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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院依法出庭公诉又一例“套路贷”涉恶案件

时间:2019-08-12 16:12:42 来源:   作者:玉门市院 点击数:

8月8日,由玉门市院提起公诉的沈某某等11人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一案在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涉及非法放贷和暴力催收,被告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玉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委委员及被告人家属共计40余人旁听了庭审。

自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沈某某、柴某某、隋某、张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宁波百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诈骗窝点,专门从事网络放贷业务,以收取手续费、展期费、逾期费的方式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后陆续招录多人为其从事网络放贷业务,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金融秩序,社会影响及其恶劣。

经审查,被告人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增债务等手段,以客服、审核、财务、催收角色分工协作,环环相扣,各司其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形成了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套路贷”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其犯罪手段与传统的诈骗模式存在很大区别,涉案人员多,涉案地域广,被害人人数众多,无法逐一取证,案情较为复杂,证据数量庞大。玉门市院党组高度重视,整合刑事检察部门精锐办案力量,在侦查阶段进驻公安机关办案点,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精准引导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采用“捕诉一体”高效办案模式,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和检委会,对案件反复进行讨论,并通过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庭前,公诉人认真阅卷、精心准备,协同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就管辖权、非法证据排除、部分存有争议的证据等问题进行了有效沟通。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沉着冷静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条理清晰、答辩有力,有效履行了公诉职责。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使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旁听人员也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庭审认识到了“套路贷”恶势力犯罪的危害,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定,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是玉门市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继张某某为首的等13人“套路贷”涉恶案件之后,办理的第二起“套路贷”涉恶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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