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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 省河长办全面推行“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时间:2021-04-30 16:19:38 来源:第八检察部  作者: 点击数: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携手保护水生态环境积极作用,合力解决水生态突出问题,构建水生态治理新格局。近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与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印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巩固深化“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协作机制,联合打击各类破坏水生态环境问题,强化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提升法治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意见》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调查取证、生态修复、联合督导检查、日常联络和宣传协作等7个方面建立具体协作机制。明确在省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机制组织体系。在省市县三级设置河湖检察长,分别由三级院检察长担任。

在信息共享方面。《意见》明确要完善线索移送机制,细化案件线索移送标准、操作流程,及时互通涉水生态环境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增列检察机关为河湖长制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解决“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在案件协作方面。《意见》规定检察机关、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因办案需要,依法商请对方予以协助调查的,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必要时,相关行政机关可与检察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和执法检查。明确要在重点地区重要流域探索联合建设生态修复基地,制定生态修复标准,细化整改验收和评估程序,明确监管职责,打造恢复性司法实践平台。

在日常联络和宣传方面。《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和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加强业务研讨,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证据认定标准。适时开展业务交流活动,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共同研究解决河湖保护理论及实务问题。通过联合举办水生态保护主题宣传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健全宣传协作,提高全社会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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