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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平川:刑事+公益诉讼 护航生态环境保护

时间:2021-04-14 09:12:40  作者: 点击数:

在一起失火案件中,被告人郭某某按照植被恢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采取措施进行恢复,并且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一起无人员伤亡、案情比较简单的失火案件为何受到检察机关的重视和关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功能主要表现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到实处,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爱国介绍。

2019年,郭某某春耕时使用打火机点燃周围荒草,未完全扑灭火源导致火星引燃北面荒山,致使白银市平川区复兴乡李沟村大川社170.1亩退耕还林地被烧。

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在办理郭某某失火罪一案时,发现其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因郭某某失火被烧毁的170.1亩退耕还林地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为Ⅱ级,损失达348705元,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郭某某应当对其失火烧毁国家级公益林,破坏林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向白银市平川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郭某某系精准扶贫户,且属于过失犯罪,如果由其承担补植复绿费122472元,会严重增加郭某某的经济负担。

白银市平川区检察院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新模式,将恢复植被、减少损失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委托白银市平川区森林和草原局制定了《郭某某失火案植被恢复方案》,要求当事人在适宜时间依照该方案对失火烧毁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郭某某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愿意公开向社会道歉,并承诺在适宜季节对烧毁的退耕还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白银市平川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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