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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酒泉金塔:检察和解为制种农户“解忧”

时间:2024-05-07 09:12:48  作者: 点击数:

“我来检察院就是要找个地方说说理!”今年2月底,金塔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接待了一位情绪激动的农户。

“都是给制种公司制种的,遭了灾凭啥别人能领到赔偿款,我就领不上?”“我既是原告又是制种农户的共同诉讼代表人,为啥不通知我参加庭审?”前来反映问题的刘某某心里有很多不快。

上门求助诉原由

诉讼权利被剥夺

检察官了解到,2016年3月,金塔县某村村委会组织13户农户与某制种公司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约定农户为制种公司种植向日葵杂交种子,制种公司提供亲本种子和技术指导,收购价每公斤18元,收购款于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如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承担。刘某某、刘某、崔某3人虽未签订书面制种合同,但与制种公司落实了种植面积、领取了亲本种子并接受公司指导进行了种植。向日葵成熟季节,因连日降雨使种子质量受损减产。灾情发生后,制种公司收购了刘某某在内的16户农户的种子,并支付了制种款,但对损失部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1月,刘某某等16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制种公司承担制种损失款合计53762元。法院依法受理后,通知刘某某等16位原告推举共同诉讼代表人,并同意刘某某、刘某荣为该案原告的共同诉讼代表人。第一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分歧较大,法庭决定延长举证期限,二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次开庭定于2019年12月20日,法院向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案外人章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刘某某、刘某荣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开庭时间和地点。章某某以原告身份参加了庭审,并领取了民事判决书,但未向刘某某等人告知。判决书判令制种公司以每亩1000元为收益标准,对制种收入每亩已达到1000元的2户农户不再赔偿,对未达到1000元的11户农户扣除已付款项后赔偿差额损失,以刘某某、刘某、崔某3人未签订制种合同为由,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刘某某等3人均未收到民事判决,便错过了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期限。虽然案涉金额不大,但同案不同判,一件事情区别处理的结果让刘某某等人不能接受。每年农忙结束后,刘某某等3人就向法院、信访等部门求助维权,但始终未能解决。

今年2月,在当地信访部门的引导下,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刘某某等3人走进了金塔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尽职履责查事实

监督再审行不行

金塔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查看了刘某某等人的资料后,迅速联系了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经详细查阅案件材料,沟通交流后初步明晰了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诉求。

案件受理后,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依法调阅了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对案件受理、送达和庭审等程序进行了审查,发现审判程序确实存在未能依法保护刘某某等人诉讼权利的情形。但实体判决结果究竟是否损害了刘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深入调查了解后才能确定。于是办案团队实地走访另外13家农户,对2016年的制种情况、2019年的诉讼与判决情况进行了详细核实。经过2天详尽的调查核实,最终确定刘某某等3人虽未签订书面制种合同,但却与制种公司口头达成了制种合意,实际履行了制种合同义务,制种公司亦收购了种子。经询问制种公司经办人,亦认可以上事实。

法院未通知刘某某等3人参加庭审,也未查明刘某某等3人与制种公司达成了口头制种合同,且已实际履行了制种义务的事实,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损害了刘某某等3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审判程序违法,进而导致实体判决结果错误,损害了刘某某等3人的合法权益,但判决生效后其他13户农户的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如果就案办案,依法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已经获得赔偿的13户农户的情绪。不仅需要逐一向13户农户解释说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取得监督支持,还需要13户农户也参加再审程序。年后既是农忙时节,又是外出务工的关键时期,无论是对农户,还是对法院审判工作来讲都会造成新的诉累。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确有错误,但是否应该监督再审,成为了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检察和解有实效

案结事了得圆满

法理不外乎人情,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监督质效的原则,办案团队在多次沟通交流和释法说理后,刘某某等3人情绪不再激烈,愿意尝试以检察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今年3月19日,金塔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后,进行了检察和解。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刘某某等3人陈述事实经过、出示证据,制种公司再次核实了制种面积和种子款支付情况后,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制种公司当场给付刘某某、崔某制种损失款6000元,刘某的收益达到了每亩1000元标准,其同意不再赔偿。至此,这场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8年了,这钱要的真不容易,我终于为自己挣了个理!”刘某某感叹道。“没想到,这么多年了,我还能拿到赔偿款,非常感谢!”崔某高兴地说道。

同时,针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4月9日,金塔县检察院制发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进行监督,要求法院严格执行送达和庭审程序的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程序合法,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月22日,金塔县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表示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进一步做实做优检察为民是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金塔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根本宗旨,“小案”不“小办”,倾力将矛盾化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以检察和解方式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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