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水县院创新工作做法,会同清水县法院、清水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经公、检、法、司四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意见》将“提示单”等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制度化,以“四个着力”为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效提供制度保障,并在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推进会上作为经验做了交流。
着力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影响力和认知度。《意见》明确“公检法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意义”等内容,转变办案机关的工作理念,提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认知度。
着力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各部门的衔接和配合。《意见》纳入了清水县院探索创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重点案件提示单”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对批捕时不具备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条件,但后续满足条件可能性较大的案件,填写“提示单”送交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醒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跟进审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收到“提示单”的案件列为重点关注案件,一旦条件符合,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审查的方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办案机关应当派员到公开审查现场就案件办理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等强化相关单位相互配合的内容。
着力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刚性和采纳率。为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的刚性和采纳率,《意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通过“提示单”加强刚性。二是规定“没有正当、具体明确的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三是通过程序和结果双重监督强化刚性。
着力加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规范性和公信力。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意见》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制度,设置了具体的加分项和减分项,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并规定“检察机关在送达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时,可一并向办案机关送达风险评估单。”同时,《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告知制度和说理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