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崆峒区院提起公诉的脱某甲、脱某乙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采纳并全部支持了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两项诉求。
2019年3月,被告人脱某甲在宁夏隆德县猎捕野生蟾蜍30余斤,后又与被告人脱某乙先后在静宁县细巷乡、界石铺镇,采用夜间佩戴头灯照明、徒手及使用自制抄网捕捞的方法,三次猎捕野生蟾蜍130余斤,后被当地森林公安部门查获,除3只死亡外,其余活体野生蟾蜍当场被放生。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分别为岷山蟾蜍、花背蟾蜍、黑眶蟾蜍,均系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崆峒区法院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野生蟾蜍1000余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由于其犯罪行为在该区域造成一定影响,应当公开赔礼道歉。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脱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脱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脱某甲、脱某乙赔偿损失300元(已缴纳);在平凉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对二被告非法狩猎犯罪的相关工具予以没收。
本案是崆峒区院继2018年依法成功办理吴某某、马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后,探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办理的又一例公益诉讼案件。该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略,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坚持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领域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采取检察公益诉讼+恢复性治理生态环境的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和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