冯某某将该税额在兰州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

201612月份,冯某某已向兰州税务部门全部补缴了抵扣的税款。20191225日,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处理结果】

20191225日,冯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定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经定西市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1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37日,定西市院将该案交由陇西县院办理。在审查起诉期间,经陇西县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定西市公安局于202057日移送涉案公司为单位犯罪。2020529日,因犯罪情节轻微,经层报省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

【主要做法】

一是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定西市县两级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细致审查核实事实、证据,认定冯某某为牟取涉案公司的非法利益,在双方无真实中药材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一定比例开票费的方式,接受陇西县某某药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结合冯某某在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实际,认定冯某某及其涉案公司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冯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积极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根本的是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冯某某主动到案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在受案之初,告知冯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由此导致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围绕犯罪构成其释明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值班律师也从法律助的角度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冯某某更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自愿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冯某某及其公司提出了从宽适用法律的处理意见。

三是认真贯彻慎捕慎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在提请批捕阶段,定西市院认为冯某某涉嫌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依法对其做出不批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经承办检察官审查,涉案公司在案发前已全额补缴了抵扣的税款,挽回了国家的损失。后承办人实地走访涉案公司,了解到该公司系民营企业,主要经营中药材饮片、中药饮片的批发零售等业务,库房存有大量中药材饮片,解决十余人的就业问题。且多年来该公司正常缴纳各项税费,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根据最高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11条执法司法标准》以及中政委两高两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的精神,承办检察官坚持办理涉民企案件少捕慎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查认定冯某某及其涉案公司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不起诉。

四是自觉接受检察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陇西县院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在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送达过程中,及时提请启动人民监督员对法律文书公开宣告送达办案活动监督程序,自觉将检察权的运行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之下,实现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透明、以公开促提升。宣告会上,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带来很大冲击和影响的背景下,陇西县院能够聚焦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慎捕慎诉司法政策,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了极大的司法宽容和政策支持,展现出了一定的检察担当和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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