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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甘肃:召开“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题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05-18 09:45:29 来源:第十检察部、宣教处  作者: 点击数:

新闻发布会现场

5月17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题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并发布4个典型案例。甘肃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雷,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卢莹主持发布会。

甘肃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徐雷

徐雷通报了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据介绍,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更加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为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贡献检察力量。

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469件,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322件421人,共发放司法救助金 1357.4万元,同比增加36%。其中救助农村贫困当事人249户343人,发放救助金923.5万元,救助人数和金额分别占救助总数的81.5%和68%;救助残疾人73人,发放救助金334.7万元,救助退役军人及军属17人,发放救助金56.8万元,救助未成年人158人,发放救助金375.3万元。

2022年全省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截止目前,共受理司法救助案件85件,同比上升124%;经审查决定予以救助43件66人,已发放救助金额125.3万元,同比上升739%。

强化工作部署,狠抓贯彻落实

2021年以来,省检察院党组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高度重视,按照“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将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作为六项重点工作之一,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出台《甘肃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意见》,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之一,持续谋划、统筹协调、扎实推进。与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合作机制的意见》,形成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部门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向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汇报沟通,主动争取司法救助资金,保证救助资金充足。全省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由主要院领导任组长的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部署落实,实现司法救助工作三级院全覆盖。

细化工作措施,扩大救助规模

为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全省各级院多措并举拓展案件来源。一是全面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全省各级检察院充分利用两微一端平台大力宣传司法救助工作,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主动向困难群众介绍司法救助政策、在人群密集的区域发放相关宣传手册,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和认知。二是各级院将司法救助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督促“十大业务”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同步开展线索筛选排查,向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宣讲司法救助政策,提高了人民群众知晓度和申请积极性。三是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围绕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重大人身伤害等案件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线索排查,发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主动依职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中三分之二以上是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并主动启动救助程序的。

加强协作配合,提升救助效果

为使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工作走实走深,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探索多渠道、全方位的救助模式。一是将司法救助与民政救济等社会救助深度融合。如定西市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加强沟通协调,帮助申请人解决了农村二类低保,市民政局发放临时救助金2.5万元、市残联为张某某办理了一级残疾证、相关医院减免了部分治疗费用,市妇联、团市委、爱心企业捐助8000元医疗费用。二是为帮助救助对象妥善使用救助资金,各地积极探索,对司法救助金进行多方监管。如合水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司法救助案中,与当地信用社、村委会签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三方协议,由村委会参与司法救助金的管理,办案人员不定期到村委会核查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确保救助资金合理有效使用于救助对象。三是建立回访机制,传递司法温情。多地对救助对象建立回访台账,对救助对象的生活和精神状态进行跟踪回访,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跟进帮扶。如灵台县检察院在回访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因案致贫的史某某落实了最低生活保障。

规范救助工作,确保救助质量

各级检察院严格审查司法救助案件,在做到应救尽救的同时又做到依法依规救助。一是对2017 年以来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开展“回头看”,围绕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救助金发放、卷宗规范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既总结经验又分析不足,帮助提升司法救助规范化水平。二是严格审查救助范围、救助标准。通过走访申请人所在社区、村社核实申请人生活状况,向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部门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测算救助资金时充分考虑申请人受损情况、现实生活处境、救助资金能否被合理使用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救助金额。三是严格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经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和拟救助金额,及时报省检察院审批。对已拨付的救助资金,迅速及时发放到位,缓解当事人生活困难。

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主动作为,推动落实司法救助各项工作措施,以救急救困、矛盾化解、促进和谐为目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确保困难群众不因案致贫、不因案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各级检察院将在省检察院党组坚强领导下,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激发各部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在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全面落实司法救助责任,常态化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扩大司法救助案件规模。

进一步提升工作成效。主动加强与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实现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信息共享,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确保检察环节“应救尽救”“应救即救”。与省妇联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加大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力度,更好维护妇女权益。

进一步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积极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格局,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优化提升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效果,以多元救助共同筑牢社会底线安全网,努力增强被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 张振宇

张振宇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4件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 卢莹

本次新闻发布会邀请了中国日报、检察日报、中新社、人民网、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甘肃法制报等27家媒体记者参加。

媒体都关心哪些内容呢?

现场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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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记者:通报中提到,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请问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助推乡村振兴方面我们都有哪些措施?

甘肃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这篇大文章”。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服务中心大局,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力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去年2月份,最高检及时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这既是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群众更多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以更高标准推进检察工作特别是司法救助工作、更好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长远安排,体现的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担当。

一是将“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六项重点工作”之一,强力推进,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意见》,从十五个方面明确了全省检察机关助推乡村振兴的重点,特别强调了发挥司法救助职能助推乡村振兴的作用,稳步扩大司法救助案件规模,常态化推进年度消灭司法救助空白院工作,在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全面落实司法救助责任,巩固拓展助力脱贫攻坚成效,全面助推乡村振兴。

二是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双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良性互动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及时移送乡村振兴部门,并书面提出动态监测和帮扶建议。乡村振兴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坚决防止“因案返贫”“因案致贫”问题发生。

三是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积极将司法救助融入社会救助格局,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优化提升多元救助、综合帮扶效果,增强被救助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甘肃法制报记者:通报中提到,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中坚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原则,请问,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谢谢您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关心。首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这里面有两个前提,一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案件必须是进入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案件,不是所有案件当事人都需要到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二是只有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才能给予司法救助。

其次,对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我们检察机关均尽可能提供司法救助,这是“应救尽救”原则;对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经批准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这是“应救即救”原则。具体来讲,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一般都应当予以救助。第一类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药费的;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第二类是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第三类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损失,生活困难的;第四类是部分民事侵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第五类是除了以上情形,我们还有兜底条款,就是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还可以予以救助。当然,也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必然给予救助,若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已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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