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最高检、省院关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部署要求,张掖市院会同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协作配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全省市级检察院就化解行政争议联合其他机关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对深化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促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办法》规定了两机关在促进行政争议化解中的职责。检察机关支持合法行政行为,不干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复议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考评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督促行政机关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办法》明确了促进行政争议化解的原则,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坚持合法、公平、合理、自愿,坚持依法化解和源头治理相结合。
《办法》突出了化解争议的以下四类重点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公益领域案件;征地拆迁补偿、安全生产、行政登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案件;严重损害公民、组织实体权益的案件,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其他适宜协调化解的案件。
《办法》规范了开展化解争议工作的具体流程,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司法行政机关决定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复议案件争议化解的,应于案件受理7日内,书面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收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后,应于3日内回复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参与案件及参与的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决定参与行政复议案件争议化解的,司法行政机关事先应将案件基本情况材料抄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可以参加案件办理的相关活动,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办法》明确了两机关在复议案件中化解争议的任务,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认真开展释法说理、法治引导、协调沟通、居中调解等工作,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行政机关和当事人达成和解,努力实现当事人合理诉求。对行政行为合法,当事人诉求不合理的,检察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当事人解释疏导、息诉罢访工作。
《办法》确定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方式,检察机关发现复议案件中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复议案件办结后,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可以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整改。
同时,《办法》还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文书移送、贫困当事人司法救助、信息交流共享、司法执法研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