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新要求,经甘肃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指引(试行)》正式印发执行。
今年,甘肃省检察院将制定案件质量评查配套制度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在全面总结各地区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兄弟省市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有效做法、完整对接最高检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建议,抽样开展评查测试,专家学者审核把关等步骤,以适应业务工作需要为目标,以增强操作性、确保规范性、适度超前性为原则,三项配套制度彼此衔接,完整构成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制度体系。
《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实施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五个条文,主要对高检院关于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制度化规定,同时进行本地化的制度设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可增加反映本省业务工作特色的评价指标,并对案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对指标体系的管理、运用进行职能分工界定,明确要求各条线应围绕指标体系开展协作交流、情况互通等。二是分别就评价指标的“数据”“统计”“通报”“分析”“考核”“考评”“运用”“研判”八项重点内容作出规定。三是设计了“案管通报+部门分析”的内容,侧重引导业务部门用评价指标总结、分析、研判工作;设计了“业务考核+业绩考评”的内容,将评价指标纳入业务考核体系,并在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工作中充分应用;设计了“评价指标+案件评查”的内容,促进数字指标与案件评查工作有机对接。
《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共八章三十八个条文,主要对评查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方式、评查程序及结果运用等做出规定,侧重于体现以下内容:一是对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案件评查工作的较好做法、成熟经验制度予以固定。二是相关内容要全面落实中政委、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规定》中有关提高案件质量、加强案件质量管控的规定,体现案件质量评查是检验案件质量、提高案件质量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手段的总基调。三是将检察官承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纳入业绩考评,对参加评查并评定质量等次给予肯定性评价,同时要求评查员依规履职,承担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四是评查等次的解释说明、案件评查总体标准、案件评查类型等内容方面,与最高检规定保持完全一致,不再作本地化的特殊规定、特殊解释。五是对经确认办案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案,严格追究司法责任。
《甘肃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指引(试行)》共六章四十二个条文,分为综合规定、通用指引及适用于某种类型案件的特别指引。在总体布局方面,主要突出以下几点:一是总分体系处理恰当,即通用指引与特别指引不应在评定等次的情形列举上产生明显分歧或矛盾;二是互补关系考虑全面,即在特别指引无法涵盖具体情形,或无法满足评查需求时,可使用通用指引,尽量避免无据可评的情况出现;三是瑕疵标准适当充实,以“自我加压”“敢于纠错”的态度,下大力气解决瑕疵案件认定“失之于宽”“评之于软”的情况,通过较为“从严”的评定,促进办案人员将每个案件办到“极致”。在具体起草中,摒弃了“打分确定等次式”“以累计次数确定等次式”的模式,采用“情形举列式”,更加注重发挥评查员在个案评查中的主观能动性,为案件评查员独立思考留下空间,使其中在工作中当“主角”,通过认真评查,客观公允地确定案件质量等次。