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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陇检293】检察日报丨罪错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检察监督路径与制度研究

时间:2025-11-21 11:06:47  作者: 点击数:

2025年11月13日,检察日报地方视窗刊发《罪错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检察监督路径与制度研究》。

《检察日报》截图

2025年7月10日,甘肃省岷县检察院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治教育。

2024年4月16日,甘肃省岷县检察院干警与心理咨询师对亲子关系紧张的何某进行心理疏导。

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群体化特征。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偶然,其背后成因复杂多元。一方面,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易受外界不良影响,特别是网络媒体中充斥的有悖伦理规范的内容,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与人格塑造造成严重负面冲击。另一方面,涉罪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单亲监护、隔代监护比例高,家庭监管缺失,亲子关系疏离等问题。

以某县办案情况为例,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检察机关共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70人,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18人。结合办案情况进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如下特征:一是侵财类犯罪占比较高,二是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三是共同犯罪及暴力犯罪凸显,四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数增长较快,社会治理压力陡增。

罪错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面临的困境

专门矫治教育作为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新举措,是在专门学校中分校区、分班级设置专门场所,对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集中矫治教育。这些未成年人虽免受刑责,但其违法轨迹往往始于吸烟、饮酒、逃学、斗殴等不良行为,进而逐步升级为犯罪行为,因其行为已具有社会危险性,且极易再次滑入犯罪团伙或被不法分子利用、侵害,在家庭、学校穷尽教育管理手段的情况下,专门矫治教育作为一种必要的兜底处置手段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实践中该制度仍面临决定与执行主体不清、适用边界模糊、资源匮乏、联动不足等困境。

(一)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区分不足。专门学校是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分级干预的重要场所,招生对象是接受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目前,很多地方的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尚处于起步或探索阶段,数量稀少且内部缺乏科学的分级分类标准。然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成因纷繁复杂,个体的社会危险性、再犯风险、矫治需求也不尽相同,若仅施以简单化、统一化的集中管束与教育,而非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处遇与分区管理,难以精准实施分类矫治与问题导向型教育,更易引发“交叉感染”,背离专门矫治教育的初衷。

(二)权责分工与运行机制不明晰。专门矫治教育入学采取“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与公安联合决定”模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广泛,涵盖教育局、民政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众多单位和社团组织,但并未明确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晰,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入学评估的启动机关、启动程序、评估标准等关键环节也无明确具体规定,运行操作难以规范开展,容易出现监管漏洞。

(三)专门学校管理运行存在困境。实践中,专门学校采取的办学模式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公安机关协办,往往存在师资力量不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多头管理可能导致教育与矫治功能失衡。在课程设置方面,部分专门学校可能存在重基础知识传授,轻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等教育,导致教育矫治效果不佳。此外,专门学校与家庭、司法机关等主体间还存在信息不通、衔接不畅问题,社会支持体系缺失,难以形成教育矫治合力。

检察机关参与专门矫治教育的有效路径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参与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中应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专门保护工作中有近40年的实践探索,在教育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方面有成熟的经验,这也为更好地参与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奠定了制度和实践基础。面对现阶段“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畅通、参与边界模糊等问题,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强化信息互通共享,推动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矫治教育新格局。

(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构建立体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深化对专门矫治教育活动的法律监督。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授权其对包括重罪预防在内的未保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作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检察机关有职责也有能力发挥监督作用。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两方面发力。

一是构建“事前介入+事后监督”机制。对入学评估与出校结论进行程序性、实质性监督。推动建立与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协调联动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专门矫治教育”的时间节点、监督方式等,明确评估意见须及时送交检察机关备案并同步进行审查。对程序失范、依据不足、结论失准的,建议重新组织评估;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予以监督纠正。

二是事中常态化监督。对已进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动态监督其矫治过程和实际成效,可探索建立“驻校检察官”机制,由专门学校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定期核查矫治措施适当与否,是否存在混同矫治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等问题,并定期向接受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所涉案件所在地检察机关反馈核查情况,共同研判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干预处置。

(二)深化检校融合协作,提升矫治精准效能。近年来,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帮教推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检察机关可以此为依托,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整合既往如“督促监护令”“法治副校长”“法治云课堂”“法治教育基地”等成功经验与宣传教育平台,联合公安、法院、团委、妇联等单位和社会力量,深度介入专门学校矫治教育工作。

一是丰富矫治课程体系。推动将体系化法治教育(常规课程、模拟法庭、基地参观)纳入专门学校教学课程,并针对高危学生一对一提供精准化的个案辅导,强化犯罪预防。

二是拓展专业支持网络。结合办案实践,分析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作法治课件,并提供专业化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和家长法治课堂等矫治资源。

三是完善回归社会帮扶制度。在矫治后期及回归关键期,强化跟踪回访,联动各方为未成年人就业、就学提供实质性帮扶,切断再犯诱因链条。

(三)强化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前端预警干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力量,深度参与罪错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不仅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更是推动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多层次分级干预体系的关键环节。

一是深化“检校衔接”。检察机关应在办案中强化与普通学校、专门学校的常态化对接,如可依托法治副校长平台,常态化参与学校法治教育,通过查询档案和与学生、教师访谈,及时筛查校园欺凌、打架斗殴、旷课逃学、隐形辍学等情况,共同搭建预防矫治长效机制。

二是打通“检警信息壁垒”。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列为重点信息共享对象,建立以信息互通、线索流转为核心的协作机制,充分挖掘公安机关掌握的护校安园数据、涉未成年人警情等线索信息,实现对此类问题未成年人的早期识别与干预前置。发现符合“专门矫治”评估条件的,及时建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

基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检察机关应积极担当,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通过构建并落实“事前评估介入—事中动态监督—事后效果追踪”的全流程立体化监督机制,确保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公正、程序严谨、实体合法、执行有效;同时,深化系统协作融合,利用既有检校合作平台与成熟帮教模式,深度嵌入专门学校治理结构,精准输送法治资源,提升专门矫治教育的专业化、个性化水平,并夯实预警干预基础,打破信息壁垒,与公安、学校等建立高效共享机制,实现潜在风险苗头早甄别、早干预、早矫治,将预防工作做足到前端、做实在基层。只有这样,“专门矫治教育”方能真正发挥其教育挽救、防控风险、促进回归价值。(作者:郭昊宁 陈淑贤 李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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