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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院提起公诉的出售毒凉皮者宣判

时间:2020-07-17 16:27:23  作者:肃州区院 张秀琴 蔡娜 点击数:

7月16日,由肃州区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支付10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并在酒泉市市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长期从事餐饮业务的市场主体,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明知硼砂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2017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制作凉皮时掺入硼砂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危害消费者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全部予以确认,并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

“食品生产安全是社会的底线!一旦触碰,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正如庭审时检察官所说,“食品安全无小事”。

据悉,今年以来,肃州区院以开展“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为契机,与公安机关联手实地走访了多家凉皮生产小作坊,到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看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案卷。针对发现的问题,该院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及时提醒、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务必正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定期对市场上流通的食品和药品进行抽样检查,扩大抽样检查覆盖面和密集度,对有问题的食品和药品及时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查处有毒、有害食品,同时要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人员加强后期跟踪、监督,一旦发现涉罪问题要及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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