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掖市检察机关对一起行政诉讼判决错误案件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裁定再审。该案终结了张掖市检察机关历年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空白的历史,也是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办成的首例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件。
据悉,该案系高台县法院审理的豆某与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贾某某撤销工商登记纠纷案。原告豆某系临泽县平川镇四二村农民,被告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3年5月14日、2013年11月25日将原告豆某登记为临泽县万花园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社员,后豆某认为其未申请工商登记,为避免承担万花园合作社相关债务,其于2019年2月27日向高台县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上述工商登记行为。高台县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告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5月14日、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将原告豆某登记为临泽县万花园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社员的行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高台县院依职权获悉案件线索后,对该案认真审查核实后发现,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该案中原告豆某在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工商登记行政行为五年后才起诉,高台县法院错误理解适用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受理并作出判决,属《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高台县院及时向张掖市院汇报案件情况,市院积极进行指导。2020年7月23日,高台县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向高台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纠正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高台县院与县法院、张掖市院与市中院就该案进行了数次沟通协调,市、县检法四部门联合召开了两次案件协调座谈会,高台县法院就该案涉及的起诉期限问题书面请示中院后,2020年12月11日,经高台县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裁定对该案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并书面回复高台县院。
张掖市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监督该案再审,彰显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职能,监督法院正确理解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等法律规定,对促进全市法院正确审理该类案件,规范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