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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惩治网络犯罪 “出利剑”维护网络安全--玉门市院成功办理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时间:2021-02-05 14:40:41 来源:玉门市院  作者: 点击数:

近日,由玉门市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涉嫌诈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在玉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等十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据悉,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韶关市某地租赁别墅,通过组建微信群并推荐虚假投资平台的方式,引诱股民购买股票骗取玉门市某居民投资款两万余元。短暂休整后,被告人朱某某又网罗其同乡邓某某等人,在韶关另一地租赁别墅,购买大量手机、微信号、电脑等作案工具,组建40余个微信群,在将股民拉入微信群后,在群内发布虚假炒股信息,意图诱导股民投资其指定的虚假平台。正当被告人朱某某、邓某某等人静候股民上当时,被公安机关一举查获。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为实施诈骗等违法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独立入罪,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等人为了达到诈骗目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组建通讯群组,发布虚假炒股信息,企图骗取被害人钱财,对其行为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对网络犯罪“打早打小”的立法策略。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犯罪手段不断更新迭代,“杀猪盘”式诈骗、网络贷款诈骗、冒充客服诈骗、冒充单位领导诈骗、投资理财诈骗等形式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财产,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稳定,必须给予严厉打击。同时,部分违法犯罪分子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呈现出对信息网络的滥用和破坏趋势,这些行为对网络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必须坚决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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