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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陇检】检察日报丨嘉峪关市检察院:你要调整好心态,振作起来

时间:2020-12-07 11:44:01  作者: 点击数:

2020年12月4日检察日报刊发《嘉峪关市检察院:你要调整好心态,振作起来》一文。

检察日报截图

2016年的一天,甘肃省嘉峪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时,高某某的档案资料引起检察干警的关注。

经了解,2012年10月4日24时左右,谷某某酒后与工友刘某甲、刘某乙回到嘉峪关市双拥路268号院内后,因琐事与高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后高某某掌掴谷某某,致使其头部撞在水泥地面上。刘某甲等人将谷某某抬到住处后离开。次日11时许,发现谷某某死亡。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谷某某摔跌后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参加社区矫正期间,高某某一直有心结,觉得自己只是打了谷某某一耳光,怎么就是过失杀人了,对判决结果还有些想不通。

为了能够及早解开高某某的心结,帮助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索朝阳找到高某某。在交谈中,索朝阳耐心向其介绍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社区矫正等方面的内容,并用平和的语气安抚他:“现在案件已经处理完了,你要调整好心态,振作起来,积极生活。”高某某听后连连点头。

为使高某某消除疑虑,真心实意接受教育矫正管理,嘉峪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着手制定个性化帮扶。通过联合调查得知,高某某与妻子和女儿共同生活,妻子没有工作,女儿还在上学,自单位破产后,全家指望高某某务工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和女儿的上学费用。因意外发生此事,高某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较多的经济赔偿,家境更是雪上加霜。由于其本人没有什么专业技能,再加上犯罪,其一直处于待业状态,维持基本生活都有困难,也没有心情接受教育。

嘉峪关市检察院决定先从解决高某某的就业问题入手。后经商议决定由市司法局出面,联系驾校优惠对高某某开展驾驶技能培训,在其取得驾照后,又联系了一家货运单位,让高某某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后来还积极与社区沟通协调,为高某某的妻子找到了一份临时性工作,缓解了他们家庭的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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