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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院提起抗诉的两起认罪认罚案获法院支持 上诉人依法被加重刑罚

时间:2021-07-02 16:24:08 来源:平凉市院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平凉市中级法院对平凉市院支持抗诉的泾川县苏某某贷款诈骗一案和灵台县王某某盗窃一案进行了宣判,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苏某某、王某某加重了刑罚,有力地震慑了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的滥用上诉权和“恶意上诉”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据悉,泾川县院提起公诉的苏某某等三人贷款诈骗案,灵台县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闫某某盗窃案均属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泾川县院、灵台县院案件承办人分别向苏某某、王某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和相关程序,二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案件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根据认罪认罚及犯罪情节,泾川县院对苏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灵台县院对王某某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苏某某、王某某均表示同意量刑,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开庭审理时,一审法院分别核实了苏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贷款诈骗罪对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以盗窃罪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审宣判后,苏某某、王某某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苏某某、王某某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从轻处罚后,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系无故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违背其认罪认罚承诺,已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情节。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正确适用,平凉市院依法决定对苏某某贷款诈骗案、王某某盗窃案支持抗诉。平凉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分别对上诉人苏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对上诉人王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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