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引导侦查意见,审查起诉中通过审讯突破零口供犯罪嫌疑人,为我们侦办案件提供了很大助力。”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的办案民警说。
这是一起跨河南、甘肃两省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案人员、事实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据悉,2018年1月,被告人魏某、孙某某、朱某某经协商后由魏某在白银注册成立白银旭峰印刷有限公司(化名)。孙某某、朱某某分别出资30万元、28万元购买印刷机等设备,由朱某某联系许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红旗渠”和“黄金叶”烟标制版,由魏某聘请被告人高某到白银某某公司提供印刷技术,在未经“红旗渠”、“黄金叶”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印有“红旗渠”和“黄金叶”注册商标的烟盒。后公安人员分别从白银旭峰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的哥哥位于河南省长葛市的家中、被告人胡某某租赁的郑州市牟县的商铺中查获并扣押伪造商标的卷烟盒共计2296300个,经鉴定被查获烟盒价值共计541708.33元。
2018年7、8月,朱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共同出资从严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红旗渠”注册商标的烟盒共计1000件462000个。公安人员依法全部查获后,经鉴定,被查获烟盒价值共计107413.3元。
另查明,2019年5月至6月期间,孙某某、杜某某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某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伪劣卷烟上使用与“红旗渠”“利群”“红双喜”“红塔山”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伪造的散支卷烟115000支、成品卷烟554.4条、各类烟标9000张。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15240元。
“本案涉及的多起犯罪事实系多人、多次交叉实施,犯罪事实虽然独立但涉案人员相互联系、错综复杂。其中朱某某和王某某的供述对几起事实的串联和认定具有关键作用,但二人在侦查阶段均零口供,案件侦办遇到了困难。”办案检察官陶朝华介绍。
鉴于此,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提前介入职能,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详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对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主动供述的张某某开展重点审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审讯,张某某详细交代了与王某某、朱某某共同预谋实施犯罪的过程,初步将几起犯罪事实的涉案人员和因果关系串联了起来。
“有了张某某的供述,案件事实的脉络清楚了,我们加班加点全面审查证据材料,除魏某因患重大疾病不符合羁押条件外,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等7人依法从快批准逮捕。”陶朝华介绍。
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对魏某、孙某某等8人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相对薄弱的证据和仍然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朱某某,办案检察官没有畏难和退缩,在看守所审讯室多次向二人释法说理、阐明要害、讲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最终,王某某供述了与朱某某、张某某共同犯罪的事实,为案件顺利提起公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在本地区办理数量极少,我们也是边办案、边学习、边探索。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多个罪名,不进行深入思考和辨析,就难以对犯罪实事准确定性。”该案分管副检察长孙迎春表示。
经过认真研判案情,寻找类似案例,查找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白银区检察院最终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魏某等6人提起公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孙某某提起公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杜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2020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魏某等6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6万不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5年4个月,并处罚金7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杜某某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除拒不认罪认罚的朱某某提出上诉外,其他人员均认罪认罚服判。2021年3月19日,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朱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对该案的办理,我们总结积累了同类案件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厘清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涉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之间的关系和异同,做到了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永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