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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平川:私设电网捕野味 触犯刑律被判刑

时间:2021-10-18 16:42:36  作者:​ 点击数:

抓几只野味尝尝鲜,改善改善伙食,本以为是小事一桩,没想到却触犯了刑法,追悔莫及。近日,平川区院提起的马某、燕某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马某、燕某分别被判处罚金3000元、2000元,赔偿国家损失560元。

据悉,2021年5月,平川一男子马某为品尝野味,与朋友燕某驾车至平川区某矿山附近猎捕野兔,二人使用逆变器、蓄电池、铁丝、木棍、竹签等工具在矿山附近沙河内架设电网,非法猎捕野兔7只,次日拆除电网返回时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7只野兔属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60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马某、燕某二人的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为严惩不法猎捕者,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生态资源的意识,承办检察官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马某、燕某二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法院判处马某、燕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二人赔偿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损失。

庭审中,承办检察官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益诉求,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当庭发表出庭意见并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性进行了论述。马某、燕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忏悔,当庭表示认罪服判,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金和罚金。

检察官提示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已成为社会共识。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满足“口舌之欲”,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而且存在染病风险,极易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隐患,因贪图一时的口腹之欲而猎捕野生动物,触犯刑律,得不偿失。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违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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