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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河林区院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时间:2022-01-10 17:47:45 来源:洮河林区院  魏素文  作者: 点击数:

日前,由洮河林区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等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并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5月30日至6月21日期间,被告杨某甲、赵某某某某、杨某乙非法捕捉野生动物西藏山溪鲵共计2114尾(319尾死体未出售已扣押、24尾活体已放生),出售1711尾获利,实际造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西藏山溪鲵2090尾被害,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肃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甲、赵某某某某、杨某乙捕捉的野生动物“接骨丹”死体进行鉴定,均为西藏山溪鲵,是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2021版)的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生物资源的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三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依法进行民事赔偿。

“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野生动物类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双重身份向法院起诉,既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使其承担了损害社会公益的民事责任,从而完善追责体系,织牢野生动物保护网,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检察力量。”办案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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