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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检察院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时间:2023-05-22 10:17:15  作者: 点击数:

5月19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检行合力共护多彩甘肃”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管等有关工作情况,并发布6件生物多样性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一、景泰县检察院办理的魏某甲、

魏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保护 野生动物

【要旨】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人魏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到景泰县上沙沃镇营盘水黄石头沟,使用捕猎夹猎捕野生岩羊1只运回家中饲养,该只岩羊死亡后被魏某甲和家人食用。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魏某甲多次到景泰县上沙沃镇营盘水黄石头沟,采用铁夹猎捕的手段猎捕野生岩羊14只,运回景泰县上沙沃镇家中宰杀食用和贩卖。被告人魏某乙帮助魏某甲宰杀了其中一只野生岩羊,后在其父亲魏某甲的指使下驾驶自家皮卡车,将剥离的岩羊皮、羊角、内脏、生活垃圾等物品装进6个纤维编织袋内,分别丢弃在某厂油路边的水渠和涵洞内。2020年3月24日,白银市森林公安局景泰县分局对被告人魏某甲家住宅依法搜查时,查获一支木柄自制土枪,经魏某甲交代该支木柄自制土枪,是其父亲在世时打猎所用,老人去世后一直在家中存放,未曾使用过。

本案由白银市森林公安局景泰县分局侦查终结,景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8月26日,景泰县法院以魏某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魏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魏某甲承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生态资源受损的资源补偿费350000元,鉴定费5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作用。魏某甲、魏某乙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同公安机关就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最终围绕犯罪构成,参与时间、人员、所起作用、猎杀数量、种类、获利情况、鉴定意见、收购人员等方面重点审查,提出建议,通过提前介入,有效的减少了本案的侦查误区和盲点,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发现了魏某甲猎捕野生动物的数量多达到14只,且魏某甲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

(二)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涉嫌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国家利益,遂向公益诉讼部门通过线索移送函的方式移送线索。公益诉讼部门在审查案件后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及时委托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猎杀的野生动物属性及价值进行鉴定,并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三)坚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中,魏某甲和魏某乙系共同犯罪,魏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在魏某甲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魏某乙帮助销毁岩羊皮、岩羊角的行为属于帮助犯。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魏某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故对魏某乙提出了较轻的量刑建议。这是检察机关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也是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典型意义】

该案是景泰县检察院近年来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构成刑事犯罪,也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内部线索移送的方式,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案件的办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许多群众对野生动物存在认识盲区,且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并不知道自己猎捕、杀害的岩羊,系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该案的办理不仅有力的震慑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也进一步普及宣传了野生动物保护的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二、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办理的

毛某甲等人非法猎捕、杀害、

出售、收购、运输国家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

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祁连山野生动物资源 打击保护司法合力 连带赔偿责任

【要旨】

祁连山是我国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祁连山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过程中,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与保护合力,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同保护生态资源。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毛某甲、毛某乙分别以现金11500元、12000元从民乐县南丰乡玉带村白某某处购买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豹2只,拉至永昌县处理。2017年8月,毛某甲携带自制步枪驾车到祁连山花草滩牧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岩羊1只,后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倪某某。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毛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倪某某、赵某某、宋某某到祁连山北湾牧区通过架设电网或者使用自制步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马鹿3只。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野生动物价值进行鉴定,雪豹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一级野生动物,每只估价500000元;岩羊、马鹿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二级野生动物,岩羊每只估价25000元、马鹿每只估价15000元;涉案的野生动物估价共计1070000元。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雪豹、岩羊、马鹿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影响该物种的保护,同时损害了生物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川区院”)在办理毛某甲等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对毛某甲等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对接,联合召开案件分析座谈会,围绕猎杀数量、种类、获利情况等案件证据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指导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属性及价值进行鉴定,确定了赔偿标准和诉讼主张。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依法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毛某甲、白某某等6人分别共同连带赔偿猎捕、杀害、出售、收购、运输雪豹2只、马鹿3只、岩羊1只价值共计1070000元及鉴定费15000元。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毛某甲等6人一年二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人不服上诉,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中,围绕祁连山生态保护问题,金川区院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及时移送线索、互通案情;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沟通衔接,侦查机关及时补充了生态损害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让违法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的成功办理对警示和教育犯罪分子、提升人民群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助推祁连山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构筑祁连山生态安全屏障作出了检察贡献,取得了较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三、祁连山林区检察院保护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 生物多样性

【要旨】

资源保护站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主体单位,对辖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资源保护站充分履职,在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并建立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王某、马某义等4人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以下称祁丰自然保护站)试验区内,猎杀白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2只,贩卖运输途中被肃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野生动物制品为白唇鹿,整体价值为30000元。

【并行办理检察公益诉讼】

2021年8月22日,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祁连山林区院)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王某、马某义等3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1月29日,祁连山林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对王某、马某义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国缓刑;同时判决王某、马某义等3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10日,祁连山林区院就祁丰自然保护站可能存在履职不充分情形立案。经调查核实后认为,祁丰自然保护站作为野生动物资源主管单位,未能充分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造成国家和集体的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2022年5月12日,祁连山林区院向祁丰自然保护站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祁丰自然保护站严格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定职责,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范围,加强巡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及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2022年6月17日,祁丰自然保护站整改完毕并回复:一是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方法、整改步骤等做了周密部署;二是严查乱捕乱猎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严查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迁徙停歇地、迁徙通道等野生动物资源易受破坏地区;三是开展以“爱护野生动物,共享自然之美”为主题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利用媒体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在辖区和各乡镇集贸市场、车站等地先后共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份,悬挂标语横幅36条。

【典型意义】

祁连山作为国家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涵盖森林、草原、冰川、荒漠等,自然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种类繁多,独特的生态区位决定了祁连山生物多样性的鲜明特征。检察机关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为推动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四、秦安县检察院督促保护

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小微湿地保护 生物多样性 美丽乡村建设

【要旨】

针对小微湿地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以现场公开听证方式,凝聚湿地保护共识,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小微湿地的保护,推动生态湿地建设,在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的同时,兼顾农民经济权益,实现农村产业升级。

【基本案情】

1991年,甘肃省秦安县陇城镇辖区清水河进行人工改道,旧河床腾出河道土地80余亩。2019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显示,该地段约45亩河道土地被划定为湿地,近年来,周边农户在该处湿地范围内开垦耕种,随意施用农药、化肥,对该处湿地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不良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称秦安县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1991年,秦安县陇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陇城镇政府)在清水河河道改道后,将旧河床腾出的土地划分给辖区娲皇村、龙泉村和西关村部分农户进行耕种。由于境内清水河支流南小河仍流经原河道,且随着不同年份降雨量的增减和南小河河水涨退,该80余亩旧河道土地形成初具规模的沼泽地貌。2019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时将其中约45亩旧河道土地认定为湿地。近年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政府对该处湿地进行了保护管理工作,加之南小河河水涨退等因素影响,绝大部分农户停止耕作、退耕还湿,但仍有部分农户继续耕种并在耕种过程中随意施用农药、化肥,尤其是消灭或抑制植物生长等除草剂的施用,严重影响湿地植物生长,危害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益。

2022年6月9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同时就如何兼顾湿地保护与乡村产业振兴问题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形成共识,秦安县院在被占湿地现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同时邀请涉案村民参加旁听进行普法宣传。听证会后,秦安县院向秦安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称县林草局)、陇城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进一步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监管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制定退耕还湿计划,并限期整改落实,或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控制规模,指导村民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相关生态农业活动。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林草局、陇城镇政府高度重视,科学研判,鉴于涉案湿地上存在尚未成熟的农作物,县林草局与镇政府及“村两委”深入农户开展说服教育工作,涉案农户承诺在当季农作物种植过程中不再使用农药、化肥等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化工产品及生物制剂,由村两委负责监督。同时,县林草局、陇城镇政府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将涉案湿地纳入秦安县陇城镇文旅融合发展规划,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创新推动小微湿地建设,打造生态观光农业,以生态湿地建设带动农民增收,在当季农作物成熟收割后及时推动实施,对湿地进行系统整改。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预计于2023年10月底完成。此外,县林草局和陇城镇政府组织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湿地保护法,加深公众对湿地知识的了解,提高公众珍爱湿地意识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典型意义】

小微湿地面积虽小,但却是很多动植物赖以生存的重要场所,保护小微湿地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周边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秦安县地处黄土高原峦峁沟壑区,干旱少雨,除一些河道内零星滩涂呈湿地样且时存时毁外,相对固定成型且面积较大的湿地显得尤为珍贵。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使湿地保护与农村生态产业建设有机结合,激发村民保护小微湿地的积极性,既加强了对涉案湿地的保护,又不损害村民合法权益,实现了湿地保护与乡村振兴的“双赢”。

五、合作市检察院督促保护野生

红花绿绒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草原生态资源 高山草甸生物多样性保护

【要旨】

针对游客肆意踩踏、挖掘、采摘红花绿绒蒿,威胁濒危野生植物,破坏高山草甸生物多样性的行为,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助推构建红花绿绒蒿保护长效机制,实现红花绿绒蒿资源常态化、智能化保护。

【基本案情】

红花绿绒蒿是国家濒危野生植物,生长于海拔2800—4300米的山坡草地上,数量稀少,生存环境恶劣,分布范围狭小,无法人工培植,已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甘南州在合作市美仁草原高山草甸上集中分布了大片的红花绿绒蒿。红花绿绒蒿花大色艳,极具观赏价值,每年盛夏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往观赏。合作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合作市院)在开展草原生态资源保护巡查中发现,游客大面积踩踏、肆意挖掘、采摘高山草甸上的红花绿绒蒿,严重破坏了草原生物多样性、高山草甸草地永续利用及草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合作市院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立案调查,积极与林业部门、森林公安及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多次赴合冶公路美仁草原进行调查取证。合作市院认为,合作市自然资源局虽然在部分观景台路段设置了观景步道,但未设置任何禁止采摘警示标志,亦未对踩踏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能有效制止人为的破坏行为,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为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透明度,2022年7月1日,合作市院依法召开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单位代表参加,经各代表评议一致认为,草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刻不容缓,该份检察建议的发出非常必要。

检察建议发出后,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多个相关行政机关,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积极整改落实。一是印发了《合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严禁采挖野生植物的通告》,在充分利用甘南电视台、微羚城等网络媒体滚动播放宣传的同时,深入乡(镇)街道村(组)进行张贴,在合冶公路向群众、游客发放依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材料;二是旅游旺季,合作市草原监理站组织职工开展日常巡查,对游客进入红花绿绒蒿生长地采摘践踏行为及时劝导制止,联合乡政府督促村级草管员开展宣传、巡查监管;三是在红花绿绒蒿生长周边的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四是用藏汉双语录制了保护宣传片,购买了小喇叭由村级草管员和公路沿线保洁员对过往行人进行宣传;五是对易进入草甸采挖、采摘红花绿绒蒿的地方安装了围栏。合作市院配合行政机关宣传活动,拍摄了《不是所有的野花都可以采》宣传短视频,促进红花绿绒蒿野生植物保护的知晓率,收到了良好的宣传警示效果,同时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步处理,将打击犯罪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形成草原生态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甘南州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禀赋孕育了丰富多彩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境内有野生动物314种,其中大熊猫、雪豹、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5种;野生林木植物1820种,国家重点保护的有25种;天然草原植物947种。合作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督促之诉的优势,以红花绿绒蒿保护为小切口,推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要求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为全州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积累了经验。

六、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督促

保护百年古树行政

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植物资源保护 百年古树名木 现场听证 协作共治

【要旨】

针对数棵百年古梨树被砍伐、损毁的问题,检察机关深化公益诉讼实践,探索现场听证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辖区古树名木长效保护机制。通过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形成部门协作、携手共治的良好局面,为辖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基本案情】

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是“活文物”“活化石”,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安宁区现有挂牌古树群3个,古树品种丰富,包括侧柏、软儿梨、核桃、银白杨、旱柳等品种。2022年1月20日晚8时许,辖区某古树群内数棵环抱粗的古梨树遭到砍伐、损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涉案地点位于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设立的古树群,保护树种为软儿梨,株数260株,平均树龄约200年。

【调查和督促履职】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安宁区院)公益诉讼办案干警在日常闲谈中,获悉辖区数棵古梨树被砍伐的情况,立即与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对接、积极跟进。进行线索评估后,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承办检察官与相关行政机关实地走访、勘验现场,发现被砍伐、损毁的树木共9棵,均为软儿梨树,树龄约200年,其中5棵被砍伐,4棵被损毁,围径最小的2.2米,最大的2.8米,严重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古梨树受损严重,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为引起全社会共鸣、达成公益保护共识,安宁区院于2022年2月15日召开现场听证会。听证会现场,被砍伐、损毁的古梨树有的只剩下一个个树桩,与旁边高大的“同伴”形成巨大的反差,有的仅残存光秃秃的主干,留下被人“暴力”对待后的“控诉”,还有未来得及运走的枝干散落在现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令人触目惊心。直观感受古梨树受损现状后,公安民警介绍接处警情况,社区工作人员讲述巡查过程中第一时间发现古梨树受损并及时制止、上报等过程。随后,承办检察官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听证员围绕古梨树受损现状、工作履职情况、保护难点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提问,通过听取解答、认真评议等环节充分了解案情后,一致同意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

听证会结束后,安宁区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职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养护方案,保障古梨树健康生长。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联合相关部门和园林专家再次对古梨树损毁情况进行现场确认、核查、鉴定,明确被砍伐、损毁的树木树种及树龄,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涉嫌盗伐的行为开展调查。与此同时,落实古树名木分级管理制度、开展规范挂牌工作、强化技术指导支撑,督促养护单位完善对古树及古树群的登记、建档、公布等工作,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古树名木全面保护、依法管理和科学养护。

2023年3月,安宁区院持续跟进监督,联合多部门开展全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自查自纠、联合执法、宣传教育多个环节,综合运用实地走访、交流研讨、检察建议“回头看”等举措,采取“一树一台账、一树一方案”的方式,确保辖区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位,形成全区古树名木保护互相支持、合力推进的良性互动局面。

【典型意义】

软儿梨树是西北特色树种。检察机关在督促保护古梨树监管职责案中,深耕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采用现场听证、专项行动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全社会形成“人人有责”“人人监督”“人人保护”的古树资源保护良好氛围。同时以个案为契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在推进全区完善古树名木监管制度、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政治部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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